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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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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3 13:0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家人:

有没有关于项目融资类的资料或书籍。小弟急需参阅。

请提供信息。
[em07]
沙发
发表于 2003-5-13 13:18:0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府关于BOT和项目融资的基本政策框架


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外资司 赫炬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积极引导外资主要投向于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向资金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型项目,有步骤地推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这是我们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产业结构的目标。因而鼓励外商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参与我国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们规范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运行的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把我国的经济发展推上了高速列车。特别是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以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以及利用外资工作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需求增大。尽管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加大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投资力度,缓解了制约我们经济快速增长的“瓶颈”,但是,还满足不了持续发展的需求。因而与外商投资合作运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有长期稳定的市场前景。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目臻完善,尤其是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经营、终止、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法律法规基本完善,投资者权益依法可得到根本保障。我国最近又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等,这为BOT和项目融资的建造、经营、风险分担等运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我们制定BOT和项目融资法规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设立项目公司和制定特许权协议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平等互利。投资、签约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衡。 ·尊重国际惯例。如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可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订明在BOT和项目融资法规中。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OT方式有政府参入,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项目融资,要坚持公平的风险分担,风险和效益必须合理平衡。
一、BOT政策的基本框架

BOT投资方式问世已有百年历史,发展到今天,根据各国的法律和项目的自身特点,出现了BT、BOOT等20多种演变方式。我们是在对BOT的发展历史和自身特点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设立政策框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BOT的定义、适用范围、项目公司设立程序、招标投标、特许权协议、权力与义务、监督与管理等。

(一)BOT在中国运用的定义
“BOT投融资方式”在中国称为“特许权投融资方式”。其定义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二)BOT目前在中国的适用范围
BOT方式在中国的应用将分阶段进行,先易后难,先试验后推广,采取“渐进”的方式。先行试点的范围:列入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火电站、水电站、高等级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电力、交通、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三)BOT项目的设立程序
·由项目发起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由项目发起的政府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来选择最终的外资合作人。由国家计委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资者的资格预审和投标书的评定。
·中标者特许权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按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设立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定特许权协议;一旦签定立即生效。

(四)BOT的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BOT在我国的运作,是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一旦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即进入到招投标程序。

1、资格预审
要对投标者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项目的产业能力(包括技术、组织、管理、投资、融资等能力)、以往的经验和业绩进行公开评审。

2、招标
BOT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者须知(含评标标准与程序);
·投标书内容的最终要求;
·项目的最低标准、规格与经济技术参数的规范;
·特许权协议草本;
·政府部门提供的条件;
评标和授标标准等。

3、投标
投标者一般均为联合体,投标者至少应按投标者须知提供以下文件:
·投标函;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总投资额、预期收费标准及调价方式;
·项目建设工期与进度安排;
·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4、评标与揭标
由国家计委组织中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发起人以及熟悉项目的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参加,进行公开评标。选出最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对特许权协议进行确认性谈判后进行公开揭标。国家计委的参与主要职责是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并依法由公证机构进行监督。

5、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协议签约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
·项目特许权内容、方式及期限;
·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
·项日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
·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
·签约双方各自权利、义务与责任;
·项目转让、抵押、征收、中止条款;
·特许权届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及程序;
·罚责与仲裁。

6、风险分担原则
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商业性风险。对项目公司不能预测而带来的风险采取以下承担原则:
·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项目公司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
·自然不可抗力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保险方式承担;
·政治不可抗力,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7、权力与义务
·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发现有不符合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有权要求采取修正措施,如拒不接受,有权进行处罚;
·出于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抵押等方式转移自己在特许权协议中合法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现有的特许权项目已能满足需要,签约方的政府部门不再投资重复建设与之有过度竞争性的另一个项目;
·项目公司所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国内的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以促进公平竞争;
·特许权项目的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人员要雇用本地劳务,并组织培训;
·政府依法保证项目公司将其收益所得的人民币中对外合法支付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

8、监督与管理
在BOT政策框架中也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如:
·不履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不按持许权协议规定的标准施工建设及滥收费的;
·经营管理不善,设施服务低下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不予以改善的。
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适用于国内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政府与项目公司因履行特许权协议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没有订明仲裁条款的,也可提交法律程序解决。

二、项目融资政策的基本框架

现代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庞大规模、融资技术的复杂性以及涉及当事方的多重性,使其融资变得非常复杂,通常是依“项目融资”方式发展起来。BOT项目的融资也大都采用这种方式。

为了规范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行,1997年4月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这个《办法》简要介绍如下:

(一)项目融资在我国运用的定义
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预期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对于境内机构不能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或质押;也要求境内机构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正如联合国贸发组织所称作的“无依靠”或“有限依靠”的融资。

(二)项目融资在我国的适用领域
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规模大并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项目。

(三)项目设立程序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进行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一切活动。
·借贷的外汇条件要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谈判、征求计划书、主动提出计划书、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内容
进行项目融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家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主要投资者和当事方的法人资格、专业及融资能力等;
·外汇平衡方式、购汇总需求量及年度计划流量表;
·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及调价方式;
·风险分担的方式及项目融资方案;
·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
·境内机构出具的各项支持文件等。

(五)支持及其他条款
·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的当事方的资格要有竞争性的选择;并要依靠各当事方自身的经济与技术能力履行合同;并能根据风险性质和控制能力来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依据本《办法》设立的项目,其项目公司合理收入的境外付汇,按规定程序保证兑换。
·为了减少贷款人承受的风险,允许境内的金融机构、项目主办人、设备购买方或其他有关方提供的另外一些信贷作为补充支持手段。
·为了保证项目预期的现金流量与还本付息资金流量平稳协调,可以吸收能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如保险公司、共同投资基金或养老基金等,使其投资多样化。
·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计委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一是通过项目审批行使准入和非准入的政府职能;二是提供必要的服务,主要体现在通过科学的评估和民主决策,能够得出比较满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三是通过协调把融资的各类风险公平合理地分摊到最能承担的一方,并使风险和收益合理平衡。

(六)支持函
政府部门提供的支持函,按惯例是某种意义上的责任支持,不具有法律效力。支持的范围只限于项目在融资、建设和运营等阶段如发生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时、或参与方出现矛盾时,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和提供帮助来保证项目成功。

总之,随着国际金融的现代化和一体化的进展,项目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展与创新。我们提供的政策框架仅是试行的办法,将会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吸取行之有效的成分加以完善,使其具有竞争力。

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今后我们将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积极稳步地开放市场、加快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等贸易服务领域;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有关政策的透明度,保护知识产权,改善投资环境;欢迎各国金融机构、工商界人士参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板凳
发表于 2003-5-13 13:21:00 | 只看该作者
项目融资风险分析与管理


项目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分配,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

1. 信贷风险

一个基建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很多,一旦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不能按时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均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或至少导致财政上的超支或时间上的延误。

借款人的信誉有时不是一个因素,因为借款人通常是一家为一个项目而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但借款人的股东的信誉就可能值得注意。如果他们必须在成本超支或是现金短缺时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或他们还未全面注资的话,就得更加注意。股东亦可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成为该项目的经营人、经历或放款人。

受委托建设该项目的承建商的信誉显然令人关注(总承包所委托的分包商的信誉亦然)。在挑选承建商时,除了要考虑承建商对同类项目所具有的实际经验以外,对于承建商的财政状况及其所负责的其它项目都必须加以考虑。此外,亦必须对于主要设备供应商及被提名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人的信誉进行审查。再者,在其它类型的项目中,亦应对产品采购人及使用者的信誉进行审查。

