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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家有儿女》,是关于刘星担任生活委员期间节约的150块钱应该怎么处理的故事。 刘星在担任生活委员后,在组织六一活动时,出于博得同学赞扬的想法,自作主张为晚会买了一支火鸡,导致预算(仅有150元)超支了150元,班长要求超支的钱由刘星自己承担。由于预算超支是刘星未按照预算执行造成的,刘星也只能自己认了,向爸爸妈妈借了150元,交给了班长。 过了一段时间,刘星在郊游的时候负责冲洗照片,经班委讨论通过的预算是200元,由于要采用胶片相机照相,用于购买胶卷和冲洗。在郊游时,使用了数码相机,这样就把胶卷剩下来了;刘星又找到了他爸爸的朋友来打印照片,对方只收取了50元的工本费。在这次照相的工作中,省下了150元,刘星就用这150元归还了欠爸爸妈妈的钱。 刘星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爸爸妈妈,他们起初都认为是贪污公款行为;刘星的姥姥自称是一名老会计,说这种行为叫“前亏后补”,是允许的“挂账”,不算贪污。 是否算贪污呢?我个人认为,节约的150元钱,应该是班里的公款,刘星应该上交,而不能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你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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