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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财富阶层急需架构道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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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0 14:1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制度运行的关键条件之一在于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等级秩序。也就是说,社会对什么行为和特征应受到重视必须有一种一致的意见,没有这种一致的意见,社会就无法运行。如果确立了这一假设,那么,一个现存的阶层分化体系就需要一种一般性的意识形态上的共同准则。对不平等制度必须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论证和宣传机制,这些机制使人们承认自己的不平等状况是合法的。今天的中国社会由于缺乏这样一种共同认可的财富观,新兴的财富阶层难以架构起个人财富的道义合法性,阶层冲突自然也就难以避免,“清理原罪论”甚嚣尘上正是这种冲突的集中反映。

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却大多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虽然在争取“财富合法性”这个问题上,这一次他们倒是空前团结,并最终使得“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在2004年被写入修改后的宪法。对于这个让很多民企老板兴奋不已的伟大成果,我们在给予足够肯定的同时也保持足够的清醒。首先,“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表述到底有多大价值?“合法的”财产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旦你的私有财产被国家认为是不合法的(比如有所谓的“原罪”),那自然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退一步,即使最终如某些人所鼓噪的那样,表述成跟美国宪法同样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也仅仅是让私有财产建立起了制度合法性,而我们今天更需要在中国建立的是关于财富的道义合法性。这样的合法性不是架构在制度之上,而是在人心之上。

 在美国,也首先是通过新教改革、建立起整个社会统一的财富观;才最终以宪法的形式,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制度上明确下来。更有意思的是,在美国的宪法中其实并没有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英国人约翰·洛克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他的“人类建立共和、使自己置于政府的统治之下的最伟大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这一格言已成为美国开国之父们的政治福音。他们在“独立宣言”中把洛克著作奉为神圣,并把它作为法律写进宪法。然而,有趣的是,托马斯·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序言时,把洛克所说的“生命、自由和财富”这三部曲改为“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直到宪法的第五次修正(“在无适当法律程序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无正当补偿情况下,任何私有财产不得被挪作公用”)才特别强调了财产权。

 洛克无疑是最早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人。所以,在很多有钱人面对着来自整个社会的敌意,高喊“保护私有财产”或者悄悄“转移私有财产”的时候,应该有必要全面了解一下洛克的思想。洛克认为拥有财产权的同时也负有两种主要责任。第一,个人财产积累不应超过其能享受的财富,“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第二,人应有施舍的责任,“一个人如果乘人之危,利用拒绝拿出上帝要求他提供给贫困兄弟的救济的办法,强迫他人成为自己的臣属,这种行为之不义,不亚于一个力量较强的人进攻一个弱者,逼他服从,拿着匕首指向他的咽喉,威胁他不当奴隶就是死亡。”这就是真正的财富之德。

 而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普遍缺少的正是这样的财富之德,自然也就无法获得来自整个社会的道义认同。财富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更离不开道义的依托。在中国公众的理解中,“取之于民”谓之道,“用之于民”谓之义;来源不明是谓不义,不能共享是为无道。财富的来源与用途,恰恰是当今许多富豪的财富硬伤。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财富演义难有道义支撑。遗憾的是,中国先富群体的整体修养并未随财富堆积迅速跟进,许多人还没学会如何做一个富人,还没学会如何支配财富,还没学会如何与社会相处。在这样的错位状态下,贸然成为一个富翁的他们如有履薄冰之感,倒还是件幸事,问题是有些富豪,压根还处在“蒙昧”状态。他们轻视民心资源,倚重权力资源,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公众为敌,这样的状态才真正让人忧虑。(文章来自王瑶管理咨询工作室,更多作品参见网站http://11zixun.any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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