最后,亦应加以考虑项目的保险公司的信誉地位。如果适当的话,可以适当地进行分保,并将项目的保险(及分保)分散,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

2. 施工风险

通常发起人和贷款方希望项目有一个价格确定的交钥匙建筑合同。必要的是要有有经验的、信誉良好的建筑承包商并确保其在合同下提供足够的违约金以祢补由于完工延迟、成本超支及技术运转不达标等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在项目的建筑期往往还需要财产损失和损坏的全面保险。

3. 技术风险

总的说来,贷款方是不愿意接受技术风险的;该风险主要是由设备供应商或发起人承担。许多基础建设项目的融资,尤其是在通信和发电领域确实涉及尖端技术,风险分摊这一问题必须在初步阶段就得解决:它不是银行或债券市场风险。

一般情况下贷款方是不希望在此类项目中采用未经验证过的新技术

4. 经营风险

发起人和贷款方希望项目能与一个有经验的经营者签署一个长期的经营与维修合同。如果涉及新技术,设备供应商的附加支持也非常必要,这样才能确保项目在技术方面的正常运作;同时,项目还需要各类保险,包括商业中段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务的付款与项目的实际运作相联系;因此,高质量的经营和维修是必须的。在经营期间同样需要一整套的保险。

5. 货币和汇率风险(财务风险)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信贷风险以外,项目亦会面临其他财政上的风险,例如:汇率的波动,利率的增加及通货膨胀等。这些财政上的风险可以通过对冲基金设施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货币互换安排以及制定增加道路收费程式以对冲通货膨胀为项目的现金周转所带来的影响。项目的借款人及放款人亦将向适当的顾问征求意见及独立地进行广泛的采种模式化练习,以尽量保证项目收益在多种经营环境下均可合理地应付运营开支及贷款义务。

6. 法律风险

从事项目的公司及项目的放款人均须对与该项目之经营有关的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地方法律制度也许不能为他们提供他们所惯有的保障和可靠性。当一个国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或该等制度受到公然漠视时,信息技术就可能面对风险。在地方法律制度当中,可能缺乏完善的法律确保项目放款人有权取得或执行从事项目公司的资产或应收帐款,而该等权利可能亦受到其它优先权益的影响。政府所给予的批准及许可可能会是可被取消的、不可转让的或不能作为抵押权益的。外国人入禀法院的权利以及外国判决能否在当地执行等也是一个问题。而地方法院及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以及其判决及裁决的可执行程度亦应加以考虑。项目的放款人亦须确保地方法规并不包含任何关于放款人放款责任的概念,油气是当项目的放款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设有分公司或拥有其它资产时,就更应当注意这一点。

7. 政治风险

要承受政治上的风险的,不仅是项目融资而已,跨国融资往往都要面对政治上的风险。虽然项目被国家征用或收归国有的情形可能是比较极端的风险,但较为温和的政治干扰一样会为项目带来损害,例如:政府终止许可证、征收税项或关税或设立配额制度等,以及采取外汇管制或控制货币的汇兑及转让等。法律的改变(例如新环境法规的实施等),也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项目以来政府长期给予特许权的话(例如:经营收费道路或铁路系统或发电厂的特许权) ,政治上的风险便更加不容忽视。基建项目对于东道国家的经 济及社会政策往往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保护该等政策的话,政府便很容易倾向对项目进行干扰。从事该项目的公司及放款人会尽量尝试向政府取得“非竞争性”的保证,以确保(例如)不会建造另一条道路与该项目竞争。他们亦会要求中央银行提供承诺,保证继续有外汇供应并可维持国外的银行帐户。但只有当政府认为给予该等保证或承诺对其国家最为有利时,该等保证及承诺方能生效。

政治风险的保险,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获得。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PIC))及日本的通产胜(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MITI))。出口信贷代理及多边代理 (例如 : 国际金融委员会(International Finance Commission))及亚洲发展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的参与尽量令受政府干扰的风险 减至最低的程度。

发起人和贷款方接受传统的政治风险(特别是战争、暴动、国有化、没收、以及外汇的可得性和可兑换性)的愿意程度对不同的国家差异很大。基础设施融资需要长期信贷,因此也需要长期的政治稳定。私人保险公司在需要的情况下可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但其担保的数量往往有限并且期限只有7年至10年。超过这些期限就有必要以来多边和双边政府机构,使项目结构进一步复杂。

8. 环境风险

由于政府及法团对于各种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关注,所以更加强调要对环境为项目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找寻解决的办法。项目被关闭及重建环境上的损坏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常常是相当大的。除了日后损失的风险以外,由于关注环境的需要日益殷切,须向监管及审批机关缴付的费用、环境影响评估的准备费用。购买环境保险的成本、实行环境管理策略的成本、环境税务的实施及任何维持高水准或高规格项目的义务等等也会增加项目的成本。

参考文章:

1. 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新发展-詹姆斯.巴里/程昀,德累斯登克莱沃特本森银行
2. 减少风险和损失控制-泰勒,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集团
3. 对风险的识别和部署-马祈安,罗夏信律师楼
4
发表于 2003-5-13 13:22:00 | 只看该作者
项目融资中保险的应用


保险在项目融资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如果贷款人在保险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样的工程项目将无法吸引合适的融资商方面遇到很多困难。很多贷款人越来越以认识到保险在项目融资中所处的地位,所以对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长。

在项目融资中,保险是分为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来考虑的。

建设期有以下保险需要考虑:
·建设工程一切险(CAR)
·第三者责任险(TPC)
·海运险
·预期利润损失险(ALOP,这是与开工完工拖延有关的一项保险)
·施工机械设备险
·劳工保险

建设工程一切险的基本概念是为工程项目的财产损失提供“全险”保障,每一个风险都包括在内,除非特殊列明除外。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由于施工所致对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一个常用的除外责任是不承担美国和加拿大法庭提出的索赔。如果这些国家的任何公民参与了这项工程或工程对美国和加拿大当局具有危险,那么我们要慎重考虑把这项责任放在保单内。

海运险是保障进口设备在运输期间的风险

预期利润损失责任险是保障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对业主的采种损失(如此期间的利息费用和其它相关固定运营成本),一般有最长的期限,如12至24个责任险。

施工期材料设备险,一般这保险由承包施工单位自己长期年度报单单独给予保障,但大部分中国施工单位并没有购买这个保险。

劳工保险是保障所有承包商为此项目工作的人员。

运营期
·财产损失保险
·业务中断保险
·机器故障保险
·机器故障引起业务中断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劳工险
·现金与保值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保障由于外力所引起的项目资产的损失。一般来说投保额是以重建费用为标准。地震保险可以作为一个额外险种来购买。

业务中断保险是保障项目公司在业务由于某种原因中断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设。这个险种的购买是视项目种类而定,基本上所有发电厂项目都需要,而收费公路则视情况而定。

机器故障保险是保障机器故障发生时对项目本身机电设备所引起破坏而设。这个险种也是对发电厂而言比较重要。

现金保值险是在有很大现金流量的项目上使用的,如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

保险顾问作为项目公司的一个专业顾问,将参与风险辨别和评估,视项目实际情况和贷款方要求而设定一个可以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的保险计划。

参考文章:

