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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如何巧闭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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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2: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薪酬管理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每月看到上交的所得税那么多久很心疼!虽然缴税是应该地,也是光荣的,但总觉得无形中减少了员工的实际收入!大家有什么好的避税方法(在不违反财务纪律的范围内)吗?
jcl
沙发
发表于 2003-12-2 18:04:00 | 只看该作者
你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呀?员工的工资水平如何?有多少人?
板凳
发表于 2003-12-2 18:17:00 | 只看该作者
1、高福利、低工资。员工的吃穿住行公司多承担,如此,则员工工资降低,个人所得税减少,同时员工生活水平却不会有所降低,另外,公司在承担这些费用时,只要取得合法凭证,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业务招待费一定要做好预算,不要超过限额)
2、过年过节,发放购物券,不要发现金
3、年终奖金/年中奖金分多次发放,不要集中一次发放
4、抛砖引玉,请家人补充。
4
发表于 2003-12-4 20:50:00 | 只看该作者
提一点意见,对于楼上说的第二点,并不能作为避税的方法,确实,发放购物券,很多公司都不认为该交个人所得税,但从个人所得税法角度而言,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购物券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即使是实物,也应该核价交税。所以说这不是一种避税方法,只是偷逃税款。

曾经参与过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于这样的事,我们碰到过,只要是发放给个人的,都应查补税款,还要求纳税户缴纳了滞纳金。
5
发表于 2003-12-5 01:07: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兄指点。我如果不发购物券,经常性为员工购买一些日用品,然后发给职工,还需要补税吗?
另外,每月为员工报销一定金额的交通费(无论有无发生,只要取得合法交通票据即可),为员工解决住宿问题,每季发方几件高档服装等等,是否就不用补交个人所得税了?
呵呵,请指教。
6
发表于 2003-12-5 17:12: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发放给个人的,不管是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补税,这在我的贴的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在实务操作中没有这么严格,但从税法角度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至于发票抵冲收入问题,其实有很多公司都有此作法,如果不合理的发票,当然会被界定为个人收入的。这只能叫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漏洞来避税。
如果在国外,例如英国,所得税法就有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汽车,住宿,只要与经营无关,与本人生活有关,都应并入“Benefit in Kinds”,作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内的税法还是94年颁布的,可能还没有适应这些最新的变化,但如果按国际惯例走下去,我想最终也会这样的。
至于目前,发票抵冲现象其实很普遍,只能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不能说是一种合理的避税方法,是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的,是否需要补税,就看当地税务机关的稽征力度了。

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认为空间并不大。有些所谓筹划,或者实际是变相偷逃税款,或者是因为由于企业不了解一些政策,才有一些空间的。
比如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算,国家就有一些规定,虽然也不明确,但至少可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6]107号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发文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企业经营者的,但对于一些中层管理者或经营人员以年薪考核是否适用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会把适用范围扩大。毕竟目前年度考核制度也比较流行,如果在年终一次性收入,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认为,如果从立法精神而言,年终的奖金并非最后一个月的业绩,而是一年十二个月努力的结果。应该平均计入各月征税。相信这一点以后会明确的。从国际惯例来看,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按年计算的。

此外,想讲一点,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重,是一个普遍问题,800元的标准扣除数(各地有所不同)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收入、消费水平。这需要通过提高起征点来解决,事实上,税收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呼吁了很长时间了,也有不少小道消息。只能等着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5 17:31: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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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5 17:47:00 | 只看该作者
真该举报啊.不过全国都逃税,呵呵,越有钱的越会逃税,吃亏的永远是来百姓.呵呵,还可用人头来逃税,ya ,他是不是……
8
发表于 2003-12-5 20:38:00 | 只看该作者
利用人头逃税,也就是假造工资单,税法上当然是不可以的,特别是很容易被举报,一旦被查,处罚较重(性质较严重)。我曾经就参与稽查过类似的举报案。
还有另一种的逃税,假设有多家关联企业(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就可能出现一人在多家企业领取工资,由于目前在个人信息上税务机关缺乏信息联网的沟通,很容易造成逃税。

其实这两种方法共同的特点是多次扣除费用标准。个人认为这两种办法前者比后者更笨。但两者都存在风险。

至于越有钱的越逃税,只能说目前我们的税收实体和行政制度都还不完善,征税成本很高。地区差异较大,信息无法全国联网,造成很多漏洞。

其实,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种。国外很多国家是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结合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每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填报申报表,就会委托执业会计师或税务师填写申报。但目前我们国家还做不到这点。所以自行申报的不多,只能靠源泉扣缴来征税。由此,造成很多富人缴的税比一般工薪阶层都少。
9
发表于 2003-12-7 23:46:00 | 只看该作者
佩服,老兄剖析得太到位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确实不大,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很多场合下属于公司范围:即由公司为职工考虑各种形式的措施,个人直接进行调控的空间较为有限。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局的操纵力度远不如老兄所说的那样严格,呵呵。
10
发表于 2003-12-8 10:43:00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说是按照税法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因为原来参与过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知道所有这些方法都逃不过一个查字,而且都被我们查处过,所以对此过于谨慎了。看来知道得越多,胆子越小:)         
真正如何操作还是看各地税务局的税政力度。

想到一点,由于企业增加负担,往往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报到社保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资基数)定得过低,因为企业缴纳四金的比例将被社会统筹掉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也希望拿到现钱越多越好。此外,有的企业也会因为此补偿一部分现金以代替四金的提取。

根据财税字[1997]144《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按工资基数一定比例提取的四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通知》中又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即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生病住院时的支出,买房时的支出)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一个小小的空间(事实上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善,这个空间并不大,但在国外,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式),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做出一个选择,是高基数,高成本去换低个人所得税率还是低基数、低成本去换高税率。这在不同的企业又有不同的选择,比如说在大型企业集团,企业会选择采用后者,因为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成本太大了。而在一个新兴的,知识经济,人力资本为主的企业,企业运用前者的作法无形中会给个人带来个人所得税的节税好处,当然企业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人工费用。

如果换个角度来看这种费用,可能更好,也就是企业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投资。另外企业还可为职工个人提供职业发展所必需的培训课程(对于个人来说,职业发展是一种教育投资,需支付不小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企业负担,对企业对个人都有好处),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看,可能就是由个人税后收入的支出变为免税的福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8 10:44: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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