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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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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系列之四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分析
上一章主要是对现阶段中国投资银行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进行了详细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给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另一方面,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进入使得中国投资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中国投资银行如何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已经成为关系其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中国投资银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要想在新的一轮竞争中站稳脚跟,并且取得发展和进步,中国投资银行业的改革必须是彻底和有效的。我们认为中国投资银行的改革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组织结构、业务创新、人才培养等多方面。中国投资银行新世纪发展策略应该主要包含以上几方面的内容。经过政府、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中国投资银行一定会在新的世纪迅猛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东方巨龙。
一 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为投资银行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从先前是论述中我们曾经提到:国外投资银行之所以能够迅猛的发展,是于它们所处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导向分不开的。以美国为例,为了规范投资银行的发展,曾经颁布了一系列全国性立法。比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玛隆尼法(Maloney Act)、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险公司法、20规则子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ies)和1986年的政府证券法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促进了投资银行的发展。而在中国,过度的行政干预、低效率的监管体制和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都对中国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要发展投资银行业,就必须先改革制度。
1.1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1.1.1中国投资银行现有法律环境存在较大缺陷
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行之前中国投资银行还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投资银行主要受到《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范调整。《证券法》颁布之后投资银行的法律地位才得以确立。目前中国基本上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2000年3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的证券发行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证券市场已进入了法制的轨道。从当前情况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总体建设还相对滞后,适应不了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存在着偏差。中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的发展将逐渐按国际规范、国际惯例来运作,但是中国目前一些法规、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还处于新兴市场的初级阶段,离国际水平相差很远。面对国际市场上的金融创新、衍生工具不断的向前发展、国外经营机构的进入以及国际资本的流进流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发展趋势存在着偏差。《证券法》中有些内容规定过死、过于具体,尤其在交易品种、交易方式、融资渠道、投资银行业务、投资咨询机构业务的限定等方面没有给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产品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适应不了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三是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多功能发展趋势存在着偏差。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由单一的筹措资金功能逐步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等多功能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证券法》对许多内容并未作出规定。这些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场外交易、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AB股并轨、国有股权运作等问题。
1.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投资银行发展
通过对证券市场发展与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及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偏差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规律性及中国证券市场初级性特点相适应,形成多层次、相互协调,互为完善的有机整体。这需要中国投资银行的法律体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调整:
首先,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法》作为指导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具有超前性、抽象性、原则性的特点。单独一部《证券法》是无法担当起规范中国证券市场重任的,中国证券市场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其他配套法规,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必须加快《证券法》和《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出台速度,为投资银行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在《证券法》颁布后还应制订《投资银行法》、《投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性法规,在适当的时候还应该推出《投资咨询法》、《投资基金法》、《兼并收购法》、《风险投资法》等业务法规,以规范投资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使证券市场的运作在《证券法》的指导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投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立法工作应该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证券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它必须是具有法制的相对长效性与权威性静态法律,而证券市场的发展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中的,因此必须处理好这种动态与静态的相互关系。《证券法》的制定不能过于具体,它只能是一个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这样才能为市场的动态发展留下空间。中国《证券法》存在着规定过于死板的缺陷。比如《证券法》实施还不到一年,其中部分内容就已经不适应市场的要求,本应在2000年开盘的创业板市场,由于市场的部分规范和《证券法》相违背,也只能等到2001年上半年人大修订完《证券法》后才能开始运作。另外,在《证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建设当中,也应当多考虑市场的发展趋势,立法应具有超前性,尽量为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扫清不必要的法律障碍,并引导投资银行的发展方向。