中国项目融资-保险参考-怡和保险顾问公司
5
发表于 2003-5-13 13:25:00 | 只看该作者
BOT项目的招标与招标文件编制
1、 招标文件的出售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单位将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应传真确认参与投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的使用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就应着手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是BOT项目招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建议书的依据。招标文件应详细提供有关项目的情况、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建议书的递交程序和建议书的评标原则等内容。投标人将以此为依据准备其建议书。其次,招标文件是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基础。特许权协议草案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在建议书中可对所附的特许权协议草案作出修改,投标人与政府将对修收过的革案进行谈判,最终达成特许权协议。如果特许权协议草案完成得好,将为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3、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编制招标文件应该做到系统、完整、准确,使投标人容易理解政府对建议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担保法等。如果招标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则可能导致招标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应该遵守国际惯例。BOT项目的发起人一般来自境外,而且项目涉及方面很广,可能涉及很多国家的政府、公司、银行,只有按国际惯例,招标工作才能被各方接受。

  合理分配项目的风险与收益。BOT项目的融资是无追索的,尽管如此,政府方面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并根据项目情况参与利益分配。如果政府把全部风险都推给发起人和银行,则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招标文件内容应准确、客观,保证投标人准备建议书时能有可靠的基础,减少未来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招标文件各部分之间应协调一致,力求统一,避免各部分之间的互相矛盾。

4、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项目介绍

  在资格预审阶段,政府已向申请人提供了项目的部分资料。在招标阶段,应深化这些资料的内容,并增加部分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的资料。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项目介绍中应明确投标人在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期所应达到的环境标准。
投标人提交的建议书中一般应包括初步设计。因此,应在项目介绍中提出顶目公司建设和运营项目的技术规范。

  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也可把政府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独立部分。

递交的建议书的内容要求

  a实施概要。主要填写招标文件的各种表格。

  b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指财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项目的资本结构,各股东的投资和融资资金来源及还贷计划等。

  c技术方案。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建议书的深度要求,可以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也可以作为一个技术方案。

  d 特许权协议。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的特许权协议进行修改。

  e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开标之时随其建议书一起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规定不低于投标价格的2%,其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信用证、保付支票等。

  另外,应要求投标人在其建议书中详细地说明所有关键方面。如:项目的类型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水平;目标竣工日期;项目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履约标淮(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资产寿命等);投资回报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资本与债务);价格调整公式、外汇安排、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维修计划;风险分析,等等。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加"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项目概述;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费用(包括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现场考察;标前会;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语言;设标有效期;投标担保;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印记;投标截止日期;迟到的建议书;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开标等。

附表及附件

主要包括各种财务表格及说明文件。

5、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为对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的响应,通常一些感兴趣的投标人或发起人会彼此利用各自的专业化优势组成一个联营体参与投标,共同编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联营体各成员之间应签署联营体协议,明确彼此之间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和义务,有时还应包括在联营体协议中涉及的保密条款,或另签保密协议。

  联营体将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首先自己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便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如果确定项目可行,则联营体将争取潜在的贷款人、股本投资人及承包人和供应商对项目的兴趣并作出意想性的贷款承诺或提出合同价格,以便在这基础上编制投标建议书(投标文件)。BOT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列入一项可信的融资计划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除了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外,投标人还可在投标文件中增加一些招标文件中没有包括的许多细节,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提出修订或提出替代性方案,以便更好地实现项目的总目标。例如,对于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原来介绍项目的某些特性,联营体投标人在自己进行可行性研究后依据其经验和知识可对这些特性堤出更可取的替代性方案。

6、投标文件(投标人建议书)的评审

  评标机构一般分为两级,即评标专家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即领导小组)。评标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的具体工作并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审定评标报告,并通过推荐的中标人,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只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标的投标人之后方可进行与投标人的谈判。

  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评标标准,但一般只做原则性说明。在评标过程中,为了评出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评标专家工作组应将评标标准细化,并对投标人在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顶目等方面提出的建议进行综介评审。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联营体合作各方资信程度;

资格预审后最后形成的投标人可能有所变化,投标人本身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后也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重新审查;

提出BOT项目的实施建议,要求的特许权期限,收费标准,建设期限等各项指标是否先进、可行,并能提供质量较高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合理;

融资结构可靠、股本金、债务资金比例适宜。融资方案的落实;

收费方案可行,外汇事宜安排合埋;

是否落实维护措施,资金安排是否得当;

风险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有合理的避险与保险措施;

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要求是否合理,等等。

  总之,政府应优先选择那些具备BOT项目开发经验,有实力,且提出的特许权期限短、建设期快和收费合理的投标人。对上述各项进行加权打分,得分高的前几家投标人将作为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按得分顺序从最高开始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
6
发表于 2003-5-13 13:26:00 | 只看该作者
BOT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文件编制
什么是BOT?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BOT作为一种项目融资的方式,指的是利用私人的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或融资结构。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原来都是由公共部门投资建设的,而在BOT项目中则是由私营公司被政府授予特许权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通常是由政府公共部门承办的设施,如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电厂、机场和水处理等。在特许权期限结束时,特许权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有关部门。特许权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需要多长的时间才能使设施建成后的所得收入足以偿还特许权公司的债务并使公司付出的辛劳和承受的风险得到一定的回报。

BOT项目的各个阶段

  典型的BOT项目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阶段:从最初的项目确定到招标、评标和决标、开发、建设、运营直至项目的最终移交。BOT项目的招标可采用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有限招标方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邀请建议书(招标文件)、评标、澄清与谈判、特许权协议的审批、组建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并签署一系列合同等。在我国资格预审阶段大约需8-10周,邀请建议书的编制和评标大约需26-36周,澄清和谈判大约需10-20周,特许权协议的审批和生效大约需10-14周。

BOT项目的资格预审及文件编制

1 资格预审的必要性

  如果BOT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则与传统项目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一样,一般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由于BOT项目开发费用高,开发周期长以及投资规格较大,因而投标风险较大。通过资格预审可将投标人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既可保证竞争性,又可减少投标人的风险。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政府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

2 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

  由于BOT项目属于非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选择一个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伙伴,因此资格预审是第一步。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述:

  项目概述是向潜在的和感兴趣的申请人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历史背景、项目的基本描述、项目的范围、项目建设条件、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图纸等。

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在邀请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时应明确政府对该项目的具体支持,以帮助申请人决定是否参加资格预审。

需要提交的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须明确申请人应提供的洋系资料,以满足资审评审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时联营体,那么联营体内每个成员除作为单个公司应独立提供其公司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营体协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独立的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五年申请人作为BOT项目发起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已签约将要进行的BOT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申请人的融资能力及银行对申请人出具的资信证明;申请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未来特许公司的组织机构。

资格预审的预期进度表: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工作的时间安排:资格预审邀请(发出资格预审邀请日期、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日期)、通知资格预审评审结果、出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通知评标结果、特许权协议谈判、开工等。

一般性规定: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还包括以下条款:资格预审邀请书的澄清、申请书的准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书的递交地点以及可在何处进一步查阅和取得有关文件或资料。

附表:

  为方便申请人准备资审申请书和方便评审,最好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编制一些标准表格以供申请人填写。

3 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文件经政府审查和批准后,即可在国内外发行量大且有较大影响的报刊上刊登BOT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如《联合国发展论坛》、《人民日报》海外版、英文《中国日报》等,并通过传真或快递大呢感方式发往有关国家驻华使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及中国驻外使馆等。

