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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元旦之后员工全体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俗意义上的长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就意味照之前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最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关系自然建立,到2009年1月1日满一年,到时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可要求2008年的双倍工资。当许多企业在庆幸不签合同而“可爱”的员工也并没有“告状”时,熟知一个更大的麻烦正一步一步的向企业走近。笔者在有些企业向员工问其“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有员工回答“着什么急呀,到一年后都成无固定期了,还可要2倍工资”。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再发现某员工有“不适合”的地方,就会比较麻烦,如果企业提出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不但会有经济上额外支出,员工还有可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仲裁与法院一般都会支持,换句话讲,他有可能就“赖”在贵单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上海两地劳动争议案件增长了300%,有专家预测,到2009年1月1日,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还要翻上几番。规避风险的最好手段是依法办事,请尚未完善员工关系的企业警惕元旦之后员工全体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廖少昆 2008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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