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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七种“有问题”的劳动合同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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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0:3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是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没有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订,认为“你不干总有人干”,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

  四是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有的还对吃饭、上厕所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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