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近距离看美国”三部曲早已划上句号,现在看到这一系列的“之四”,真有一份意外的惊喜。该书主要讲述了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前后发生的故事,以及1971年“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的前因后果。林达无疑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似是不动声色,却已让读者手难释卷。
--《中华读书报》
目录
保守的革命
艰难主的尝试行不通
到费城去开会
弗吉尼亚方案
民主的困惑
罗得岛的故事
难以调解的矛盾
伟大的妥协
半神半人的会议
第一届内阁
汉密尔顿的功绩
1804年的信号
告别古典知杰佛逊
林肯和内战
报纸的使命
麦克纳马拉和艾尔斯伯格
柳暗花明找报纸
《华盛顿邮报》
终于到达最高法院
今夜没有星辰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是先制宪后建国,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由于其严谨的设计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其对后世的影响越来越深远,也成为许多国家立宪、制宪的参照物。
如果不是麦迪逊将其在制宪会议期间的笔记予以出版,我们根本想象不到制宪会议上争论之激烈,过程之艰辛。2003年,尹宣翻译了麦迪逊的这本笔记《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使当年的讨论过程完整重现。由于其学术性较强,且总字数达到63万字,为了便于普及其中的精华,又衍生出几本基于这本笔记的通俗读物。林达的《如彗星划过夜空》和易中天的《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就是这样两本书。下面是摘自两本书中我觉得有感觉的一些段落:
林达:《如彗星划过夜空》
P75
民主意识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人性的觉醒,从而自然地引发出对底层悲惨状况的同情何不平,进而为他们争取权益。正由于这种同情大多发自有比较优越的社会地位、文明程度较高的阶层,或者说发自知识阶层,因此他们地民主意识从来源来说,都是带着原罪负担的。他们非常容易进入的一个误区,就是会不由自主地要美化底层,以平衡自己的原罪意识。他们会在表达对底层苦难同情地时候,在赞美底层地时候,表现得煽情和夸张,以支撑自己得道德感。他们中的一部分,会要求竭力降低自己的文明水准、甚至在行为上表现出反文明和粗俗。
P76
知识阶层的所谓道德勇气,一部分应该是表现在对强权的批判上,但更为困难更难做到的,是表现在他不迎合、不取悦于民众上。前者是很容易理解也相对更容易做到的。可是,只有非常少的人,能够有智慧有勇气做到,对强权和民众,都保持应有的独立和批判。这和他是否同情弱者,是否保护弱势群体,其实是两回事。
P106
如果你是少数,多多发表意见;如果你是多数,专心投票即可。
――罗杰。谢尔曼
P259
现代民主国家,不论它是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实际上都是代议制民主。也就是说,它都是间接的民主,都是由一些民选的、但基本是精英阶层的议员和行政官员在代民议事。。。反而是一些专权的国家,他们的议会可能充斥着大量底层民众,因为在这里并不需要议员们事实上的管理和判断能力,需要的只是能够控制他们。
P360
对机密的判断,政府方面和媒体方面的着眼点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机密就一定是机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机密就全是机密,只要有一刻是机密就长久是机密;而媒体方面是从民众的眼睛来看的,只要民众知道了不会出大事的就不是机密,民众有权知道的就不是机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过了就不是机密。
P388
假如制度完善的速度,远远落在政府的能力强化的速度后面,也就可能约束不住,政府就可能成为一匹脱缰野马,擅行其道。。。一些制度转型较晚的国家,面临的就是类似的危险。政府的发展先行一步,待开始制度转型,政府本身的规模已经是巨无霸了。制度转型需要漫长的时间,可是,在新制度完善之前,政府能力却已经非常强大、制约很困难了。也就是说,社会失去了一个制度生长、政府生长、民间社会生长,三者同步生长和磨合的过程。
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P56
制宪要解决的,是新宪法从哪里获得授权;建国要解决的,则是新宪法向什么人授权。也就是说,制宪的麻烦是“谁来授”(人民授权还是各邦授权),建国的麻烦是“授给谁”(全国政府还是各邦政府)。因此,制宪的分歧,主要表现为邦权与民权之争;建国的分歧,则主要表现为邦权与国权之争。
P133
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
P164
人民的权利兵不等于公民的权力,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兵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由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公民的权利就难讲了。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比方说,要求局部服从整体等等。这就不能不防了。没错,局部是要服从整体,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民有时(比如战时)也要牺牲个人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公民权,个人也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但必须讲清楚,第一,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可以牺牲,权利则未必。第二,权利的让渡要有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有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因为公民不行使这些权利而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