第三,在保证立法独立性的同时注意协调性。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工作将是艰巨和繁重的。由于立法工作的协调性不够,会导致不同法律对同样的行为规范作处相左的规定。证券法规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证券方面的法规与现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破产法》之间有一个衔接问题,目前衔接是不够的,例如《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可以用于兼并,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由于许多兼并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这两项规定明显矛盾。另外,《证券法》与《公司法》也有矛盾冲突之处。因此,需要进行有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弥补《证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操作缝隙,减少灰色地带,提高市场效率。
1.2加大对投资银行的政策倾斜
在第三章曾经论述过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特点,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过度的行政干预。然而这里我们又要提起政策的倾斜同以往的过度行政干预在性质明显不同。以往的行政干预主要是针对投资银行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进行的,大大影响了投资银行日常工作和业务的正常进行,而现在我们讲的政策倾斜则是政府为投资银行营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
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中国现有的监管体制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自律机构、和社会的多层次监管。在监管手段的使用上,也经常出现计划同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监管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上市第一天购买湘证基金的投资者很难想象第二个交易日就停牌,在第三个交易日竟然超大比例增发新股,大批准备不足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证券监督部门和投资银行以及湘证基金本身要负很大的责任。中国投资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高效、稳定、高透明度的监管体系,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多下工夫,一方面巩固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职能;另外要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会计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监督功能,还要通过给予投资者申诉权和求偿权,发挥广大投资者的监督积极性。
第二,政府要加强市场及配套建设的步伐。中国现有几十万家国有企业,上市的仅有1000多家,适当扩大资本市场规模,既有利于经济增长,也为投资银行增加了收益来源。政府可以通过比如开放私募证券市场、放宽对企业债券发行的限制、开展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交易等引导资本市场的扩大。另外,由于中国投资银行没有自己的融资渠道,限制了许多新业务的开展,这使中国投资银行在面对国际型混业经营投资银行的挑战时力不从心。政府应该在对投资银行的融资政策上有所放宽,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包括投资银行上市。在对市场结构的引导上,政府应当在政策上鼓励投资银行间的购并,鼓励投资银行扩大规模。
除此之外,政府在推进投资银行发展中可以作大量的工作,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要政府一贯的扶持,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中国年轻的投资银行无论如何都无法抵挡来自国际投资银行的挑战。
二 中国投资银行的组织发展战略
随着中国加入WTO谈判的顺利进行,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也明显加快。中国投资银行业要面对即将到来的竞争局面,仅靠政策的保护是不够的,投资银行必须要进行彻底的改革,不仅要改革中国投资银行的行业结构,也要对投资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充分的改革,从而形成一个在地域分布、规模、业务分工上都趋于合理的投资银行体系。以顺应投资银行界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要求。
2.1扩大公司规模,增强自身实力
和国际型投资银行相比较,中国的投资银行普遍存在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等缺点。2000年底,中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总额不足美林证券的0.2%。投资银行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仅有不到20家,其余80%以上的专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证券专营机构的平均资本金不到两亿元。在以前封闭的金融市场中,中国投资银行可以很好的生存与发展,但随着国际大型投资银行逐步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中国投资银行的劣势将很快对其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以想象,一个资产规模只有别人几百分之一或几千分之一的中国投资银行,如何能够去和国际投资银行竞争。所以,中国投资银行界必须要扩大资本和资产规模,增强竞争能力。要重构中国投资银行的行业结构,有以下几种方式:
2.1.1通过增资扩股和行业内部重组,扩大资本规模
中国投资银行在自有资本短缺的情况下,还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无法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业务的开展只能依靠本公司的资本金,这就使投资银行的业务扩展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受到极大制约,使投资银行很难涉足新的业务领域,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各项业务很难顺利开展。加速投资银行的增资扩股和投资银行间的兼并收购来扩大投资银行的规模已成为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证券法》颁布以后,中国已经有许多投资银行纷纷增资扩股。如国信、广发、大鹏、中信等都已经增资到10亿人民币以上,虽然它们还无法和美林、高盛等国际投资银行相比,但自身的规模已经扩大了许多倍,增资扩股成为现阶段投资银行扩大规模的主要手段。
投资银行间的收购与兼并情况在中国并不乐观。由于中国的投资银行的产生背景各不相同,产权关系十分复杂,行业重组必将影响到许多部门的利益,所以中国投资银行业重组的热情并不是很高,最近完成的大部分并购也都是在政府的主持下强制实施的。如果中国投资银行只注重增资扩股而忽视行业内重组的化,最后形成的局面仍然和现在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即使拥有大批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所谓大型投资银行,对于国际投资银行“航空母舰”来讲,它们一样是“一盘散沙”,只不过沙粒稍微大了那么一点点而已。长期以来,国际投资银行业通过大规模的兼并收购,呈现集中化的趋势。美国投资银行发展至今,规模较大的投资银行也不过七、八家。中国不能也不可能有这么多投资银行并肩发展,不合并的结果只有一个“全军覆没”。我们希望中国的投资银行业能以事业为重、以发展为重,抛开部门利益和成见,大力发展并购,不断扩大投资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2.1.2加强银证合作,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强强联合