  资格预审邀请广告应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4 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和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可以从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日期,也可以规定从出售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任何感兴趣的申请人均可在规定的地点查阅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如在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要求澄清。招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回复,并将回复的传真抄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申请人。回复传真不指明提出问题的申请人的名字。

5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准备和递交

  对于投标人来说,准备好资格预审申请书时非常重要的,这是决定能否参加投标的关键步骤。填报资格预审申请书之前应准备好各种原始材料,这些财务、经验、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资料应是公司平时的积累,不能现用现找。这些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方面--公司近几年的财务状况,如资本结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流量等,以及银行的信贷证明和资信证明等;经验方面--详细准备公司过去五年中所完成的BOT项目的名称、地点、在项目中的角色、项目规模、融资渠道、进展情况和效果的资料;其它方面--包括法律、人员和设备等方面。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逐项填报,不能漏项。对在评审中占权重较大的内容要详细填写,如果必要可附加文字说明。填写申请文件要有针对性,强调本公司在BOT项目上的经验、财务能力、融资安排、人员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但填写时都应实事求是,既不要夸大公司各方面的实力,夸大会导致申请书无效,也无须缩小公司的实力。填写文件时应简练准确,文件内容安排合理,逻辑性要强,文件包装符合要求且应美观大方。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在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对于迟到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并原封退回申请人。

6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由政府官员、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和法律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书进行澄清。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⑴BOT项目的成功经历(即工程经验)。项目发起人与合作伙伴在近几年中具有承担或组织BOT项目和运营的成功经验,且在BOT项目全过程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才能等;⑵财务状况。BOT项目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能力,并且合作伙伴应有强大的财团作支持。⑶技术力量。特许权公司应能派出信誉良好、现代企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7 评审结构报批

  招标单位将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申请人名单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传真确认是否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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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基础(以下分九个帖子)

项目融资简介



1.基本概念。项目融资,也可以叫项目贷款,或称项目筹资。项目融资在我国并不陌生,国内热门的bot就是项目融资中的一种方式。案例1.1、1.2展示了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应用,此外,上海的杨浦大桥和江苏宁沪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就是利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和偿还的,而许多外商对中国基建项目的投资,也利用这种投入小、高杠杆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实际上与我国传统筹集资金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它是首先在美国,继而在欧洲金融市场,近十几年又在发展中国家开始采用的一种独特的资金筹集方法。项目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融资贷款。p.k.nevitt所著的《项目融资》1996年第6版中的定义是:项目融资就是在向一个经济实体提供贷款时,贷款方查看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和收益,将其视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将该经济实体的资产视为这笔贷款的担保物,若对这两点感到满意,则贷款方同意贷予。而法律专家vinter的定义是:项目融资是对一项权利,自然资源或其他资产的发展或利用的融资,而且融资并不由任何形式股本提供,其回报主要来自于项目产生的利润。从这两个大致相近的定义可见,项目融资的核心是归还贷款的资金来自于项目本身,而不是其他来源,这是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最大的区别。现举例说明:

某自来水公司现已拥有a、B两个自来水厂。为了增建c厂,决定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大致有两种方式。第一种的款项用于建设新厂乙而归还贷款的款项来源于a、B、c三个水厂的收益。如果新厂c建设失败,该公司把原来的a、b两厂的收益作为偿债的担保。这时,贷款方对该公司有完全追索权。第二种方式,借来的资金用于建设新项目c厂,用于偿债的资金仅限于c厂建成后的水费和其他收入。如果新项目c厂失败,贷款方只能从清理新项目c厂的资产中收回一部分,除此而外,不能要求自来水公司从别的资金来源,包括a、B两厂的收入,来归还贷款,这时称贷款方对自来水公司无追索权;或者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只要求自来水公司把其特定的一部分资产作为贷款担保,这里称贷款方对自来水公司有有限的追索权。上述两种融资方式中的第二种就是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有时还称无担保或有限担保贷款,也就是说项目融资是将归还贷款资金来源限定在与特定项目的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贷款方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通常不把项目发起方现在的信用能力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如果项目本身有潜力,即使项目发起方现在的资产少,收益情况不理想,项目融资也完全可以成功;相反,如果项目本身发展前景不好。即使项目发起方现在的规模再大,资产再多,项目融资也不一定成功。

2.实现各种信用影响目标。项目发起方或贷款受益方一般都希望贷款方不要求追索权,不损害其资信状况,不对其资产负债表产生不利影响,但具体的项目融资目标却有如下一种或数种:不希望项目借款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1)   不要因为借款记在资产负债表的借方而影响各种财务比率。

(2)   避免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出现。

(3)   避免做无上限的抵押。

(4)   避免被视为一种偿债现款,而冲淡盈利对利息偿付额的比率,进而避免在资信评估时影响自身的资信状况。

(5)   限制在某个时期,例如项目建设期或试运行期的直接负责,从而避免项目其他时期的负责。

(6)   在施工期,直至项目开始产生收益时都不将项目列在资产负债表中。

正是由于项目融资可以实现上述一种或数种目标,项目发起方或受益方才愿意进行项目融资。如果项目发起方开始时未能为其项目借得对其资产负债表无不利影响的长期无追索权的资金,那么若其愿意在施工和试运行阶段承担信贷风险,且贷款方也愿意在项目竣工并开始运营之后,以项目本身来抵消此项信贷风险,则仍有可能进行项目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在施工和运营的早期风险渡过之后,上述各种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或只接受有限种信贷不利影响的多数目的仍然可以实现。

3.会计方面的考虑。项目融资也叫做资产负债表外融资。但是,项目的债务虽然可以不列在项目发起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必须出现在该项目的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上。项目融资的一个目的是把项目的信贷风险单独划出,以便按项目发起方各成员或项目的各自情况,清楚而公平地评价此项贷款对项目发起方各成员和项目本身的信贷风险。项目融资不是为了隐瞒项目发起方对债权人、资信评价机构或项目股东的责任。

4.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在安排项目融资的财务结构时,财务报表合并的规划非常重要。简单说来,50%的资产受控制的子公司都要列在总公司的账上,子公司的债务列做总公司的债务,控制其资产50%以下的子公司的债务一般不列在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上述规则也适用于合伙公司。项目发起方可以通过50%以下股份的方式,以合营或合伙的名义,充分利用上述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规则.为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提供宝贵机会。

5.实现内部收益率的目标。多数项目发起方在搞新项目时,都确定了收益率目标。如果投资后未能达到预定的收益率,就有可能被视为投资效果不佳。项目融资有时可以用来改善投资收益。项目融资有某种杠杆作用。具体做法是寻找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其他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保证书的方式将某些债务责任转移到这些组织身上。

6.不受项目规模限制。项目融资适用于各种规模的项目,不仅限于大项目。

7.不受项目发起方资产规模限制。前面已讲过,项目发起方的现有资产规模在贷款方考虑是否发放贷款时不是主要因素。

8.其他方面的好处。利用项目融资将项目发起方的筹资活动,同原来的资产负债表分开还有其他附带的好处:

