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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我司某员工08年度之带薪年假为5天,截止于11月30日已休了4天,还剩1天。但其于12月份请了21天事假。若判
定其09年将不再离有年休假5天(即我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当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有下一年度的年休
假)。我司这样规定是否有违反劳动法呢?敬请指教!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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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带薪年假其实质是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具体实施条理还是企业的管理办法
应该围绕和谐及制度方面多一些人性化
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管理办法不得超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限制
至于是否违反及是否发生劳动仲裁
这些比较详细我想还是去咨询当地的劳动主管部门
不惑者
这就要要看公司的生产状况了,如果在不影响工作及在领导准假的前提下当然可以啦。带薪年假与春节假期一起休的话就延长了春节假期,一般对远途返乡的员工是很有利的。
致知者
我今年准备把年休和春节一起休了,呵呵,要不回家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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