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据此前媒体报导,IBM曾在劳动仲裁辩论时表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IBM在本次声明中再次提及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及“继续提供经济和医疗上的帮助”,但未说明该“帮助”是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前提下的人道主义援助还是未解除的前提下的“病假期间工资”。 IBM公司的官方回答:“IBM一直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引子: IBM公司在其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及所签署的EICC条款上明确写有 “IBM公司将提供一个不歧视的工作环境”。 回应: 对于IBM公司此回应本人表示严重抗议,IBM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极不“人道主义”行径后,如何能一二再,再而三的大谈特谈“人道主义”!其所向全社会宣称并承诺的“Trust”口号何在? 我方在法庭上出示并得到对方认可的一系列物证充分说明了其所谓“人道主义援助”的虚伪性: a)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劳动关系状态一直是“sick leave”(病假且为申诉人治愈后被诉人单方面强制病假)。 b) 申诉人一直领取“工资”,而不象被诉人所称“人道主义救助”。 c) 案外人IBM公司上海分公司08.02.28的“单方面多次严重违纪扰乱公司秩序屡教不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 d) 甚至于2008年3月,被诉人还为申诉人续办完成人才引进居住证,续办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前提是双方至少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续存,且公司需公章保证其真实性。上诉两要求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被诉人在总结陈词中所做比喻说明逻辑不可逆性的辩护是错误的。事实上被诉人于2008.02即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辩护词续办居住证是出于人道主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法毫无根据。 e) 2008.01.11被诉人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发送给申诉人邮件,内容“经过今日的协商,公司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方式,请进快办理”等字样也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从未解除过。 f) IBM上海区人力资源总监许羽阻止申诉人向公司律师的咨询“如何停止病假状态及医院鉴定是否有效” 总: 被诉人作为赢利性质的单位,为申诉人提供长达一年的等同于在职员工的人道主义救助的说法是荒唐的,被诉人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说法。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申请: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并非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理由是: 1)当时申诉人正处在抑郁症发病期。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记录,2007年6月3日至6月29日之间,申诉人抑郁症病情非常严重,几乎每两小时一个周期,抑郁和躁狂情绪不断变化,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做事草率、冲动。医疗记录也证明在这一期间先后有两位不同的主任级医师要求申诉人住院,通知家属办理手续,并有“防消极”行为字样(对于抑郁症,防消极即是防自杀),可知申诉人处于抑郁症的严重发病期。 2)根据医学文献,抑郁症发病的一个常见症状就是:“提出辞职,而不能正确预见其后果。”因此,袁毅鹏的辞职行为符合病理特征。尽管有关医学文献来自互联网,但也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被诉人有义务提供反证。 3)袁毅鹏的行为违反一般常理,辞职行为不但将导致其丧失基本收入,而且连获取单位和社会医疗保障救助的权利也将丧失。此前申诉人已经接受治疗一段时期,该病的医疗费是很昂贵的,对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况且,IBM公司的福利待遇是很优厚的,其没有理由放弃。再说,申诉人根据法律享有医疗期,这是法律规定强制权利,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有什么理由主动辞职呢,除非精神状态异常。 4)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明知的。2007年6月19日申诉人辞职前,单位已主动安排专业心理顾问为他提供帮助,此后,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单位也知道他处于:“非常状态”。 2007年6月22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协商一致撤回辞职申请可以认定为法律事实: 1)被诉人曾经于2007年6月22日与申诉人口头达成一致,同意申诉人撤回辞职申请。 2)申诉人于2007年6月23日的电子邮件可以明显间接的证明“已经与谢维凯经理协商撤回辞职申请”这一事实。被诉人经理谢维凯于2007年6月25日隐瞒该事实,“批准”了辞职报告。此后被诉人多位高层知情后,开会认定该“批准”无效,予以撤销。 IBM律师“自杀式”辩护方式无非是为了偷梁换柱: IBM 面对两大敏感词眼 1)歧视(Discrimination) 2)诚信(Trust),弃卒保车,完全放弃后者,两次庭审庭上“自杀式”辩护方式:宣称07.06我的劳动合同已由我自行提出解除,此后皆是 IBM 伟大的人道主义折磨我一年。IBM 律师大谈特谈“人道主义”不下30多次! 法庭上多位 IBM 高管不惜联手撒谎,且恶意伪造邮件,协同天力亚太心理咨询有限公司(EAP)伪造证明。 此外置上述明显事实与物证于不顾,无非是要避免“歧视抑郁症患者潜规则”曝光! IBM 如此不惜代价的作为,只能是掩耳盗铃,反映了其对潜规则曝露的心虚与恐慌。 14%的自杀率,80%的自杀倾向,中国每年16w人因抑郁症自杀。“经验丰富”的 IBM 就是非常非常清楚这一点,才有了在中国这个法制保障还不健全的土地上潜规则的诞生和无所忌惮。歧视抑郁症员工与杀人有什么区别! 答某位匿名留言者 IBM 歧视门的“疑问” “我并没有违反公司纪律,没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更谈不上屡教不改。”——你给香港经理发“争执”邮件,以及在部门内群发的一些类似邮件,不算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么? (2008-06-22 22:55:43) [删除] 来源:大河报首席:IBM 公司辞退抑郁症员工被裁无效 博主回复:什么叫做在部门内群发的一些“类似邮件”请光明正大的站出来说清楚,谢谢!我连您们的电话都从来打不通,邮件从来不回应,您们的“屡教”在哪里呢?请不要回避! 另外,您的意思是 IBM 在明知我 07.05~07.06 抑郁症严重发作的情况下( 多份物证证明,另外法庭上,您们为了隐瞒这一点甚至联合天力亚太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伪造证明! ),仍于 08.03 以“严重违纪扰乱工作秩序屡教不改”为由发出单方面解约通知书,是吗?赤裸裸的歧视! 最后,我将保留您的评论,抽空窥探一下您的IP…… 致IBM大中华区总裁周玮琨先生的公开信: 请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袁毅鹏敬上 同时公司应无条件依法恢复我原岗位工作,我将从接到仲裁书第20天起坚决以绝食来表示抗议,反正吃不起药,没有正常社会生活的日子,毫无意义。 重申北京益仁平NGO及陆军先生的申明: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着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不胜枚举。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 出处:新浪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