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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劳动合同法再成议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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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8:4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事件,到接二连三的外企“撤资潮”,不管新《劳动合同法》与此是否有必然联系,但其引发的争议却是实实在在的。

  资方说,新劳动合同法僵化了用工机制、提高了企业成本,需要修改,至少应设宽限期;劳方说,新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要谨防企业规避新法,应加大执行监督力度。

  孰是孰非,自然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焦点议题。代表委员们对新劳动合同法一致表达了欢迎和支持态度,毕竟新劳动合同法要规范和引导建立的是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而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他们却也各自抛出了“宽限”或“严惩”的议案提案。

  争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对资方还是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首先是企业很难操作,比如一签了合同,消极怠工的人,你也解雇不了他;一个人到了本该退休的年龄,他不退,你还得让他继续干,这些问题许多企业现在都现实地碰到了,该怎么解决呢?其次,有能力的员工,你要跟他签长期合同,他也未必愿意跟你签。”政协委员张茵认为,无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市场经济时代的“大锅饭”。

  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3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则明确指出,最近一些用人单位大批辞退员工等现象是因为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而采取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作出的,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采访中,大部分代表委员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全国人大代表、燕京集团董事长王文京反映了一些企业的心声: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的规定有些超前、有的条款超越了配套的措施,当前在企业面对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等成本上升的压力下,一些条款对企业劳动用工成本的影响已经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用工规模,给创造就业机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特别对劳动密集的中小企业和新创企业的影响更大。

  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大幅度提高用工成本问题,张宝树认为,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因为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为职工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现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这一规定,因此压力很大。

  宽限据悉,为了解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亲自带队,于去年赴北京、苏州、无锡、沈阳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一份名为《完善协调机制,分类推进管理,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

  报告认为,民营经济占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已经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总体来说,“小企业问题多,新建企业问题多,乡镇企业问题多,农民工问题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问题多,欠发达地区企业问题多”。

  然而,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恰恰吸纳就业量大、利润空间小,且承受市场波动能力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影响不言而喻。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通威股份董事长刘汉元抛出了一份折中方案:结合各地区、行业情况出台该法的配套政策,设置五年缓步落地的“宽限期”。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徐冠巨也表示,鉴于广大中小企业生存的压力,可否考虑给予企业一个执行的缓冲期。他还建言,对特殊行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严惩“如果用不履行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形成的低成本来追逐高利润,是不正确的,也是违法的。从公平竞争的角度看,如果一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此来降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对于那些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张宝树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市滕头村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认为,许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故意曲解、误读新《劳动合同法》,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他建议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建议各级劳动部门设立专门监督新《劳动法》执行的监察部门,与工会合作,一起监督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法》情况。此外,他还建议建立完善的信息预警机制。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企业网站等多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张鸣起也建议,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积极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制止规避法律行为。同时,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的同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制定配套法规、规章。他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内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全国政协组织开展视察活动,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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