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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款回笼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货款的回笼工作。
2 规范性引述文件 深XXX字【2012】06号文件,关于建立并试行销售货款回笼责任考核制度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3.1应收款 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点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售款项,包括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验收款和质保款等类型的款项。 3.2 预付款 按合同约定,客户支付的用于合同启动的款项。 3.3 发货款 按合同约定,产品设备在厂内制造完毕后,发货前向客户收取的款项。 3.4 到货款 按合同约定,产品设备发货到安装现场,客户方收到后应向我公司支付的款项。 3.5 验收款 按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安装完毕客户验收签字后,应向客户收取的工程款项。 3.6 质保款 按合同约定,项目运行质保期满后,应向客户方收取的工程款项。
4 职责权限 各部门开展货款回笼工作的职责权限如下: --- 综合计划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单项货款回笼计划”和“月度货款回笼计划”,并跟踪检查,按月公布结果和判定延误部门责任; --- 公司财务部,货款到帐的及时反馈,并协助综合计划做好“月度货款回笼计划”的编制工作; --- 其他各部门,根据货款回笼计划准时完成本部门工作,为货款回笼创造收款条件; --- 商务人员,按时向客户收取已具备收款条件的各类应收款项; --- 总经办,根据货款回笼延误“罚款通知单”,统一编制罚款统计表报总经理批准。
5 工作程序
5.1 制定收款计划 5.1.1 首次制定收款计划。综合计划办公室根据价格评审科提供的合同评审表,编制“单项货款回笼计划”(见附录B中表B.1),并连同综合生产计划进度表一同发放到各相关部门。 5.1.2 正在执行合同的收款计划。综合计划办公室根据生产进度所具备的收款条件编制“月度货款回笼计划”(见附录B中表B.2),由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确认后在每月30日前进行公布。 5.1.3 完全具备条件(与其他部门无关)的应收款项。由公司财务部提供直接收款计划,商务人员确认后交综合计划办公室,作为“月度货款回笼计划”的编制依据。每月28日前完成。 5.2 收款进度跟踪 5.2.1 收款进度跟进。综合计划办公室编制“每月货款回笼计划”周报表,办公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布。 5.2.2 汇款到帐处理。款项到帐后,财务部在当日下班前以邮件形式反馈给综合计划办公室和商务人员。 5.3 收款总结分析 5.3.1 货款回收总结分析。综合计划办公室每月调度会上总结回款计划落实结果和延误收款部门责任进行通报。 5.3.2 货款延迟责任追究。综合计划办公室负责延迟部门的责任判定。部门可向综合计划办公室进进行申诉。 5.3.3 延误货款罚款处理。综合计划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填制“罚款通知单”,综合计划办公室提供责任部门和罚款数据,财务部计算罚款金额,总经办进行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执行。总经办每月公布一次,财务部按季度进行处理结算; 5.4 延误收款处理标准 5.4.1 因责任部门或商务人员造成应收款延误的,根据延误时间和银行利息承担应收款的利息费用; 5.4.2 对需要支付客户违约金的工程项目,责任部门或商务人员除承担利息费用之外,还需承担违约金; 5.4.3 罚款金额包括应收款利息和违约金,责任部门直接在部门盈余里扣除,商务人员在提成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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