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常识的系统化 在罗尔斯那里,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论》通篇探讨的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他通过“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来实现公平,有些新奇,也不大容易了解。据我看,这不过是基于常识(commonsense)的一个思想试验。或者说,是一个辅助思维和推理的工具,用来整理我们关于公平的常识观念,使之变得系统化条理化且没有内在逻辑矛盾。 公平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有人对某事是否公平质疑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回答:“如果你处在他的地位上,你会怎么想?”“如果你是他,你觉得公平吗?”这就是说,常识中的公平,至少要求你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设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进一步,当你在辩论一项政府政策是否公平,或一个司法程序是否公正时,人们会要求你不得以你个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根据。你必须设身处地,替受影响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通盘考量,方能显示你不偏不倚的立场。自然,作为普通人,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害偏见。但是,我们却希望自己和别人,在思考和争辩公平问题时,必须不带偏见,否则便无公平可言。这,不仅是常识,而且是我们正义观中最为根深蒂固的成分。 我们能不能彻底贯彻上述常识观念,从中推演出组织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程序、权利和义务来?罗尔斯《正义论》便是这样一个尝试。我觉得他的“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不过对古典政治哲学家关于“自由、平等、理性”的道德人观念,作一个重新阐释。原初境况中的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正义原则来自于他们的主动选择。 原初境况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为他们没有因性别、出身、财产、收入、地位、信仰、生活习惯等等而来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又必须承认差异,并对每种差异给以同等考虑。原初境况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为他们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他们知道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响社会运作,知道不同的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人的毕生命运。所有这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会加以考虑。 再说一遍,“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并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状态。现实社会中没有人能做到完全“无知”并摆脱偏见,并不构成对它的反驳。因为它只是一个思想试验装置,一个逻辑推理模型,只想在若干基本方面,模拟普通常识对公平观念的思考(比如“你若是他,会怎么想?”一类)。与普通常识相比,它更彻底,逻辑上更融贯更严密。实际上,它可以很方便地化为数学模型。经济学家Roemer曾利用它,加上“小中取大”法则,替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给出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可以说,讲究概念严密,分析上可操作,是罗尔斯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点之一。 为什么我们除常识以外,还需要一个系统化的正义理论呢?因为现代社会需要有与多元价值相容的公共规范。我们的社会公共交往,特别是政府官员的活动,都应当依照一套普遍且公开的理论来进行。这样一套理论,一方面要约束当权者,使他们的作为前后一致;二方面要提供一套公开的标准,让大家可以据此来监察、辩论甚至预测政府的作为;三方面要杜绝任何人诉诸自己独有直觉或“常识判断”———在许多场合,这种个人直觉和判断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偏见或私利。因此,社会成员有责任将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常识判断,整合成一套融贯的行为规范,至少用它来衡量并要求那些有权支配他人的政府官员。 前面说过,《正义论》不是关于人生价值的理论。它也不打算描绘一个乌托邦,提供一个救世主。照罗尔斯作的严格限定,它只不过想提出一套普遍、公开、逻辑一致的规则,用来规范现代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生活,特别是用来作为监督政府的标准。他给自己贴的标签,叫作“政治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政治”二字。这个政治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只将自由主义看作一种政治主张,而不是作为人类所有生活领域的道德理想;社会正义只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原则,而不是适用于这以外其他领域的普遍行为准则。因此,罗尔斯再三强调,他的原初境况模型,只是一个体现“纯粹程序正义”的建构程序。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事先并不存在独立的判准,它的出发点必须是价值观中立的;二、对于何者符合正义,仅由该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选择结果———来判定。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除了上述消极限制,罗尔斯还强调他理论的积极方面:自由主义的公共价值,会影响甚至塑造个人人格和生活方式。他在《正义论》最后谈正义感,就透过道德心理学的三原则,解释公民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如何从权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发展成结社的道德(the morality ofassociation),最后形成以最高正义原则为服从对象的原则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他强调在这最后阶段,公民对最高正义原则有了深刻理解,知道它所保障的价值有利于每一个人,就会自觉服从维护它。换言之,正义的社会必定唤起公民的正义感,提升每个人的价值。 老实说,我对这段诗意描述不怎么感冒。觉得它的描述比较天真,也没什么新意,很像是中国古代大同理想的翻版,逻辑上远不如前面的原则推导来得有力,就没怎么好好读它,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
约翰·罗尔斯(1921-2002)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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