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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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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6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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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中国MBO
在中国,四通是最早尝试通过MBO解决其产权虚置问题的企业之一。虽然四通的产权改革从严格意义而言并不成功,然而在国有股减持不得不喊停之后,人们似乎突然发现了MBO在产权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一夜之间,MBO被推崇倍至。
多少年来,试图从产权角度来诠释中国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一些主流学者的思维定势,似乎一俟产权明晰,就可自发解决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能力问题,就会引导企业走出困境。笔者不禁要问,民营企业产权明晰,为什么从整体而言同样摆脱不了资产利用低效、经营管理水准低下等这些国营企业的传统痼疾?由于无视经营性资产(物质性资产与人力资源)市场化流动对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理论上的滞后必然导致相应的社会配套体系缺失,这使中国企业普遍缺乏一种主动的、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外部强行干预调控机制。这种仅仅从产权归属角度出发、试图通过企业内部的方法改良解决社会功能结构性缺陷问题的理论,实将中国的经济研究引向了死胡同。
如果仅仅从产权角度考虑问题,MBO解决的就是资产的归属而不是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中国MBO与西方的根本差异,MBO这一工具意义也就同样彻底暴露无疑。通过MBO,我们可能会顺利的将国有资产变更到私人手中,然而我们是否会丧失更为重要的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达至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最佳时机?从这个意义而言,东欧国家产权改革应该给我们以深刻警示:虽然通过MBO方式东欧得以迅速地实现了私有化,然而由于没有解决产业功能结构方面的缺陷,其经济发展依然难脱低迷不振的颓势。
我们所担忧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社会功能与法律体系并不完备、缺乏有效监管、整个社会道德陷入深刻危机的环境里,所谓的产权明晰只不过是一个幌子——MBO最终被用来达至另外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白就里,我们就必须从中国MBO的操作流程与手法上进行深入分析。
一个典型的西方MBO购并应该如此:收购方一般要收购上市公司在外发行股份的90%以上,之后再对股权结构进行进一步集中,以保证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对公司的私有化。这是因为,由于MBO收购必须要使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通过发行债券或资产抵押等)来支付部分收购资金,所以收购方除管理层外其余的股东必须是关联交易人,否则其他股东将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当企业进行MBO收购时,其他股东必然要求获得同等待遇或选择卖出股票,其最终结果是:当MBO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必然变成私有化公司而完成下市,从而使目标公司最终成为杠杆融资的载体和承担者。
在这里我们看到,西方的MBO伴随产权变更的是债务与风险向管理层的集中。而中国MBO的巧妙,却在于既得利益者(管理层)在获得控股权的同时却将债务与风险向上市公司转移,从而直接、间接侵占其他股东的应得利益。
这是因为,中国MBO恰到好处地充分利用了中国股市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时并存的这一结构性缺陷。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巨大价差,MBO的目标所指,是通过收购非流通股达至一定比例后(一般不超过30%)获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股份后,如果选择继续增持才必须采取要约方式,这样管理层实际上就可以通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而不是全面要约收购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所以,在已有的MBO案例中,我们看到的MBO收购与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根本无关,还没有一家公司MBO买流通股,更不想通过MBO下市。如此,中小投资者因为根本无法参与其中而只能成为“被动知情者”。
这样,当管理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进行融资以完成MBO收购的同时,也就把融资的信用风险大部分转移至上市公司也就是其他投资者的身上。
由于配股及新股溢价发行,流通股为每股净资产增值作出了很大贡献,与此形成对照的却是一些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经常放弃配股。在这种情况下,MBO以低价位收购非流通股权,实际上是合法却又极不公正地侵占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理论上的巨大利益“黑洞”。
通过对2000年至2001年度实施配股或者增发的308家公司研究显示,非流通股股东不管是否参与配股或增发,都能享受到每股净资产的大幅增长。其中,参与配股将平均获得28%的每股净资产增长,不参加配股每股净资产增长33%;而增发则更加“生猛”,非流通股股东享受的每股净资产平均增长可高达72%。
于是我们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机会:只要你协议受让非流通股的股价在每股净资产基础上的溢价不高于配股或增发后的每股净资产增长,你就可能有利可图。
我们可设立这样一个模型:某上市公司管理层以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上市公司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设为1元)为定价依据,溢价20%作为非流通股价格受让6000万股,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而好戏就在后面的再融资计划中。
