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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谈劳动法,以释网友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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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5:0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是我博克中一篇探讨文章,因看到回复我第一篇文章的网友仍存有疑惑,故把此文移植过来,希望能通过此文释网友之疑

     感谢幽冬先生的再次商榷。
    诚然您引用了侯文学先生在《光明观察》中对新法的解读,但侯先生是企业家吗?不是!笔者最近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与众多企业家就新法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结果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口径基本一致的对新法过度保护一方权益的立法宗旨提出批评。我没有对这些企业做过是否诚信的调查,但绝大多数的企业家的批评,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对您的中国没有松下那样的企业的问题,我觉得那不是我们的企业家出了问题,而是我们国家的政治与体制,还有我们国民的素质等问题所造成,这不是草民危言耸听,而是有大量的事实与案例作为支撑的。

    低成本当然不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但现实是我们现阶段的科研水平、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我们的生产现代化、管理现代化都处于发展阶段;我们的经济实力、我们教育实力、我们的科研实力、我们的很多方面都尚处于初中级阶段;以这样的国力、以这样的资源、以这样的态势,我们拿什么去比肩欧美发达国家?如果我们的CPI数据仍然以每月近两个百分点向上攀升;如果我们的政府仍然在高调的讲所谓的向欧美看齐;如果我们的国民素质没能提高到一个以民族发展及民族大利为重的高度;如果我们的肩膀只能允许我们承担一百斤却硬要我们来承担两百斤甚至更多,我可以毫不讳言地说:这就是现代版的拔苗助长,就是不顾自己能力的盲目施政。
就现阶段的中国国力及经济发展而言,我们尚不具备摆脱世界加工厂的能力与资源,我们仍然需要这样的经济形势存在一段时间,以使我们有时间韬光养晦,有时间积累资源及国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华民族而卧薪尝胆。所以那些能帮助我们解决就业,带来一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投资我们仍然需要,只是为了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发展经济,我们可以在下一步战略规划中有选择的调整投资及经济策略,逐步实现向现代化、科学化、自主化方向发展与转移。但有选择不代表因噎废食,更不能代表我们已经从一个低级阶段走到一个高级阶段,政府的好大喜功和华而不实,不能用中华民族的未来来买单。那些企业撤走所造成的失业和地方经济的下滑不能让无辜的劳动者来买单。
草民从一部新法,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究其本质,草民是不愿意看到我们为一个错误寻找诸多借口,虽然很多借口是如此的华丽,但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最起码那些企业家们的内心是对新法存有很大意见的。我们难道还要为掩饰一个过错,用更多华丽的外表及更多的错误来证明自己的光明正大吗?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一部新法,结果是只有一部分人对其歌功颂德,那就充分说明了一点,那就是这个法律对其利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而反之则是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进行了疯狂的掠夺和侵害。一部好的法律必须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是充分保护双方的利益,是包括利益双方的绝大多数人共同赞成的。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才是春满园!
笔者作为一个中国人,血液中最浓的是中华民族的元素,理想中最高的情节是中华民族的强盛,我反对不顾事实及能力的大跃进式的处理方式,更不赞成为了所谓的和谐而破坏整个和谐体系的盲目之举。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唇齿关系,唇亡齿寒的道理不用草民细述绝大多数人都能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立法者就不能明白?!草民疑惑之!痛恨之!伤心之!更无奈之!
草民虽然不是老板,不是企业家,更不是政府的政客,但草民是中国人,一个还知道唇亡齿寒的中华民族的子孙!
对于新法,我知道最近劳动保障部出来做了肯定的表述,草民还是那句话,请他们下来做一段时间企业家,做一次真正的劳动者,真正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不是居于庙堂之上,而是居于下里巴人,从最贴近人民的层面,来解决关系到中华民族强盛的关键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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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7 16:46:5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zhaoxu1726在2008-6-6 16:37:04的发言:

"笔者最近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与众多企业家就新法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结果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口径基本一致的对新法过度保护一方权益的立法宗旨提出批评。我没有对这些企业做过是否诚信的调查,但绝大多数的企业家的批评,已经足以说明问题。"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几乎所有的企业家是不是就是你一个人的简单的抽样,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须知既有利益受损,牢骚和抱怨都是正常的,你是不是放大了这种牢骚和抱怨?你曾认真听过创造财富的,资本以外的另外重要一极--劳动者的哭嚎和委屈吗(呵呵,如果有本领,那就去让老板觉得你不可或缺,提升自己的能力与价值才不会觉得有委屈,更不会因为自己的位置被取代而哭嚎。对于那些确实有违法的无良企业主,草民已在前文有过表述,旧有劳动法如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肯定能够惩治的,只是因为政府的地方保护还有片面追究经济效益,而放任了那些无良企业主,如此,你仍然觉得新法的颁布是劳动者的福音吗?那些无良企业主就不会雇佣那些可以攻歼新法漏洞的人来转嫁他的风险了吗?新法给企业主造成多少损失,他仍然可以利用新法的漏洞从劳动者身上剥削回来,劳动者创造了财富的同时,不仅仅是要提高自己议政的愿望,更重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质,成为财富不可或缺的力量,那样无论是白心老板还是黑心老板,无论是上善之流还是无良之辈,都会将你奉为座上嘉宾)诚然,新法在颁布之处有些排异反应,但排异过后整个有机体更加健康的发展比起排异反应本身不是更加可喜可贺吗?我认为,提高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地位这个大方向,我认为没有错!论据如下:

