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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业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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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大力帮扶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经济适应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若干问题。谁都知道:农业经济的基础是土地。他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归属问题,便是这一切问题的关键。

土地永久承包,允许继承、转让、自由流转,具体于中国的社会实践,在法律上是一个虚拟的前提。承包,不等于所有,可以停止合同,也可以撕毁协定;因此,它不是一个实在,而是一个虚拟。后面的条款是建立在虚拟前提的流沙基础之上。

任何新型现代化农庄的规划者、开拓者、将营者,无论怎样努力,采取合作、股份、收购、兼并所得的土地,从本质上讲,都不属于自己或者股东。他要实行产业化、科技化、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农业经营,就需要不断地进行金钱、土地和技术投资,并使规模效益扩大(包括农田水利建设,生产道路规划,农业机械的投入使用,科学试验基地的建立,和产品市场的开拓,加工和综合经营等等)。面对如此巨额的持续投入,将不可避免地使经营者面临对所有权的疑虑。

因此,新的农业政策,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所有权和永久支配权的问题。未能彻底放开农村能人和有志于农业规模经营的投资者的手脚,使他们殚精竭虑,扩大土地规模,致力于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经营农业生产,促使农业的高水平发展。

从土地自由流转可能促成的农村前景来看,走哪条路,都面临着重重困难和种种疑义。这是一个艰难选择。

第一,美国式的现代化农场,将作为农村的主要经济实体。

美国西部大开发时期,开发者共同遵守的判例是:谁开发,谁拥有。以自我为中心,圈地建立了永久属于自己的农场、牧场。并在庄园经济兴盛后,开辟了交通,兴建了城市,以及城市所拥有的教会、商业、学校、医院、银行、公共建筑和服务行业。然后在约定俗成的判例法基础上,自由联合协商,选举产生议会、政府、逐渐健全了法律,警察,军队(最早只有自卫民兵),和各种管理机构。

在土地自由流转的前提下,股份制,兼并式农业托拉斯开始出现。农牧场主有了规模效应,就有了经济实力,为了获得更大利润,便积极主动地投入科学实验,引进先进技术,使用农业机械,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综合经营。美国农业由是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而在大开发和随后的现代化建设中,美国的工业经济,第三产业,有效地吸收了离开土地,失去土地的大量农民,罗斯福新政后的社会福利政策也化解了土地兼并和失业,使无地农民和城市无产者免于赤贫,能维持起码的生存。加上民主政治和严格法制,就使美国的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始终处于可调和状态。所以,一个稳定的,强大的美国便崛起于西半球。

第二,走英日式的工业经济主导国民经济,农业庄园经济仅是一个补充的纯工业化道路。

英国是一个岛国,除了沿海平原,苏格兰是高地,威尔士,英格兰内地耕地有限。圈地运动时,大英帝国有限的耕地,大部被新型资本家圈地做了牧场。而工业革命也使英国彻底变成了一个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为主的纯工业国家。他的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不足以维持英国全国的一季之需。因此,依赖英联邦进口粮食和农产品便成了他必须的选择。有限的农业,便是古老贵族的庄园式经营。

日本也是一个岛国,多火山,海啸,仅沿海平原可以耕作。明治维新以后,大地主转为城市贵族,沿海耕地被大量征用做城市建设和工业开发。二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精加工企业的大量涌现,这种趋势更加不可阻挡。以至于除了新鲜蔬菜,鲜花,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也以进口为主。农业不再需要大量劳动力,也以小型庄园式经营为主。仅是国民经济一个不起眼的分支。

第三,延续以前的老路,回到合作化时代,由官方主导集体农庄式经营,变为国有股份制或企业式的规模农庄经营。

虽然土地承包到户,由农民自主经营,曾经焕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使农业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但是小农经济的规模,生产方式,到如今潜力已尽。粗放式的,落后的生产力的农业,到此已充分显现了它单一经营,耗尽地利,无以应对自然灾害,适应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种植供应计划,适应现代工业社会不断提高的需求,提高产量和质量。只有规模经营,才能充分发挥集体经济时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的效能;也只有规模经营,才可能大量使用农业技术人才,实现农业的科学管理和规划,农业的普遍机械化,并推广和实行遗传工程和基因工程。因此,走被实践证明,官办的农业束缚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使效能低下的老路,也是一种选择。

 第四,还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自由流转。开辟一种新的由合作,股份到合理兼并的大农业的新路。

 其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农业和土地法规,抑制豪强和官商勾结的无序土地征用。分流闲散农业人口,接纳失去土地的农民及其家人,并给予新的生活出路。走通这条道路,要做的工作很多:1,已经举家离开农村,入户城镇,从事其他行业的原农民承包的土地,即日无偿收回,分给新增人口,原承包地不敷使用的农户。2,进城务工农民,闲置与撂荒的土地,限期三年,以土地为股份,参加农民自发合作组织,或者入股新型企业经营农场。可以参与收益分红。三年内不能如此处理土地,由国家收回,低价租赁给相应地域的合作组织和新型农场。原主人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发还土地(但不是原有土地,本着就近原则,租赁者还给其等量土地),由其自主经营。3,城郊土地,不允许业主和开发商自由买卖,囤积居奇。业主欲出让土地,由国家平价收购。出租或拍卖。4,实行谁开垦,谁拥有的土地政策,鼓励农民和企业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5,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但禁止囤积土地(必须全额耕种),待价而沽;禁止非国家开发他用,将土地用做农业以外的经营目的。6,为着战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国家开发矿山,修筑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征用土地,一律平价收购,并以相关企业吸纳被占土地的农民。该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娱乐服务业, 不得变相拍卖,获取暴利。7 ,工业经济,新开发项目,以及城镇第三产业足够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把他们由流动的季节性出卖劳动力的贱民变为长期固定,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一切权利,居有定所的新型劳动者,只有法规严格保障上述条款到位,不存在法外特权,才能真正抑制豪强或无序兼并。保证土地的使用重点是确保农业经济。

沙发
发表于 2011-6-11 18:20:1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办法,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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