管理层控股上市公司后若选择增发,每股净资产增长率设为70%,扣除收购时20%的溢价,收益也将达到50%(3000万元收益);若选择配股,不管是否参与配股,其收益也在8%-13%之间。如果在配股或增发后选择卖出套现,则收益远不止此。
这便是理论上的“黑洞”,而在实际操作之中,还可能发生获取控股权后以种种方式将不良资产溢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所带来的灰色收益。虽然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然而一如我们看到的,这一切都已在现实中发生。
在贪欲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较低的收购价格,不惜通过调剂或是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上市公司的帐面亏损甚至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而一旦MBO完成,高管人员再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管理层融资收购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的管理层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关联交易,致使资金严重外流以达到自己灰色收益目的。这一切必然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内源融资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也就不可避免造成对其他股东(包括国有股)利益的恶意侵占与伤害。
这样,我们就基本明晰了上市公司MBO的利益所在:第一,管理层把获得利益补偿的突破口选在了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差上,通过低价获取非流通股使得自己的控制权得以物化,而自己下一位的接手者在支付高溢价之后依然能在价差区间中获得另一部分的超额利润,从而实现自己与接受者的“双赢”;第二,通过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实际控制权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而将上市公司完全转变为自己捞取利益的工具。
我们看到,正是因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这一结构性缺陷,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演变成无风险获取财富的象征。然而却也正是MBO,为未来的股份全流通铺设了无尽的障碍,使这种结构性缺陷又不得不延续下去。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个疑问,国有资产为什么是“管理层”收购?
这样我们就不能不提及我国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另一结构性缺陷,这种特色源自其设立时的“逃控机制”模式。流行的做法是将原国有企业的核心部分包装上市,称为“上市公司”,而非核心资产留下来叫“存续企业”,这个“存续企业”代表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存续企业”的总经理(或称法人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由于“存续企业”与上市公司这种特殊的关系,不仅使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可能,也同样使非流通股权的协议转让变得暧昧不明。从大多数MBO案例来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不仅是自卖自买,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己批准自己收购。这样就难怪有人一针见血地称之为“没有管理的管理层收购”。
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行政任命,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官员,所以他们与地方政府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瓜葛。这不可避免地使MBO成为权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盛宴,为什么是“MBO”也就在不言之中。
这一切似乎都与通过MBO明晰产权的原始初衷相去甚远。如此,我们看到,国有股转让这一顺应完善中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和中国经济所有制结构之潮流的举措,在MBO的旗帜下,却基本变质为一场权力资本与货币资本逐利的游戏,而最终将为这场游戏买单的,一个是国有资产,一个是中小投资者(股民)的私人财富。
国资变局
于是,我们便找到了本文起始问题的答案。我们看到,即使解决了MBO的管理层融资问题与收购主体合法性瓶颈,即使通过竞标等所谓“阳光下”的方式——管理层以高于帐面每股净资产价值的溢价收购,由于不能根本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以及“逃控机制”这两个历史遗留结构性缺陷与制度性问题,因而并不能消灭中国式MBO的内源动因与外源条件,那么它也就并不会解决 MBO在中国实施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相反,它却会使中国MBO的步伐加快,其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股民的掠夺更加迅速。问题是,与巨额投机收益相比,产业利润往往变的微不足道,这导致管理层实际上丧失产业经营动机,而当最终套现走人后——结局将不难想象。也正是因为不能消灭中国式MBO的动因与条件,当国资管理部门试图通过严格监管与审批手段加以控制时,就极有可能使MBO走向隐蔽与秘密,也使MBO的信息披露更加朦胧与迷离。
这种征兆已经逐渐显示。
就在国资委挂牌后的第三天,也就是4月9日,伊利股份(600887)发布公告称,金信信托协议受让伊利股份2802.8743万国有非流通股已获财政部批复,股份受让后由国有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金信信托从而成为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
批复的顺利源于这单信托收购为金信信托所言的“自营投资”——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受托投资无法逾越财政部门的审批门槛。
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这单收购:“一出手就是2.8亿的真金白银,既不熟悉公司管理层,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做战略投资者。谁信?”
