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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聚焦]华为"集体辞职"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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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5:5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应对新劳动法立标杆 万名员工需主动辞职

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全文]

华为公司简介:

华为技术是全球领先的下一代电信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创新的满足其需求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长期的价值和潜在的增长。

华为在印度、美国、瑞典、俄罗斯以及中国的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地设立了多个研究所,62000多名员工中的48%从事研发工作

全国总工会调查华为辞职门

记者昨天致电全国总工会,全总宣传中心一位负责同志表示,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密切关注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的进展,同时已对该事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不便发表言论。该同志说,“调查后,全总会发布一个统一的说法。”[全文]

事件起因>>华为回应>>员工反应>>


据了解,华为的这一非常举动,主要是为了应对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制度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确实为中国企业未来的劳动用工与工资总额增加了不少“限制”。 [全文]

华为表示,近年来,为适应业务国际化的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华为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目的是让企业内部更和谐、更富有活力。

对员工辞职后,如果愿意回公司工作,华为公司是否接受吗以及职位是否有变化、员工对此有何反应等问题,华为表示,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全文]

“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真的难以接受。”文员李敏说她20岁背井离乡来到深圳,8年来只身一人在华为工作。

“混了12年,华为给了我十几万的股份。”改工号后,张伟强可以获得大约16万元的赔偿。

“这样的价钱是别的企业给不起的。”王宁担心如果哪一天华为动真的炒掉了自己,他到哪里去找那么高工资的工作?

正方:

反方:

法律范围内华为保护自身举措无可厚非

IT时代周刊总编曹健认为,华为此举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保护自己规避自身风险的表现,属于正常行为。

曹健说,华为此举没有太多可指责的地方。企业的任何一个举措都会遇到赞同和反对意见。关键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企业如果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做出保护自身的举动便无可厚非。[全文]

华为辞职门:企业伦理的自我否定

人们在对某一个事件评头论足的时候似乎还没有习惯把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分开。比如说近日华为员工大规模辞职事件,很多论者认为华为的作法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也就没有过错,无可指责。

在法律上是不是无懈可击,不是笔者这等与华为的法律顾问相比仅具有粗浅法律程度的人所能判断。但在道德层面,笔者认为,华为缺失的地方很多,不仅社会舆论应当批评,华为公司本身也应当自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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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09:54:08 | 只看该作者
这就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47
发表于 2007-12-7 09:53:16 |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成了众矢之的

46
发表于 2007-12-6 20:40:44 | 只看该作者

各自站的角度去看待问题.那么作为以利益去看得话,就不复杂了.华为作为资深的公司,不会这么大的将错误直接表露出来,那么这件轰动全国的时间也必经过深思的计划.站在他的立场上是完全利大于弊的.而其采取的补偿措施也是个大手笔,在这关键的问题上挽回员工对企业的信心.

45
发表于 2007-12-4 17:34:03 | 只看该作者

华为的行为只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很多企业纷纷模仿,国家是不可能做事不管的饿,全国总工会也不断的提出要求,国家肯定在新劳动法的细则里面会做更明确的规定,势必给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要求,更多的规范,弹性会越来越小的,超做起来会困难重重啊!

华为给企业做个个不好的榜样,鄙视!

44
发表于 2007-12-4 16:48:27 | 只看该作者

在利益面前  人人都贪婪

43
发表于 2007-12-3 21:35:28 | 只看该作者
企业毕竟是企业 怕怕未来成为"养老院"这样做是显得心急了点,但是国家如果早点出来释义可能不会那么多企业这样动作[em11][em11]
42
发表于 2007-12-3 11:39:23 | 只看该作者

华为永远是处在风口浪尖的!

如果那天它不在处于这个位置的时候,我想它领导者的地位已经被人取代了!

41
发表于 2007-11-28 14:34:17 | 只看该作者
华为的手段,我在4年前就经历了。
我原先在铁路局下属部门,工作了尽9年。
铁路局为了规避劳动法十年转正的条款,就让我们和另外一家公司签劳动合同,但是,还是做原先的活。
我们愤然辞职,让劳动仲裁索要了九年的赔偿金。
40
发表于 2007-11-27 17:26:4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发布管理也必有欠妥之处,

这样的企业现在很多,

华为不是第一个也肯定不是最后一个,

只是个出头鸟吧了,

法律的制定者以后要慎重一些,别搞那么多漏洞,

鄙视那些无视普通员工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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