“企业家”的日子仅仅是不如以前那么好过了,就有那么多的代言人为其奔走呼号,对旨在提高劳动者应有权宜的新法口诛笔伐,欲将新法置之死地而后快,甚至还有某些御用文人将此事拔高到中华民族复兴的高度去掩盖少数一类人的真实用心。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披着为了国家,为了民族外衣的说客!至于还批评国民素质不高,要长远的为中华民族打算云云,我就更不赶苟同,国民素质不高也有追求良好生活的权利,国家转移支付好讯频传,企业(资本)在经济蛋糕中划出一块给本应属于劳动者,不过分吗?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这些年,积累的财富蛋糕越来越大,但不得不承认劳动者在财富分割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少数草根文人,谁又为其奔走呼号了? 创造财富的除了资本以外,还有人,活生生的普通劳动者!经济效率要讲,但公平也要兼顾,一个财富总量很大但确贫富分化的中国不是真正富强的中国,宏观的国家富强,需要企业家富有,但更需要藏富于小民。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这块蛋糕最无可厚非了。(我重申本文不为企业家日子好与不好所写,更不是御用文人,草民可能和你一样,只是多读了一些书,多看了一些事,更明白一些理的人。诚如你言:财富更青睐资本一方,那是因为资本一方不仅仅需要承担风险,还要承担企业继续经营的动力,还有帮助资本一方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维系生存与致富的希望。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蛋糕没有错,但错就错在谈风险时劳动者不用承担,别人出创意、拼刺刀、谋经营将企业在风风雨雨中打拼出来,你此时告诉老板你需要分享他的成果,如果老板是你,你会怎么想?你愿意吗?你一定会说:我已经给付了你应有的报酬,如果你觉得不满意,那就再多创造财富或者换一个你认为满意的地方去吧)

新法的好处是更加鼓励普通劳动者提高自己的素质,而不是简单的手工作坊的工人。以前初中毕业甚至小学毕业就可以到珠三角某一份制造业苦力的差事,新法框架下就行不通了--因为这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鼓励技能低,受教育年限少的人学习,鼓励全民重教育,重创新,难道有错吗?从这个角度将,新法也不仅仅是保护了劳动者队伍中素质较高的人。这才是关乎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业的大事所在。中国的

人口红利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我们不能过分透支我们的人口红利,中国也正处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黎明前的黑暗,廉价劳动力的优势不会永远都有。这个角度将,新法未尝不是未雨绸缪。新法增加企业用人成本的同时,也改善了其劳动力结构,但其是阵痛,长远是大大的好事,一个企业不尽力这样的阵痛,也不会最终实现成长和突破,那所谓的企业家也就不是真正意义的企业家了。

制度的变迁必然引起新一轮利益主体的博弈。判定一个法律的好坏也要权衡利弊,得出客观的评价,至少只听取一方意见(甚至一方意见都不是完全的)就把这个事件拔高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窃以为有失公允。政府主导的劳动法正是为弱势群体代言。这种代言不是心血来潮,而是着眼于未来挑战,和整个民族的利益。我没有那么高瞻远瞩,我只是一草民,新法的好与坏现在已经见分晓,不是草民杞人忧天,实在是政府的无能与执行不力导致这个怪胎出现,还是那句话:这部法如果晚出生十年或者二十年,或许反对的声音会很少,其应具有的现实意义与生命力将非常强大,对经济和企业的帮助将很大,但在我们还没有把伤口完全清洗干净的情况下,你用再好的良药只有一个结局——仍然会因为败血症将你的良药功效化的无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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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7 15:47:42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学徒工在2008-7-31 17:18:15的发言:
你的“法律的公平”就是对强者的保护,对弱者的歧视。不能因为技术不发达就不保护弱者。我们周边比我们还不发达的国家也是制定保护弱者的法律。所以,楼住的观点太错了。在技术不发达的时候,我们还有那么多的贸易逆差,就是因为压榨弱者太厉害造成的。利润大部分被强势集团拿去了。弱势团体在改革开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这样一定会造成不公平。关键是制定的法律要执行。否则,废纸一张。

