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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法笔记——上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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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6:3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收购概念

1、概念:见教材(合并、获得控制权)注意合并与收购的区别。

2、历史上的五次收购潮
1895年左右,横向并购,同业兼并,垄断市场
1922年前后,纵向并购,整合上下游,获取超额利润
1965年左右,混合收购,异质行业联合,分散风险
1980年开始,杠杆收购,本质是债券收购,以猎物公司资产的作为融资工具
20世纪,跨沟收购

收购可以迅速放大企业,因此颇为人欢迎。如陈久霖案,就是通过收购西班牙石油公司和新加坡国立石油公司,一下子就把一个连办公室都没有的皮包公司增值成了上市明星。

3、什么是控制权:即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财、权、事、人的决定权。

4、收购与合并的区别
主体不同:收购主体可是自然人、法人,合并是公司对公司。
客体不同:收购是股权交易,合并是法人人格消灭
性质不同:收购是交易,合并是人格合并
行为方式不同:
影响不同:

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详细见教材)

A、股东大量持有与增减持的信息披露.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有漏洞,只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增减持,那私下的买卖呢?
这里参考“宝延风波案”。在这个案子里,证监会强行要求被收购方修改公司章程,这其实是违法的。

B、30%这个规定。国外股权分散,30%已经是绝对控股了。而30%在我国根本不算什么,我们在这一点上照搬英国法律,不妥。

C、由于证券市场变化很快,因此国外是允许修改收购要约的,但条件是收购条件必须是被收购方更有利。而我们允许修改,却可以变好,也可以变坏。唯一的要求就是通过审批。变坏就会损害股东利益。而增加审批也只是提供寻租机会

沙发
发表于 2010-3-2 15:06:01 | 只看该作者
嗯,收购那一段描述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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