1)项目发起方原有业务无法借到信贷,利用项目融资则有可能借到。
2)项目发起方原有业务无法得到的保证书,项目有可能得到。
3)当项目发起方资信不利时,项目融资有可能得到优惠的信贷,支付的利息也少。
4)可以实现较低的权益负债比杠杆作用。
5)某些投资机构必须遵守的法规不允许向项目发起方原有业务贷款,却允许向项目贷款。
6)可以避免某些对项目发起方原有业务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规定。
7)由于采用了项目融资,成本可以清楚地分开,以满足法规的要求。
8)项目可以让公用设施项目发起方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实现某些目标。
9)同外国人合营时可以提高对国外项目的投资保护,从而减低主权风险。
10)将项目的经营同项目发起人其他业务分开,有可能在签订劳资合同时较为有利。
11)当项目开始收益时,才将施工融资费用反映在项目发起方的财务报表中。

9.减少风险。项目融资不但将项目发起方在投资项目上的风险同其原有业务活动和资产割断开来,对贷款人也有同样的作用。以上面的自来水公司为例,假设原有a、b两厂经营不善,亏损很大,贷款方可要求c厂的收益不准用于弥补a、b两厂的亏损。如果不搞项目融资,而是以自来水公司的全部资产为担保物,搞传统的贷款,则自来水公司很有可能将c厂的收益用来弥补a、b两厂的亏损,使贷款方失掉了收回贷款的保证。项目融资一般要求项目发起方专门为项目成立一个经济实体,一般可称项目公司。为了不使项目建成后的收益被项目发起方挪作他用,贷款方都要求项目发起人采取切实可行的先进管理措施。在上例中,c厂的收益在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后,若有节余可在一定条件下由自来水公司来弥补a、b两厂的亏损。如果在c厂的带动下,aj两厂扭亏为盈,那当然很好;如果自来水公司因a、b两厂的严重亏损而倒闭,那也无妨,c厂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兼并,仍有收益,贷款方仍然能够收回贷款本息。从这一点来看,贷款方的客户范围就扩大了,他不必担心借款方现在的财务状况会影响其还款能力。只要新项目能够赚钱,就可以向该项目提供贷款。这样一来,贷款方手中闲置的资金就扩大了出路。

10.高收益性。项目融资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点来看,项目融资会给贷款方带来较高的收益。

一:项目融资的限制。项目融资虽然有上述诸多优点,但也有难于扩大范围的方面。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需要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太复杂。

1.      程序复杂,参加者众,合作谈判成本高。项目融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牵涉到复杂的相互之间需要良好协调和合作的关系人,例如:项目的主办者、业主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同时又涉及许多经济和金融因素,例如:混合贷款、资金偿还利息、用户购买力等。同时项目融资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般贷款没有这么复杂。

2.      政府的控制问题。业主政府有可能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营运权的控制,如在bot项目的移交之前。同时政府还会遇上外汇平衡问题:如果项目的主办者的合作者在国外,而项目产品又基本上在本国市场上销售时,业主国家的项目完成后可能有很大的外汇流出。

3.      增加项目最终用户的负担。项目融资往往由民营代替国家公营,其借款费用往往高于国家借款费用,同时,民营投资者要求比业主国家公共机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因此,这两个因素会增加项目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用户的费用负担。

4.项目风险增加融资成本。一般来说,项目所需资金较大,项目融资属于追索权或有追索权性质的融资,而业主国又不提供任何担保,其投资风险相当大,加上业主国的政治风险是否稳定、法制建设是否完善也对项目的成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都有可能增加融资成本。

二: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项目融资雏形始于30年代美国油田开发事业,后来逐渐扩大范围。项目融资发展到现在,主要有三大类项目适合使用它。

一是资源开发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铀等能源资源,铜、铁、铝、钒土等金属矿资源以及金刚石开采业等均可成为项目融资的对象。
二是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要实行商业化经营,才可能产生收益。我国也开始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商业化经营,因此具备了项目融资的先决条件。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可以有很好的收益。
三是制造业项目,如大型轮船、飞机。

  案例1广西来宾电厂bot工程招标。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将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通知,在试点期间,特许权项目范围暂定为: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市、区)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国家计委批准。早在1995年初,广西来宾电厂已幸运地成为我国第一家bot试点企业。来宾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中部,电厂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已于1990年建成投产,为2×l2.5万千瓦燃煤机组,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建。二期工程即b厂计划扩建规模为2×25万千瓦燃煤机组,1988年以外资立项,但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1993年确定为中外合资项目, 1995年初报请主管机关批准,成为我国第一个bot试点项目。

  作为一揽子承包方案,bot的运作过程极为复杂,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财务和法律问题。为使项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广西省政府委托北京大地桥基础设施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际惯例组织该项目的招标、合同文本起草、商务谈判等具体工作。1995年12月8日,来宾电厂bot项目正式对外发售标书,包括新世界联合体、国际发电香港公司。日本东棉联合体以及美国电力与发展国际咨询公司在内的12家具有单独投标资格的国际大型电力投资机构,购买了标书。投标截止于1996年5月8日,8月份宣布开标结果,进而与中标方签订特许权协议。预计来宾电厂b厂可于10月份正式开工,这样,25个月内第一台35万千瓦机组即可完工,随后4个月内第二台机组也可完工。项目完工后,将大大缓解广西届时可能出现的缺电局面。又据《香港信报》1996年7月23日报道,由香港新世界基建持有30%多股权的财团,已被国家计委邀请北上解释标书。新世界联合体成员还包括英国abb集团与美国电力能源公司,而其最大的竞争对手则是以法国电力为首的财团。新世界基建曾表示,投资国冉电厂项目时,只会选择一些内部回报率超过18%的项目。由于来宾电厂项目获中方保证外资以美元投入的资金,可获按美元计算的回报保证,这使该项目的汇率风险,明显要比其他电厂项目要低,因此,虽然该项目内部回报率在15%~18%之间,新世界仍会努力争取中标。最后中标的是法国电力。1997年9月3日,双方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订合同。中方承诺每年根据汇率变化和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给予调整电价以及保证电厂每年运行时间。

  法国电力公司董事长阿尔封丹透露,法国电力公司和通用阿尔斯通联合体继成功投得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后,目前正计划参与湖南长沙电厂的另一项bot项目。被问及由于中国的bot法规还未推出,投资来宾电厂b厂项目是否存在风险,阿尔封丹认为,来宾电厂日厂是bot试点,透过多方面的协议才能实施,而且他相信中国的法律,因此不认为这项目有风险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袁正中亦指出,来宾电厂的发电将并上广西电网,这已经是中国对该项目的最佳保证。他相信随着中国有更多的bot试点累积后,bot法规才会颁布。对于来宾电厂日厂的内部回报率,阿尔封丹不愿意披露,但据中方的消息人士透露,法国电力和通用阿尔斯通联合体之所以能够成功中标,主要是其提供的内部回报率比其他竞标者低,中方认为最可接受。法国电力为主的财团提供的内部回报率近12.3%,低于外商平均投资电厂项目15%回报。不过,法国电力财团能够获得相对低的出口信贷,使贷款成本降低。整项来宾电厂b厂的总投资额为6.2亿美元,其中1.5亿美元是资本金(法国电力和通用阿尔斯通分别占6成和4成股份),其余4.7亿美元以借贷形式,而在借贷这部分有逾4成是出口信贷。由于来宾电厂a厂成功采取了bot形式集资,广西方面已计划把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机组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转移一营运一转移)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予外来投资者。目前就此向计委提出申请。

