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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劳动合同法》: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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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4:1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2007-12-9 20:20:25

     来源:东方早报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首次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对职场产生的影响发出警示称,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贴来自群组:公司法务

13
发表于 2010-3-7 10:01:05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法律的出台并不足以将某些恶习变成历史,相反却会造就一批靠钻法律空子和赚昧心钱的所谓成功者。

12
发表于 2008-2-2 10:34:47 | 只看该作者

 对个人来说是有利很多,但是所有的个人都是那么值得保护吗?有些时候应该受到保护的是单位吧

11
发表于 2008-1-29 20:56:27 | 只看该作者
重在落实啊
10
发表于 2008-1-26 18:32:10 | 只看该作者

顶,强烈支持新的劳动合同法。

  现在的用人原则是为了利用而使用,一切一切的美丽的谎言在现实的利益面前利益面前教师那么的不堪一击,而不是关心人、爱护人、发展人,发挥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资本的势力实在是太无法无天了,搞人力资源的只会从资本的立场出发,很少会对员工的权益进行考虑,既然是人民民主专政,就应该对这些损害人民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用国家强制机器来说话。记住列宁的经典名言:国家总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总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

9
发表于 2008-1-24 14:29:2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就说变成历史为时尚早,君不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乎
8
发表于 2008-1-22 20:40:59 | 只看该作者

新法是普通职工的福音!

7
发表于 2008-1-22 18:07:10 | 只看该作者

顶,强烈支持新的劳动合同法。

  现在的用人原则是为了利用而使用,一切一切的美丽的谎言在现实的利益面前利益面前教师那么的不堪一击,而不是关心人、爱护人、发展人,发挥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资本的势力实在是太无法无天了,搞人力资源的只会从资本的立场出发,很少会对员工的权益进行考虑,既然是人民民主专政,就应该对这些损害人民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用国家强制机器来说话。记住列宁的经典名言:国家总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总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

6
发表于 2008-1-21 17:13:1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

5
发表于 2008-1-21 16:51:43 | 只看该作者
对打工者也不见得是好事,以后的普通打工者,很难在一个企业做到十年了。总之是要给补偿金的,作为企业一定是尽量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这之前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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