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让步与修改质量要求(合同)的区别 不合格品的处置措施除了返工、返修、让步、降级、报废以外,还可以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这种情况在不太成熟的新产品或非标产品中时有发生。在产品研制或设计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特性参数作出恰如其分的定义不容易。参数定高了,工序能力跟不上或质量成本太高,顾客无法接受产品价格;参数定低了,由于工序波动或检验误差,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增加,造成顾客投诉增多。 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涉及到产品技术状态的变化,不是供方所能决定的,必须与顾客、设计单位、有关部门(政府主管机构等)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确定产品的技术状态。修改后的质量要求不是针对某一批产品,而是针对今后所有的产品,这与让步有本质的不同。让步仅仅限于一定期限或数量的产品,产品技术状态并未改变。修改质量要求必须要有与顾客、设计单位等的书面协议(或补充合同),并且按文件控制和技术状态的管理要求将所有文件更改。如果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不涉及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修改,只限于对供方过程控制有关文件的修改。文件或质量要求修改后,对修改前的不合格品重新检验,就有可能成为合格品,可以以合格品的名义交付顾客。ISO9001:1994标准没有包括这种不合格品处置方式,而ISO8402:1994标准“不合格的处置”的定义包括了这种方式。区分这两种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对正确实行让步放行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GjB%0hx 'V 四、让步的风险与预防措施 让步的风险在于供方能否正确界定产品质量的最低使用要求,即能否正确区分轻微与严重不合格品。有时,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供方为了降低不合格品让步的风险概率,采取预防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供方组织内的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并能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ISO9004—1:1994标准特别强调,进行评审的人员应有能力评价所作出的决定对互换性、进一步加工、性能、可信性、安全性及外观的影响。不合格品审理机构的成员需经过资格确认,任职条件至少应为供方内部产品技术方面的专家,对产品及其使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第三,供方的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应根据不合格特性的复杂程度,持认真细致的态度。 一般地说,产品设计和研制单位对产品质量特性了解最多,其次是制造和使用单位。不合格品审理机构在评审之前应该弄清楚产品设计的背景、使用条件等技术资料,应向设计单位和用户咨询。当然,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的力度要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而定。如果供方同时又是设计单位,则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更加方便而且较有把握。 第四,供方让步放行之后,应该做好产品标识(产品编号和超差标记)和质量记录,做到必要时(发现缺陷时)能及时追回不合格品或者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处理事故,以减少损失。 五、让步的充分与必要条件 让步的不合格品可以包括采购品、委托的服务(外协加工、外委试验等)、在制品和成品,其共同的前提条件是属于轻微不合格品,这就是让步的充分条件。有了充分条件不一定都做让步处置,还有必要条件。采购品和外委服务让步的必要条件是由于交货期的限制,组织(供方)来不及重新订货;在制品让步的必要条件是报废后经济损失较大(与让步风险相比)或者交货工期太紧,无法按期重新制造;成品让步的必要条件除了上述两项以外,还有顾客不拒收作让步处理的不合格品。 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顾客对产品的某些瑕疵采取默认态度或扣罚供方一点违约金了事,但是顾客绝对不会向供方书面签字认可这些瑕疵是合理的,仍然希望供方按质量要求供货。如果供方经常在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供货,顾客就可能寻找新的合格供方。因此,让步(尤其是多次让步)的供方组织应该认真考虑:一定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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