  世界银行东亚区高级营运顾问harinder roh1i,在1997年9月香港举行的世界银行年会上赞扬中国在没有考虑回报率的情况下,决定把来宾发电厂b厂合约判给法国电力公司。中国首次以收费率而非回报率作为选择条件,让提出最低收费的投标商通常可获取合约,这有助于大幅提高透明度。来宾电厂b厂还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项目融资奖。来宾电厂b厂作为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实验项目,不管其严格的定价还是高度竞争性的投标都为今后的bot项目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模式。这个耗资6.2亿美元的bot项目得到了银行界的赞誉。这个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项目将为进行来宾b电厂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及维护投资者提供8年建设运营期。在建设运营期截至时,投资者将把这个火力发电厂无偿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像来宾日电厂的这种风险分担的模式将会被中国境内的其他项目所效仿。它也为国际投资人将会承担多大风险创立一个新模式。受来宾b电厂成功的启发,国家计委将会继续减少在项目融资方面的政府干预。一项新的bot法也将消除现存的模棱两可之处。总之,来宾b电厂的实验是成功的……其竟标过程的透明性也赢得了各方面的赞誉。来宾b电厂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正规的方式竞争投标的bot项目。市场期待着类似其他项目的出现。

  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维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世界银行《94发展报告》称“发展中国家对新建基础的投资一年为2000亿美元,相当于其国民生产总值的4%和投资总额的20%”。过去,这笔数额庞大的资金约90%来自政府,现在已成了各国政府的沉重负担。各国政府一方面为摆脱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为满足对基础设施不断增长的需要而进行了种种改革。在各国改革的方案中,有很多让民间组织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在我国,一方面下放权限,另一方面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让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经营管理。在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集方面,这些项目业主(或称项目发起单位)纷纷探索新的融资方法,向国内外金融市场寻求资金来源。在这些新融资方法中,项目融资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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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1.      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一般讲来,要利用项目融资筹集资金,必须组建一个经济实体(或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自有资金(或称股本金)和债务(即通过对外负债筹集到的外部资金)。债务又可划分为从属贷款、无担保贷款和担保贷款。这两部分资金主要有如下来源:

1)      国际金融讥构。世界银行,特别是其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地区性开发银行。

2)      各国政府出口信贷机构。这些出口信贷机构一般以贷款和提供保证书两种形式为项目融资。

3)      项目所在国政府。

4)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项目融资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他来源往往也是从商业银行融资。

5)      公共基金机构。这类来源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在美国,公共基金机构过去提供了巨额长期固定利率资金,还可以向境外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据伦敦斯特灵出版公司出版的年度报告《1995年亚洲经济和基础设施》中的一篇文章说,“1992~1993年通过资本市场为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融资获得了极大成功。这些项目的成功表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机构贷款者拥有的巨额资金,可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资金。”该篇文章还认为,过去50年中,国际大型项目融资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发展就是公共机构资本市场向大型项目打开了大门。在我国,正在进行的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所逐步建立起的住房、养老、退休、失业。医疗公积金,将是一笔数额庞大的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用于项目融资。

6)      短期资金市场。短期资金市场上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务的投资项目。现在已有多种办法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投资。在我国,1995年末城镇居民储蓄已高达4万亿元,农村存款也达到了1万亿元。这种过去被视为“笼中虎”的巨额资金若转化为长期投资,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做出重要贡献。

7)      商业金融公司。大型商业金融公司将是项目融资的重要来源,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比,金融公司没有存款户和投保人的资金来源,其资金从债务市场上借来,然后再加上一定利差贷放出去。因此,从金融公司借用的资金成本都比较高。某些大商业银行成立有专门的借贷部或子公司从事长期投资贷放业务。

8)      租赁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用大批施工安装设备。项目发起方或承包商若自行购置不但要占用很大一笔资金,而且在购置之后还要交纳税款。用租赁的方式为项目所需的设备筹资本身就可能转化为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不仅能为项目设备融资,还可以多种方式进行项目融资。租赁公司有的是独立经营,有的是附属于大银行或大金融公司。

9)      投资管理公司和风险资金贷放单位。当投资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认股证、购股权、转换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享有风险投资权益时,就会以风险资金的形式发放贷款。投资管理公司一般仅提供数额有限的贷款。投资管理公司有的从属于大银行,有的则独立经营。

10)   原材料供应商。急于为自己的产品或副产品寻找销路的供应商有时愿意为使用其产品的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或保证书。

11)   新产品的购买者或服务的接受者。需用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愿意为生产此种产品或提供此种服务的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一般来讲,他们采取长期无货亦付款合同或产量合同的形式。无货亦付款或产量合同相当于保证书,可以用作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保证书。

12)   承包商。承包商不少都热心于项目融资。他们可以以固定价合同的形式支持项目的长期融资。承包商接受固定价合同相当于为项目的施工提供担保。有时,承包商还愿意将其应得的一部分酬金投入项目作为股本。由于承包商在同贷款单位、项目发起方和各级政府机构打交道方面十分有经验,因此他们可以在如何进行项目融资方面向其业主提供十分宝贵的建议。

13)   设备经营商。为了促进自己设备的销售,许多设备经营商和制造商都有多种融资计划。这种类型的融资近年来越来越多,已成为项目融资的一种重要资金来源。

14)   项目发起方的贷款和预付款。项目发起方除了为项目注入股本作为项目实体的自有资金外,还可以以项目从属贷款的形式注入资金。所谓从属贷款,从为项目筹集资金的角度来说,就是项目发起方为了提高项目主要贷款者的信心,促使他们出资或放松贷款条件而为项目提供的资金。因此,从属贷款是一种吸引主要贷款的种子资金,可以改善项目流动资金状况。项目发起方为项目提供从属贷款可以享受利息和税收方面的好处。在某些情况下,项目发起方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用于支付项目超支部分或其他项目发起方已承诺的不可预见费。

 2.项目公司。项目发起方在项目融资时一般都成立一个经济实体或项目公司。正是这种做法,可以实现项目借款不出现在项目发起方原有的资产负债表上,因为项目单独建立的经济实体将另行建账,与项目发起方的现有账目脱开。

 3.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专业性很强,各种关系、法律规定和手续非常复杂。国际上能够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数目有限,而且还往往将他们办理过的项目融资业务记录作为内部秘密不对外公开。项目融资本身的工作量也大,一般项目发起方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有限,难于胜任项目融资财务方面的工作,更何况项目发起方还有许多其他工作要做呢?因此,许多大项目都聘请财务顾问处理项目融资的具体事务。聘请财务顾问当然要花钱,但一般付给财务顾问的佣金要比由于他们的努力而节省下来的资金少得多。财务顾问都积极地促使项目顺利完成,因为只有项目获得成功,他们才能取得咨询酬金。财务顾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资金来源,安排具体的融资策略以及监督和管理贷款协议。可以充当财务顾问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大承包商、大金融公司和咨询公司。在选择财务顾问时,要考虑他们的声誉、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有无本行业的知识、过去同项目发起方的关系、专业知识、对项目所在国风险的熟悉程度以及同负责本项目的官员的关系。此外,还要考虑该金融机构是否有能力向项目提供一部分或全部资金

