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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小企业,IPO热潮中需冷静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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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2: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创业板呼之欲出,中小企业正在加快IPO(首次公开募股)步伐。但创业板并非提款机,中小企业在IPO热潮中需做好准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冷静修身。

  中小企业IPO加速

  中小企业IPO速度明显加快。据统计,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为19家,全部为民营企业,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的趋势日渐强劲。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2006年只有4家公司在纽交所挂牌,2005年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仅有一家,2004年和2003年均为3家。

  随着创业板的即将推出,中小企业的IPO热情更加高涨。据悉,深交所已为创业板筹备了2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资源。

  创业板并非提款机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既是中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日程渐进的福音,也是其IPO的条件展示。

  创业板设定了发行人的门槛,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并不高。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对于这样的创业板上市门槛,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比较宽松。

  与之前两套草案相比,这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在最受关注的准入门槛中设计了两套准入标准,只要符合其一便可。有统一标准的是,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财务条件的符合,中小企业还需更加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筹资用途和管理水平的规定,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征求意见稿》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了从严要求。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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