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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华为10亿元“买断工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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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6:2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了10亿元“血本”,劳动部门也作出了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无违法之处”的认定,华为公司原本以为已度过了被看作企业规避 《劳动合同法》标志性事件的“辞职门”难关。然而时隔10个月之后,由于事件中的某些具体做法明显违反了其所在地——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一项开全国之先河的劳动新法规,华为公司近日又一次陷入了“辞职门”困境。
  
  华为避谈再陷“辞职门”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7月13日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正式在广东省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这一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如此一来,华为公司在去年10、11月间要求公司7000多名工作年限满8年以上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并对之进行“N+1”赔偿的行为,岂不是成了无效行为?指导意见实施后,华为公司将如何界定包括其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先辞职再竞岗”的老员工工作年限?一旦有“先辞职再竞岗”的华为员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华为公司是否将面临10亿元以外的赔偿?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提出的上述问题,华为公司公关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采访时没有给出正面回答,而只表示“作为企业公民,华为奉公守法,公司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实施,确保每一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尚无员工据新规提出仲裁申请
  
  华为员工透露,所谓先辞职再竞岗,其实就是“花一笔赔偿金买断其工龄”。而华为公司所谓“N+1”赔偿的操作方式,也被外界普遍认为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
  
  据了解,这一被称为“N+1”模式的方案公式如下:即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仅是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其中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一模式估算,假设一个工龄满9年的员工,月薪为2万,上一年年终奖为6万,那么他此次获得的买断工龄赔偿金额为:2×(9+1)+6/12(9+1)=25万元。
  
  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截至目前,还没有华为“辞职门”事件所涉及的员工根据《指导意见》前来提出仲裁申请。
  
  该工作人员表示,《指导意见》并非针对华为出台,所以华为在辞职门中10亿元“买断工龄”的做法是否无效,还需要个案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才能认定是无效。由于目前还没有受理到华为辞职事件员工的个案申请,所以无法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在认定过程中,须根据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属于恶意规避。
  
  出处:每日经济新

沙发
发表于 2008-7-22 20:17:27 |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行乐!这会影响市场公平性!

板凳
发表于 2008-7-28 13:28:5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吗?!法律能溯及以往吗?
4
发表于 2008-7-28 15:33:16 | 只看该作者
3楼提出的问题值得考虑。看国家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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