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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拒绝录用,需要赔偿损失吗?
http://www.01hr.org/thread-709-1-1.html
Offer Letter,中文通常被称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目前,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其发出Offer Letter,向劳动者说明单位的聘用意向以及岗位、工资、福利等情况。然而, Offer Letter是正式的合同吗?单位违反Offer Letter而没有如期招用劳动者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案例背景】
2011年5月9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表示技术公司已决定聘用王某。Offer Letter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明确技术公司将在王某提供必要的录用资料、做完体检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传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等。2009年8月9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同日,王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一周后原单位同意王某辞职。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表明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技术公司遂以王某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体检标准为由,于2010年10月10日正式拒绝录用王某。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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