 4.保证人。项目融资虽然是部分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贷款方式,但项目融资的风险并非全由贷款方承担。国际上成功的项目融资大部分都要求与项目有关且有财务能力的某些当事人出具保证书或做出承诺,以便分散贷款方的风险。项目融资没有任何神秘之处,项目融资实际上通过周密的金融安排,将各个同项目有利益关系的方面的承诺和各种形式的保证书结合起来,不使任何一方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对这些承诺统一考虑和审查之后,让项目的主要贷款人放心满意,就可以形成一种让各方均能接受的债务结构,达到项目融资的目的。有关方面提供的保证书必须是可承兑的银行信用。保证书是项目融资的生命线,因为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一般都很低,保证书可以把财务风险转移到一个或多个对项目有兴趣、但又不想直接参与经营或直接提供资金的第三方。保证人主要有两大类:业主保证人和第三方保证人。

1.      业主保证人。当项目公司是某个公司的子公司时,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是项目建成后的业主。贷款方一般都要求业主提供保证书。

2.      第三方保证人。当项目公司无母公司,或母公司及发起方其他成员不想充当保证人时,可以请他们以外的第三方充当保证人。可以充当保证人的主要有五类:材料或设备供应商、销售商、项目建成后的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承包商和对项目感兴趣的政府机构。当这些组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项目受益时,他们就愿意充当第三方保证人。案例2)日照电厂:中国首例项目融资。在中国近十余年利用外资的历史上,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这种融资方式第一次被国际金融界称为“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

案例:三年孕育,十月催生。在山东日照建起一座大型发电厂,解决山东建设紧缺的用电问题这个主意早就有了。1993年3月,国家计委以内资项目批准了日照项目建议书,按国内的标准用语为“正式立项”。项目一期工程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预计投资额在49亿元人民币左右。那是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的第二春,为了扩大筹资渠道,山东省想到了走中外合作道路。这一年金秋,山东省电力公司代表中方,与以色列大财团udi公司签署了《中外合作经营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协议书》。

  按照大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的惯例,项目合作经营公司需要负担该项目所需资金的25%左右,作为公司股本金。其余资金则需在国内外进行贷款。日照电厂走中外合作的道路,眼光看准国际资本市场, udi的任务之一便是为合作公司在境外筹集贷款。1994年7月,udi确定了以德国和西班牙银行的出口信贷为主,采用项目融资的办法解决境外投资。中国总理访德期间签署了设备供应和提供出口信贷的意向书。获得出口信贷,意味着项目将购买德国和西班牙两国的发电设备;而采用项目融资,意味着复杂的合同设计安排和艰苦的利率谈判。为了增加贷款银行的信心, udi还建议著名设备供应商西门子公司加入到合作公司中来;为了使融资更加顺利地进行,合作公司中方又邀请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任了中方财务顾问。设备考察、合同安排和利率谈判反反复复进行了一年,至1994年底,融资遇到两个突出困难,几乎夭折。一是来自中方的第二大合作方由于机构变动,不能继续投资;二是由于谈判一直以浮动利率为基础进行,而美元长期贷款率当时已升至年利率8.6%至9.0%,推动电价升高,电网无法负担。正在这时,电力部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加入了“日照俱乐部”。这个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新公司入围后,重新调整股份,成为项目第一大股东,承担了中外7家股东的协调工作,并主持了国外贷款条件清单谈判。

  在中电投主持下并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将贷款利率确定为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规定的优惠利率(sdr),该利率可保留到1994年7月,还可续到1995年1月14日。1995年1月14日,项目在北京草签了贷款条件清单、设备供应合同和合营合同。到了1995年7月,在江泽民主席访问德国之际,日照项目又以令人满意的较低利率再次草签贷款条件清单。9月11日,中国和德国在北京草签协议。诸项准备就绪后,日照项目的合营合同于11月13日德国科尔总理访华之际在京签署。按照常规,合营合同签署之后,以往草签的贷款协议及其他协议即自动生效,整个项目贷款总额为3.5亿美元,其中85%为出口信贷,利率在德国和西班牙两家银行分别为6.696和5.9596,综合利率为6.27%左右,期限为12年至16年。其余为商业信贷,利率也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浮动制。合作公司仅需再经有关部门最后审核正式注册,项目便可启动了。中国基础设施的无政府担保的项目融资就是这样迈出第一步的。

·         “中国特色”的合同。到90年代中期,中国已经进入偿债高峰期,而中国从1995年到本世纪末的基本建设缺口仍然有5000亿美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无需政府担保的项目融资,无疑是中国获得建设资金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中国做成项目融资,又谈何容易。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一则不具备项目融资的信誉度,二则不具备按常规进行项目融资的市场法规,三则不具备既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级金融中介人才,要想真的做成项目融资,当然就会难上加难。日照项目融资为什么能够获得成功?应当说,一些外部因素,包括电力项目本身的收益稳定性,山东经济发展潜力。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认可等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作为中国首例项目融资,合作公司又以德国和西班牙银行为借贷银行,而欧洲大陆具有相对灵活的银行制度,其出口信贷机构对中国的看法也较少受政治影响,这些因素都是极具关键性的。日照合作公司的外方股东情况己如上述,而中方的5家公司也相当令人看重:该公司占股27%的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占股25.5%的第二大股东山东华能公司也是在纽约股市上市的著名企业;公司的项目承包商正是股东之一山东电力公司,后者虽然仅占股7.5%,却是全国省级电力公司中仅次于广东的大公司,经济实力和运营实力均极受称道;中方其他两家股东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日照经济发展公司,也都是实力雄厚、背景强大的大公司。以这样的声誉为背景,贷款银行仍然要求合作公司的7家股东出示了反应经济实力的财务报表,并且委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中关键性的山东电力公司进行了财务情况调查。不过,由于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风险系于项目本身,贷款银行必须以项目本身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所以融资成败的中心环节,还是整个合同结构的设计安排。唯有一套能够确保电站顺利建成、良好运行、获得足够电费收入,并且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的有效合同,才能使贷款银行放心地把巨额款项交付到合作公司手中。仔细考察便可以发现: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础,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叉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一些专家认为,整个合同结构中两项具有“中国特色”或称“发展中国家特色”的内容,对于整个融资成败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一是,山东省政府和电力部给予经营公司及两银行的“安慰函”(1etters of conform)是根据经营公司外方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开出的,内容是从政府的角度对项目表示支持,并且对未来电价做了承诺,对外汇汇出的有关情况做了解释。电站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电价,而中国属于政府控制电价的国家,电价一直偏低。按当前规定,我国对引进外资建设的电厂实行了“新电新价”政策,规定新建电厂电价可以把包括发电成本、投资方回报、银行贷款本息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计算在九以保证投资收益。但由于当对中国未颁布《电力法》及配套法规,外方难免有所担忧。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承诺就很有实际意义。另外,由于中国至今尚未实现外汇自由兑换,而电站未来收入只能是人民币形式,因此对外方做出换汇及汇出许可的说明,也很有必要。外方往往是看了书面承诺才感放心的,“安慰函”实际上是确认相关政策稳定性的“定心丸”。

  二是,合作公司与作为承包商的山东电力公司签署的供煤、运行、维护和购电合同以及电厂发展合同。运行购电合同,从另一方面对于项目最终收益起了根本性保证作用。通过电厂发展合同,山东电力公司负责在正式开工后12个月内按固定预算完成电厂建设。—个大型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行,从预算、材料供应到主期,从发电到售电,期间种种风险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合作公司与总承包商之间必须有一整套合同和协议以保证合作公司所建设的电厂有稳定的收益。山东电力公司作为合作公司股东之一,担任项目总承包商,实际上就是项目收益的主要保证方。项目融资的优越性之一便是风险分散,在日照项目中,风险就是这样分散的。