当代投资银行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不清。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联合与合作,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潮流。在2000年7月20日国务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强调,中国当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是符合国情的,但同时也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业加强合作,尤其支持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银证合作已经在中国快速发展起来。
中国实行分业管理的格局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很难会有所改变。但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投资银行的资本资产规模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中国投资银行必须找到一个更好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发展的方向。金融控股公司与以前的混业不同,它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投资银行业内部按照市场细分和分工专业化的原则,由一家控股公司控股若干专业化的子公司,美林就是这样的模式;二是在整个金融业内部按照分工专业化的原则,由一家控股公司控股若干家不同领域的子公司,花旗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属于这种模式。
实际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中国已经暗潮涌动。最具代表性的是“光大模式”。光大集团下属有一家银行、一家证券公司、一家信托公司、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并控股全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申银万国,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等多各行业。另外,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控股平安证券公司。山东电力集团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经纪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金融控股的出现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对于中国的投资银行来讲,即使经过增资扩股后资本金规模依然偏小,必将被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组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收购;同时,从长远来看,中国的投资银行也只有融入全能化的金融集团中去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投资银行应当主动顺应趋势,积极参与到金融集团的组建中去。
在中国的投资银行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财团背景,比如国通证券有招商银行背景、广发证券具有广发银行背景,这些投资银行更具备了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其他没有金融业背景的投资银行目前也应该积极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业务合作逐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股东群组成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双赢。
2.1.3积极引进外国资本,组建合资投资银行
2000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WTO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将采取逐步推进的方针,首先要按WTO谈判的承诺,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其实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在中国早就已经出现,1995年8月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就是照此模式组建的,它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以42.5%的股权份额控股,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美国的摩根斯坦利集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合资组建的我国第一家按国际惯例组建的投资银行。近期中国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联合收购西敏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组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也属于现代投资银行范畴。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是国内券商在面对未来国内外竞争压力的基础上与国际投资银行组建的一种策略联盟,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战略组合,并最终形成一种更加成熟的、长期的双赢关系
首先,组建合资投资银行有利于中外投资银行优势互补。中国国内投资银行在经纪和国内证券的承销业务中成绩斐然。但从国际资本市场业务的多元化趋势来看,在投资银行的财务报表中,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个人理财服务等新兴业务正逐步成为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国内券商业务利润来源的单一化正逐步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同国际投资银行的合资将会使中国投资银行在创新业务和衍生业务中取得进展。
第二,组建合资投资银行有利与引进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中国投资银行要想提升综合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出去,引近来。借鉴内外成熟的管理经验,重构内部的组织结构,适时成立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研究机构等专业化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业务实力和专业化水平是国内邮资银行的发展方向。加入WTO后,国际投资银行的进入使对人才的争夺更加激烈,而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先进机制将会在留住人才和引进人才拥有优势。
另外,合资投资银行的组建也有利于中国投资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引进全新的投资理念。促使国内券商迅速成长为理性的机构投资者。
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据了解。包括美林、摩根斯坦利添惠、所罗门美邦和大福证券等已积极在国内物色合资伙伴。而国内投资银行方面,包括国信证券、国通证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都曾接触有关外资投资银行。某些投资银行已经开始筹备合资事宜。
以上主要论述了中国投资银行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几种方式。另外,通过上市,同业战略联盟等同样也是投资银行可以选择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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