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对认证工作的质疑和非议究其原因,一是认证行业确实存在许多不规范;二是社会上对认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一致。说白了,也就是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与认证有效性的关系问题。 依据ISOAEC指南2中给出的关于合格评定及认证的定义,管理体系认证可以理解为:由可以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过审核的组织其管理体系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的书面保证。据此,可以对认证的目的进一步理解为: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对组织具备的以下两方面的能力给予保证: 稳定地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 建立并有效地实施了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过程。 这也是 ISO 9O01:20O0标准“总则”明确了组织应用标准的两个目的。这里强调的也仅仅是“符合”的保证。认证是对组织具备提供合格产品能力的保证,而不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正像刘翔具备夺冠的实力,但并不一定每次比赛都能获得冠军一样。 与1994版标准相比,2000版ISO 90O1标准强调了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的建立和实施,其前提是组织的质量管理已超越了控制质量阶段,进入以预防和持续改进为主的质量管理阶段,所以才有全方位测量、分析,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的必要。很难想像一个质量异议和不合格产品频繁出现的组织,能够系统地考虑预防性的问题。 目前,认证前体系运行的时间不能低于3个月或6个月,几乎成了行规。提出这样的要求,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认证审核时有比较充分的体系运行证据,供审核评审之用。如果出于这样的目的,那么试问:组织按ISO 9O01:ZOOO标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仅仅是为了满足认证审核的要求吗? 依据GB/T 19011—20O3标准的相关阐述和对认证活动的要求,所谓的“增值”审核,最重要的体现是审核能准确地指出组织的薄弱环节和需要采取纠正或其他改进措施的问题,并通过对纠正或其他改进措施的验证,促使组织实施有效的改进措施,进而实现其对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改进,而不是在审核之外还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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