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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或个人在国外 (境外)信息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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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企业或个人在国外 (境外)信息的调查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最大的进出口贸易伙伴为美国,欧盟国家(德国,法国,英国)以及日本。在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的今天,中国人怎
样在双方贸易合作前充分了解海外企业以及个人的信息呢?
    在美国,市场导向的机制在监管私营企业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个人信息这方面没有总体的隐私立法。财务记录、信用报告、医疗健康数据都
由相关部门法令予以约束。但是,出售银行记录、监视工作人员、录像监控个人并不被禁止。美国也没有专门的独立机构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注明隐私权。案例法解释里可以找到联邦宪法对政府部门收集隐私信息的管治。在联邦政府,美国国会拒绝颁布一个总体数据保
护法,而倾向于支持部门法规及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的执行通过分散化的机制达成。另外,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
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因此,可以通过各种征信机构了解到个人全面背景报告以及信用报告、婚姻记录、出生记录
、雇佣资质、犯罪记录等,并可查询公司信息。
    在欧盟国家,根据其相关法规,任何国家与欧盟交流个人数据需要符合一系列由欧盟制定的严格要求,使欧盟成为数据保护法律上的领导者。
欧盟成员国不允许把个人信息传递给不满足欧盟标准的国家。比如,一个欧洲公司想把客户资料传送给在印度的外包数据处理中心是不被允许的。
综合立法的原则被应用于欧洲数据保护方针中,保证了欧洲公民一系列权利,如有权利获取数据,有权利知道在哪里他们的数据被采集,有权利更
正错误的数据,在数据被违法处理后有追索权,有权利不允许个人信息用在市场营销中,以防范其数据遭到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滥用。在每个欧
洲国家,个人都有通过投诉的法律实体来维护个人信息被损害的权利。另外,政府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
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因此,在欧
盟国家,虽然公司注册信息、财务信息等可以获取,但是个人信息获取难度大。
    在日本,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是由日本银行协会所属的非盈利性质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采取会员制形式,各金融机构自愿参加,定期缴纳
会费。日本主要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卡产业协会和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三家,其中以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为主导,
中心实行会员制。全国银行协会的会员(包括各类正式银行机构)同时也是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中心与会员之间相互合作,会员负责通过计
算机终端向中心登陆其所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而信息中心则负责从事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并在加工信息的基础上,无偿向会员单位提供
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日本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会员银行是自愿加入,弹性较大,各银行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另外,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
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像个人的民事诉讼记录以及公司基本信息等通常都是可以获取到的。
    对于国外信息的调查,根据其所处的地域以及本国国情的不同,其信用征信系统发展的状况迥异。这导致我们可查询的内容也不同。防范商业
风险还需从多方面入手。
(境外信用查询——北京sb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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