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回答如下,同样欢迎其他高手指点 关于问题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所以只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应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为各种工资的总和。 关于问题二: 1两个月补偿 2三个月补偿 确定问题一和二的依据是: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关于问题三:最好是协商解决,要不麻烦很大 问题四:是否有失业保险?如果有应该享受 总结: 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1月1日前后合并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补偿2008年1月1日后的,所以要分段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合同最早签订于2000年,本次将于2010年到期。单位在没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从2000算起,如果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从2008年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