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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学者
我下面的一个企业有一个资本金账户,内有存款500万美元。企业拟以该笔存款做质押,为另外一家企业的外汇贷款提供担保。请问这样跟外管政策相抵触吗?
问过外管局,暂无明确答复。望家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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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是的,法律上面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外管条例。因为一般规定资本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投资需要,而且不同账户之间外汇资金不能相互流动。我总觉得质押的做法似乎规避了以上两点,所以心里没底。
就是没CHECK的地方啊~~~~怕万一问错了地方,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m01]2002年开始企业所有的外汇帐户合并,不再分资本性帐户和经常性帐户.我个人认为符合法律和外管条例,只要与外管局的所有手续均已办妥应该没问题.
交流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7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以及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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