·         环环相扣的合同结构。也许是一种有意识的低调处理吧,9月11日,日照项目的贷款协议在北京草签,新华社只发了一则不到200字的短消息,国内仅少数媒体刊载。然而,英国《金融时报》驻京记者为此写了一篇相当详尽的消息,消息说:日照项目的贷款协议合同范本已在海外金融界流传。这是事实,贷款协议仅是全部日照合同结构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其核心部分。协议原文由英文写成,合起来有厚厚一叠,届时已经合辑成书,在境外流传开来。贷款协议的设计者是kfw银行,执笔者则是银行聘请的律师大卫·普拉特。

  因为贷款协议至关重要,在项目融资中设计出既能使国际银团接受、又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贷款协议,便成了最具难度的任务。普拉特律师由于做成此项业务一举成名。据说明年3月,美国纽约将有一次关于在中国进行电力领域项目融资的研讨会召开。会议特别邀请的代表之一,便是这位32岁的英国律师普拉特。在德国kfw银行的贷款协议结构中,既有合作公司与每个贷款银行单独签订的协议,又有贷款人与所有银行共同签订的协议。具体分为《贷款协议》、《保证协议》。《股东支持协议》和《山东电力协议》四类。其中《保证协议》和《山东电力协议》,被认为最具关键意义。《山东电力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重申山东电力公司在运行购电合同中关键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支付电费的义务。但这份协议并非山东电力公司与合作公司签署,而是由前者为一方,合作公司、德、西两家贷款银行以及担任保证人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另厂方所签署的协议。这里的情形很有意思:既然山东电力公司与贷款方有了保证未来电站电费预期收益的直接协议,那么一旦发生意外,贷款银行即有权向山东电力公司追索相应债务。用金融界的行话说,日照融资在这里很典型地体现成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limited recourse project financing)。

  《保证协议》在整个贷款协议中,具有某种决定性意义。日照融资的保证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议由贷款银行与建行为一方,合作公司为另一方签署,协议中规定了贷款的主要商务条款,包括有关的声明、保证、先决条件、账户系统等。《保证协议》在整个贷款协议中,具有某种决定性意义。日照融资的保证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议由贷款银行与建行为一方,合作公司为另一方签署,协议中规定了贷款的主要共同商务条款,包括有关的声明、保证、先决条件、账户系统等。《保证协议》规定,今后项目的全部现金收入,必须进入建行监管下的专门账户,并确定国外贷款为优先债务;贷款银行还为此设计了一整套保证账户结构。这样,就使作为外方代理人的建设银行直接掌握了电站未来收益的现金流,贷款人也就有了取得还款在操作层面的保证。

  然而,日照经验也有其局限性。有关专家指出,在日照项目所有的贷款中,毕竟以德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给予补贴的出口信贷为主,而后者是以购买贷款国的设备为前提的。在难度和具体运作方式上与国外规范的项目融资有很大不同。此外,山东电力公司在日照项目中承担了重大责任,后者为大型国有企业,又在电力经营中处于无对手的垄断地位,这种情形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体系建立的风险机制,也还具有实质性差别。其实,日照经验的局限,本质上是体制的局限,这是不能不加以正视的。正因为此,政府有关部门更应以改革的观点,采取积极步骤,支持项目融资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1996年10月,日照电厂——这项中国第一个以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即无金融机构和政府担保在国外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根据胡舒文《日照闯出第一步》,《新闻》1995年12月7日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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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3 13:33:00 | 只看该作者
项目融资的结构



项目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其中,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指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融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得到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还清全部贷款,贷款人亦无权向项目主办人追偿。

这种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在本世纪20年代最早出现于美国,主要用于开发得克萨斯的油田。这种做法对贷款人风险太大,一般很少采用。

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在这种做法中,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并在项目公司资产上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但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他们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通常所说的项目融资,都是指这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的发起人希望利用项目融资为其项目筹集资金,但同时希望放款人对其资产的追索权越小越好,而且该项目不会影响其资信及资产负债表。而放款人,一般不从事具有资本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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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3 13:34:00 | 只看该作者
项目融资的成功要素



由于项目融资是结构化的,经常需要众多团体的参与与保证,以保证项目的现金流和利润流能达到银行信用的衡量标准。其本质就是贷借方与发起方要通盘考虑整个项目卷入的风险。为了拓展考察的视野,我们将先研究项目的各阶段风险及其信用。

项目各阶段的风险及其借方。一般而言,项目可分成三个不同阶段。

1)            工程与建设阶段。项目一般需经较长时间的计划与建设。预订设备、谈判合同再到实际开始项目,随着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劳工和设备,风险就开始逐步增加。融资结构中的债务也开始积累。

2)            起始阶段。项目的借贷方并不把项目建设的建成看成项目的结束,他们关注融资计划是否完成,基建有否超过预算,项目产品或服务是否与预算相符,以及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与营运费用。项目的借贷方只有看到项目运作了一段时间并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以固定的价格有充足的需求、并按融资时假设的标准运作才会放心。这一起始阶段一般会有几个月或几年。

3)            营运阶段。一旦进入正常营运阶段,项目的融资计划又经完成,销售产品或服务产生的现金需足够支付债务、营运成本,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提供回报。正因为这三个阶段有着不同的风险水平,项目经常在不同的风险阶段有不同的借贷方,他们对风险的好恶程度与承担能力决定了他们对项目融资计划中不同阶段的参与。

  有的借贷方喜欢长期借款,有的则中意短期借款;有的专业于建设借款,有的则为项目的工程与建设所需设备提供借款(像美国进出口银行经常为本国的设备出口商提供借款);有的会接受不同阶段、不同发起人的担保,有的则不会;有的则接受项目营运阶段的风险,却不会对建设与起始阶段的高风险感兴趣。项目融资的利率也会随项目不同阶段不同的风险也有不同水平。建设借贷者会担心他们未能通过的融资阶段,因此,他们必须最初就有如何撤资的计划。项目生产的现金流,良好的现金流与差的现金流(导致项目失败)的比较项目融资的条件

从前面对风险的分析来看,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需有如下要素:

(1)         卷入的信用风险低于权益风险。

(2)         要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编写完整,要有完整的财务计划。

(3)         项目投产后的原材料、能源供应要有保证,价格不要超过事先的预测。

(4)         项目投产后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要有稳定可靠的市场,运送到市场的运输成本要合理。

(5)         项目同外界的通讯要通畅。

(6)         建筑材料要有保证,价格不超过原计划水平。

(7)         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商和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经营者要有经验。

(8)         不使用未经实践考验或难于掌握的新技术。

(9)         政治环境稳定、友好,各种执照和许可证齐全。

(10)      不存在国家和主权风险,项目不会被所在国政府没收。

(11)      货币和汇率风险已得到妥善安排。

(12)      项目发起方各成员均已缴齐各自的股金。

(13)      项目本身应具有足够的价值,可以充当贷款的担保物。

(14)      对项目的资源和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令人满意。

(15)      对项目有关的保险已做了统盘考虑和安排。

(16)      对不可抗力、项目超支、工期延误的风险已做了安排,采取了措施。

(17)      项目具有良好的预期投资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roe、ro1、roa)。

(18)      有足够的经理专业人员。

(19)         已充分考虑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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