另有业内人士直接点出了众多上市公司规避监管、实施MBO计划的“七寸”所在:无论是将国有股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还是由非国有控股的信托公司受托收购,当收购行为将国有股合法地变更为社会法人股时,MBO就成功了一大半。
威斯考特有句名言为信托业所乐于引用:信托可以和人们的想象力相媲美。当我们猛然发现悄然间信托投资公司参股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证券市场的任何一个“派系”、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却没有一例声称是“受托投资”时,可能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之外。
在我国由于《贷款通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有“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界定,企业债券发行也受到很多限制,因而在目前的金融体系内,惟有信托业因依据信托文件可进行灵活投资,参与MBO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并且,虽然信托业保密条款会与证券业公开性原则产生冲突,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在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界定,这无疑为MBO提供了绝佳的保护,使“影子”收购成为现实。
让我们再来看看信托的背景:我国信托公司多数由国家创办和经营,带民营性质的信托公司屈指可属。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了部分的政府职能,许多地方信托也因之演变为当地政府的附属物,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历经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信托公司体制上的缺陷问题并未完全解决。获准保留的信托公司,大部分仍然是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机制基本依旧,人员基本依旧,管理基本依旧。
当我们许多专家、学者将MBO的融资希望寄托于信托的MBO基金时,是否考虑过信托公司自身的融资能力?实际上由于严重的社会信用不足和信用不良,历史上中国的信托公司一直缺乏正常的信托资金来源而被推进“高进高出”的恶性循环之中;也正是由于没有信用基础,信托公司缺乏主营业务,只能“不务正业”而被称之为金融领域的“坏孩子”,导致“两面挨巴掌”。这种先天性功能障碍导致了信托的底气不足。业内流传的一个版本是,私募MBO基金可将手中资金作为信托资产,利率也并不高,关键在于幕后协议——管理层在实行收购的同时,以同样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MBO基金。
对MBO感兴趣的基金还远不止此。在MBO基金设立的热潮中,我们看到了管理135亿美元资产的美国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与新疆德隆的联手以及红塔集团、深圳国投、花旗银行和梧桐基金这样的组合。
这样,通过信托我们似乎看到了这样一座隐隐约约的诡秘通道,它的一头通向国企,一头通向海外与民间。
正是因为我国信托这种独有的特点,正是因为我国《信托法》已经颁布却缺乏实施细则,笔者才有一种但愿是杞人忧天的疑虑,那就是权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借助信托的力量得以更加隐蔽与迅速地将财富转移。
尾声与呼声
让我们侧目看看我们的邻居俄罗斯。
实际上,早在苏维埃后期,俄罗斯便发生了“隐性私有化”,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结果是出现了“高干民主”和“高干资本主义”,出现了“官员私有化”。1991年开始的转轨,不过是对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的承认。通过俄式MBO,俄罗斯实际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的500家大型国企,只卖了72亿。然而由于法律以及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其他社会相关配套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它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却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国家统治的基础。
经济投机到一定程度必然是投机政治。对政局动荡以及资本“原罪”的忧虑必然导致资本外逃。据最新的官方文件披露,俄每年外流的资本为150亿到200亿美元(而我国初步测算为每年300亿美元),相当于损失4500亿到6000亿卢布的最终需求,或者6%至8%的潜在增长率;伴随还有大量的顶尖人才流失海外(中俄已成为人才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
令俄罗斯及普京们头痛不已的是,如果国家严格按照法律拷问资本“原罪”,势必造成不稳定的形势,导致资本进一步外逃;然而如果置之不顾,国家公信以及统治基础何在?
俄罗斯的转轨过程因此呈现为不同利益集团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是一个充满危机的过程,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特有的转轨冲突将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的不劫之地。
我们已经看到,它已从一个超级强权沦落为二流甚至三流国家,对于国际重大事务的参与实已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就是今日的俄罗斯。或许,能给我们以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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