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是公司在岗员工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员工到本企业工作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累计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一)未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 (二)被原工作单位除名或开除厂籍的; (三)国家有关其他规定。 第五条 当年新招聘入公司或当年离开公司的员工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4个月以上的; (三)当年有过旷工的; (四)当年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五)当年受公安机关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缓期执行等情况。 (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