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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制度缺失”成控辩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7-19 14:36:05 |
新华社
开县井喷案公审进行时
“系统性制度缺失”成控辩焦点
本报记者 徐恺 万州报道
7月16日,雨。
上午9:00左右,万州市民殷明友已经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门口徘徊半个多小时了。
他想进入法庭,旁听正在这里公开审理的“开县12·23特大井喷”案。但是他的请求反复被法院门卫婉言拒绝。按照此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的规定,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旁听群众,只有获得了由法院方面发出的相关证件才能从门卫眼前通过。
从电视上得知审判信息而赶来的殷没有获得相关证件。在法院门口有不少像殷一样无法进入的市民。他们一边避雨一边议论纷纷。
这是该案公开审理的第三天,进入法庭质证的最后阶段。2003年12月23日,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以下简称“川钻”)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16H井发生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罹难者中,14岁以下儿童就有76名。
检察机关此次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原川钻12队队长吴斌,原工程师王建东,原技术员宋涛,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吴华,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原录井工肖先素(女)等6人提起诉讼。法院于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该案涉及面太大,仅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就需要10个小时以上。连日来法院方面夜以继日地工作,7月15日庭审更是进行到深夜12点。
庭审三天以来,6被告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方所出示的证据表示了相关异议。其中两点颇为引人注目。
16日上午,吴斌的辩护律师提供证据指出,对于罗家16H这口高硫高气量井的开采,由于我国的行业技术能力所限,目前尚无十分的预测和控制把握能力。控方对该观点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这一证据和观点的成立,势必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技术能力不够的情况下,当初为什么要对该井进行油气开发?
而在稍后的11点左右,被告吴华的辩护律师在向法庭提交大量证据,来佐证他的当事人当时所为实是因为“系统性制度缺失”的观点。这一度引起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仿佛提前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方对吴华的主要指控是,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规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让有害气体充分燃烧的时机,致使大量有毒气体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吴的辩护律师认为,按照石油系统的相关规定,吴华无权在井喷发生以后决定点火。他当庭出示了来自该系统内部的大量规章制度来证明。没有任何规定表明他的当事人在当时有权作出点火的决定,相反,所有规定都说明当井喷发生以后,要避免火种的接近,以保护井口和设备。
他甚至援引一起上个世纪50年代一位技术员在特殊时刻私自点火而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例,来说明他的当事人当时所处环境的尴尬。
公诉方表达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吴有权作出点火的决定,其依据是该系统的一份“应急手册”中的规定。
法庭对辩方所提供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确认,表示将对控辩所表达的观点,将在休庭进行评议。
有消息透露,剩余的庭审工作将在16日完成。宣判将择日进行。
中午休庭的时候,依然小雨未歇。殷明友还站在门口。他好奇地问了一些情况以后,慢慢地走下了法院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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