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放给个人的,不管是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补税,这在我的贴的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在实务操作中没有这么严格,但从税法角度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至于发票抵冲收入问题,其实有很多公司都有此作法,如果不合理的发票,当然会被界定为个人收入的。这只能叫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漏洞来避税。
如果在国外,例如英国,所得税法就有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汽车,住宿,只要与经营无关,与本人生活有关,都应并入“Benefit in Kinds”,作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内的税法还是94年颁布的,可能还没有适应这些最新的变化,但如果按国际惯例走下去,我想最终也会这样的。
至于目前,发票抵冲现象其实很普遍,只能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不能说是一种合理的避税方法,是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的,是否需要补税,就看当地税务机关的稽征力度了。
其实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认为空间并不大。有些所谓筹划,或者实际是变相偷逃税款,或者是因为由于企业不了解一些政策,才有一些空间的。
比如年薪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算,国家就有一些规定,虽然也不明确,但至少可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6]107号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发文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企业经营者的,但对于一些中层管理者或经营人员以年薪考核是否适用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会把适用范围扩大。毕竟目前年度考核制度也比较流行,如果在年终一次性收入,将大大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认为,如果从立法精神而言,年终的奖金并非最后一个月的业绩,而是一年十二个月努力的结果。应该平均计入各月征税。相信这一点以后会明确的。从国际惯例来看,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按年计算的。
此外,想讲一点,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重,是一个普遍问题,800元的标准扣除数(各地有所不同)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收入、消费水平。这需要通过提高起征点来解决,事实上,税收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呼吁了很长时间了,也有不少小道消息。只能等着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2-5 17:31:37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