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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出差频繁,针对不同城市的消费状况和地区差异,规定了不同的住宿标准。
一次,公司一个业务部门经理去一座城市出差,顺便回访此前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客户。客户很热情,在没有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主动帮助预订了酒店,并在吃完饭后将他送了过去。
到酒店办手续时,他才发现超标准了。此时客户就在身边,也不好当着客户的面退掉再另换酒店。
回来报销时,公司财务部提出超标的部分按规定要自己承担。他感觉情况特殊,不是自己有意住超标准的房子,而是在那种情况下不得已。为此,找到人力资源部主管申诉。谁知人力资源部主管却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谁都要遵守。
业务经理只能自付多出的钱,但心里却很不舒服,意见较大。
事后,总经理了解到这个情况,与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了一次沟通。
一是公司的制度不是死的。凡事都要有个标准,利于大家共同遵守,这是必要的。但所有制度都是人为制定的,是参照当时的情况综合各方因素确定的。随着时过境迁,许多情况也都会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受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各地的房价也会跟着上涨。所以到了一定阶段就应该进行研究,看是否有调整的必要。而不是定了后就一成不变,一直执行。
二是公司高管不能仅是执行制度。公司的制度,一般是由人力资源部出台的。在执行过程中,感觉有不合适的地方需要调整时,也应汇总到人力资源部,由他们研究并出台最终修改方案,包括总经理在内也应如此。所以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必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鼓励公司的高管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调整的建议。当然,在没有调整前也还是要执行当下的制度。但同样是公司的高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应该对此更加敏感,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以对于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问题要格外重视,认真对待。而不能以一句“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也没有办法”来搪塞。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会伤害员工的感情。因为员工往往会由此及彼,导致对公司产生看法。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离心离德,还有可能离职。一件小事处理不好,对于公司的损失是很大的。
三是制度之外的事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所有问题都照顾上。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的应该修改制度。但对于个别发生且不具普遍性的,就没有必要动制度,完全可以个性化处理。当然处理的权限仅限于公司总经理,但需要有渠道反映到总经理那里。人力资源部应该责无旁贷地担起这个职责。此前公司出现过一件事:几个员工去上海出差,因为要遵守公司规定的住房标准,不得不每天换地方找不同酒店推出的特价房。每天晚上要进行查询,之后订房,第二天一早搬家,安顿好后再去办事。这样做,看似遵守了公司的规定,但增加的交通费、因为路途原因影响的办事效率以及员工在这件事上增加的烦恼和心理负担,远远超过为公司省下的这几个钱,得不偿失。作为人力资源部,就应该研究这些问题,包括这个业务经理遇到的问题在内,找出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而不能仅仅当一个制度的“忠实”执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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