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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初探
曹远征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了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
(一)全球金融业的两种模式
全球金融业主要采取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以1999年之前的美国为代表的分业型,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营;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型,银行可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
1.分业型。金融分业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部门相互分离的"分离银行"体制。分业体制的模式是"一个法人,一块执照,一种业务"。现在美国虽然已经没有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分离的限制,但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之内,银行与证券公司也要有防火墙,而且银行与商业分离的限制至今还存在。
2.全能型。全能型金融模式下,金融业务混合、交叉经营,即实行业务的混业,也就是说"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德国的银行体系是全能银行的原型,德国的全能银行有两个特点:不仅能提供短期银行信贷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承销和股票投资而开展长期资本业务;银行与其投资和持股的商业和工业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董事会建立紧密的关系。在欧洲大陆上还有其他一些国家的银行,如西班牙、瑞士、比利时、荷兰和挪威等国的银行也能看到全能银行的影子。
(二)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
除了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一贯坚持采用全能银行体制外,其他国家的金融业在经过几十年的分业经营之后,大多重新出现了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业兼营的趋势。
(三)新趋势呼唤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
分业经营的经济学原理是,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规模、协同效应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信息以及金融服务业自身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巨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金融一体化经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便显得更为突出,这为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盛行奠定了基础。
1.促进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发展的因素
(1)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明显,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2)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金融业务相互渗透、互相融合。
(3)客户对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
(4)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外部风险控制向业务监管、内部风险控制模式发展,各国法规逐渐开放,允许金融机构提供多方面金融服务。
2.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优势
(1)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及服务。
(2)统一专业化的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
(3)多渠道的销售网络。
(4)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交叉销售。
(5)经营多元化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
(6)集团内专业技能和资源共享。
3.大型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迅猛发展
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全球大型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以空前的速度不断涌现。在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为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在德国,安联保险与德累斯顿银行合并,成为世界最大的综合金融集团之一;在瑞士,Credit Suisse与Winterthur合并,成为世界最大的资产管理金融集团之一;在瑞典,SE Banken与Trygg-Hansa合并,成为斯堪的那维亚第一大综合金融集团;在国际间,美国的ING Group与荷兰的Equitable of Lowa合并,成为世界最大的综合金融集团之一。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应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灵活选择
金融企业的本质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作为一国经济体系的基础,国家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管以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传递以及降低系统性风险,因而在过去几十年中绝大部分国家采用了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以确保金融安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与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形势日益加剧,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混业成为了全球性的趋势。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虽然可增加利润来源,但同时也不得不分担证券业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是影响一国选择金融分业或者混业体制的基础,金融体制的选择必须与一国金融监管的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相适应。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从分业向混业平滑过渡的灵活选择
全球金融的趋势是从分业向混业的发展,而鉴于各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参差不齐,选择一种合理的过渡形式成为必须。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如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设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完全的分业管理,这是实现从分业向混业平滑过渡的灵活选择。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也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
不仅如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控股与经营型控股等,这为未来伴随着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整体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的逐渐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与特点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三)金融控股模式的优势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见图2)。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
1.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发展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不尽如人意,为了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的传递,从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一直坚持采取金融分业经营结构(见图3)。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现实的选择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能力的现状
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金融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实现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在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2.我国金融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化发展进程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尚处于萌芽阶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历史遗留的一些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我国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整顿与规范经营。
在我国,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其中第一种类型较多,山东电力集团就是一个范例。此外,海尔集团、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红塔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从我国投资金融机构的产业资本特点看,这些投资者大都是近几年高速扩张的大型企业集团,一方面拥有丰富的现金流对外投资,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保证其事业扩张的资金和其它金融需求。但就其控股结构的内部协同性以及与控股股东的关系看,目前仍然是相当松散和表面化的结合,大都还只是简单的投资入股:尽管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但未能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同时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与整体优势,以及同一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相互传递或关联交易。
从总体上就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体化经营和管理这一实质而言,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同一金融控股集团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远未得到发挥。
(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特点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尚处于发育过程中,从其发展趋势看,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1.谋求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金融投资的多元化,无论是金融投资主体或产业投资主体,均将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发展目标,不会停留在目前的分散投资阶段。它们普遍寄望于国家能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办法或其它过渡性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组建条件和相关监管部门。目前这种分散投资的局面,形不成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和整体优势,制约了金融业向综合、全能的方向发展。
2.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更多地和其业务发展以及机构重组相结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
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是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普遍愿望,随着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之间购并(包括中外合资方式)的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与机构重组相结合,而不是停留在目前的简单投资阶段。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正在谋求在一些新业务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设立单独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及机构重组的一个重要形式,将成为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全能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通过整体上市促进金融控股集团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从而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优势。
(六)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需注意防止垄断
我们必须注意到,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形成大金融集团的垄断。由于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金融业的购并具有更低的成本,更容易形成垄断。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垄断竞争结构:首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享有明显的垄断地位;其次,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因此,在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实际,设计切合自身需要的方案:一方面,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相结合;另一方面,与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大力发展相结合。总之,防止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形成更强大的垄断,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最大制约因素。
四、结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体系呈现了从过去的严格分业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银行、投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不断涌现。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向混业体制发展的趋势,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必须随之相应提高,监管能力成为决定金融体制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作?quot;股权集中,经营分散"的运作实体,具备相当的灵活性可以同时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模式,同时还具有协同效应、分散风险、促进业务多元化等多种优势,成为从分业向混业转型的平滑过渡,并被全球普遍采用。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水平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可以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抓紧完善法规制度,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并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的适当多样化,以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效益。
(作者为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首席经济学家,本文根据作者2002年10月25日在第八届亚洲证券论坛国际研讨会上所作专题演讲整理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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