草民非制定法律的机关,也非执法机关,更不是执法队伍中一员,我所探讨的是法律对任何一方都是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我既不赞成对强者的保护,更不容忍对弱者的歧视,法律是一架天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如天平不能做到利益双方公正、公平,那就不能称之为天平,那和黑心商人的黑心称有何区别,可能又有人说这次是偏袒的弱势一方,但我只想告诉你,现在新法造成的恶果,正日益由因新法造成的企业倒闭潮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你还可以反驳我说是因为经济风暴导致了企业倒闭潮的出现,草民对此无异议,但不容否认的是新法颁布后对长三、珠三地区的经济冲击不亚于这次经济风暴,看看那些因倒闭失业的兄弟,看看那些因新法颁布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各位该认真思考一下,而不是仍然天真的以为新法对你们是保护,其实看似偏袒你的法律将成为歼杀你的利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17 16:11: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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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5:36:0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弱者   [em04]
30
发表于 2008-8-1 16:25:55 | 只看该作者

我从来就不相信劳动法能够有效的去执行

广告的劳动人民是享受不到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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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7:18:15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法律的公平”就是对强者的保护,对弱者的歧视。不能因为技术不发达就不保护弱者。我们周边比我们还不发达的国家也是制定保护弱者的法律。所以,楼住的观点太错了。在技术不发达的时候,我们还有那么多的贸易逆差,就是因为压榨弱者太厉害造成的。利润大部分被强势集团拿去了。弱势团体在改革开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这样一定会造成不公平。关键是制定的法律要执行。否则,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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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0:33:25 | 只看该作者
[QUOTE]

根据新法颁布之前后我国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数据可以分析出,新法颁布之前各区域投资及经济发展呈饱和稳步回落态势。而在新法即将颁布和颁布实施这一时期,珠三角区域的经济遭受重创已是不争的事实,大量经济实体转移到越南等东南亚等国。长三角区域经济也出现外资投资速度减缓,大量在建项目停滞的现象。

假如我们真正希望自己的祖国强大,假如我们真的希望自己的明天更美好。请大家多看看,多比比,多算算,为什么前后同样的土地、同样的蓝天,却造成不同的两种经济发展的态势?!而这仅仅是新法颁布初期形成的隐性效应,真的等到企业家们觉得到我们这来是一只鸡肋时,恐怕后悔就迟了。因为商业及资本选择中国,是因为中国的市场及可从这个市

中国需要发展,但请笔者注意,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发展。如果说“世界工厂”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的话,那么提高工业的科技含量,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则是目前中国的战略性抉择。新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长三角,珠三角的劳力密集型企业的生存空间。但我更愿意看到在新的游戏规则下,在人力资本压力下,珠三角,长三角真正优秀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这淘汰了一大批垃圾企业,至少是靠工人血汗,而不是靠好的商业模式、技术专利等腾飞的企业。这也淘汰了一大批素质低下的人,使国民认识到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教育的重要性。

综合起来就是短期会有阵痛,而长期,无论从产业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还是更好的贯彻一个国家科教兴国的国家战略诸多方面,都是有好处的。

我的观点是新法是在保护优秀,无论是优秀的企业还是优秀的人。让那些不优秀的企业和不优秀的人,知道,靠榨取劳动者的简单劳动的劳动时间,就想挤垮一个优秀的企业,在法律上都不允许。让那些不优秀的人,知道提高自身素质方可成就个人乃至社会价值。

把国际产业链的低端转到越南,转移到中国以外的地方,我举双手欢迎。中国的强大不能靠“出口袜子”,我们也要遭“大飞机”,不能靠电子元器件的组装,我们也要有我们自己的品牌电脑。否则中国的强大只能是数量的强大,不会是质量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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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02:46:27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法是建立了,但是有多少人还在走法律的漏洞,那又有多少人去维护法律,去让法律能够真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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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3 11:43:57 | 只看该作者

   企业不能始终躺在政府的劳动密集型摇篮里,只有阵痛才能长大。

   凡是有利于普罗大众的政策法规都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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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01:13:55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有自己的思想的,法律是保护弱者不假,同时这个世上也没有绝对的公平,新法的实施是在为一部分人争取权益,那也不能就此认为所有的弱者都应该被保护,我认为,均富思想才是那些歪解劳法的不良员工的真正想法.均富就是均贫,难道非要我们的国家再回到解放初吗?富人阶层受到些冲击是好事,让他们也知道要多考虑真正为企业付出的那群基层员工去想想.总的来说,新法的公布还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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