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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投资追踪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投资不断扩大,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因。2002年,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非国有投资完成3277亿元,是1981年的177.8倍,年均递增28%,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67%。2003年1-2月,全省限额以上非国有投资完成172.72亿元,占到限额以上投资的59.3%。
一、浙江省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做法
1.转变政府职能,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统一各方面对民间投资战略地位、作用的认识。浙江省委、省政府尊重和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提出对民营经济做到“四个不限、四个有”,即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使民营企业经营者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事业上有作为。努力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政策引导力度。1999年,原省计经委出台了《浙江省鼓励和引导非国有投资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大以后,省政府又经过充分调研,在2003年以1号文件出台了《浙江省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这些政策文件的实施,大大增强了民间投资主体的信心,激发了民间投资的热情,为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三是提高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各有关部门把鼓励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主动为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服务。
2.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开放的民间投资准入政策。加快投资领域市场化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地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浙江民间投资已涉足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除了继续投入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外,不少已开始转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旅游、现代商贸流通业以及各种新兴服务业等。特别是近年来出现了投资效益农业的新趋势,全省投资效益农业的工商资本已达100多亿元,有效带动了一大批农户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民间投资的形式也趋多元化,如以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项目公司,或以经营权转让方式获取项目的经营权。
3.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投资主体的金融服务。通过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行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推动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等方式,探索灵活有效的融资机制。如在信用贷款担保方面,目前全省共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91家,注册资金6.99亿元,累计担保63亿元;在金融创新方面,浙江金融机构推出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票据贷款、保全仓库贷款等一批新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信托融资与租赁融资的有效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民营企业上市步伐不断加快,全省已有14家民营企业上市,还有90多家民营企业进入了上市辅导期。这些探索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为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增强民营经济实力提供了支撑条件。
4.注重扶优扶强,促进民间投资上规模、上水平。近年来,面对经济全球化、新科技革命和结构大调整的新形势,浙江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走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道路。一是针对浙江原有产业“低、小、散”的状况,因势利导,规划建设各类产业园区,依托各类专业市场,有效地促进了资源共享和集约经营,进一步壮大民间投资的规模和实力。二是通过实行用地优先保证、进口设备免税、企业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2000年以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产业园区在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出口创汇等方面的建设,带动了大量的民间投资,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民间投资发展中需要继续探索的几个问题
1.投融资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国家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整体推进迟缓。特别是部门垄断、行业垄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了民间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2.政策还需进一步配套完善。主要是完善民间投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对外贸易、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需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的综合协调和配套服务。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资本市场仍需进一步健全。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金融创新受限制较多。债券市场、资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与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4.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进一步培育。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浙江这些年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尽管取得不少成效,但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相比,还相距甚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越来越感到许多体制问题不是一个省所能解决的,需要中央通盘考虑。
1.进一步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投资的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发展严重不平衡,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类型差异很大。不同地区民间投资的发展水平、发展要求有一定的差别。为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国家在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政策、资金倾斜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东部相对发达省份改革政策上的倾斜。允许相对发达地区超前进行一些改革试点,如在发放政府和企业债券、建立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等方面,给发达地区较多的权限,促进民间投资的进一步加快发展。通过促进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不断培育和涵养财源,增强国家的财力和调控能力,进而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扶持力度,实现全国的快速、协调发展。
2.进一步采取措施打破行业垄断。应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最大限度地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由政府继续控制外,对属于竞争性的行业、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预期有收益或者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获得稳定收益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都应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手让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允许通过项目分割的方式组织实施,或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降低民间投资的进入门槛。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
3.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允许经济发达地区进行金融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试点。在加强有效监管、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工具的创新。加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项目抵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方式的试点。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尽快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设领域。积极培育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国联网的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并为银行抵押资产变现提供便利。
4.进一步加快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政府投资管好一线,民间投资放活一片”的原则,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在具体项目的审批上,对那些没有涉及国家整体安全,也不需要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尽量放权给地方,或者直接放权给企业,由市场去选择。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投融资市场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及时发布市场和政策信息,提供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帮助,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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