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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名员工鉴定工伤为9级,49岁,2012年6.8号被原公司解除合同,我公司6.17号收购原公司并在工商局更名,该员工8月底拿到9级伤残鉴定并到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我公司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2.8*6=22576.80,
其他费用应该由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现员工申请仲裁,而仲裁院先与我公司协商解决要求我公司应该承担:(他坚持按2005年江苏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不按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我公司赔偿: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762.8*6=22576.8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5-49)*0.4*3762.8=3913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00*9=16200
鉴定费:280元
共计77909元,请问是否合理,因为职工是2011年在原公司发生的工伤,原公司总部又不负责赔偿,公司愿意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是无奈,如果都赔偿实在太冤枉了,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径才能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大家指点下的,大家怎么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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