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达国家投资者教育简析 从世界范围来讲,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教育比较成熟,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已经非常成熟,形成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投资者权益组织、专业投资教育机构等构成的投资者教育网络。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94年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及援助办公室”,服务个人投资者,协调并直接进行全国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了解投资者遇到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并慎重考虑采取行动。SEC在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中不带有任何利益色彩,单纯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取向,其除印发书面材料并在网站上公布外,还定期举行投资者见面会、信息披露活动、向社会推出“投资知识工具箱”等。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也将投资者教育作为投资者保护的最佳形式,其核心目标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建设,通过高效监管,辅以技术服务,采取媒体宣传和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帮助投资者了解金融知识,熟悉基本投资工具。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投资者教育基金(The FINRA Investor Education Foundation)是美国致力于投资者教育的最大的非赢利性基金,其宗旨是向投资者介绍证券市场的信息和金融产品,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证券市场,掌握储蓄与投资的基本原则。 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是美国投资基金业的行业组织,其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公众对共同基金的认识,ICI开展一系列投资者教育活动,配合监管机构和会员公司进行专题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并设立投资者教育基金会,多方面服务投资者。 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日本等地的证券市场,也已经建立了包括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机构、民间投资教育机构、投资者权益组织等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形成了互为补充并满足投资者各种层次教育要求的成熟的运作模式。他们通过网站、基金协会的设立等方式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投资者信息”栏目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是对投资者加以教育的一个重要窗口;加拿大于1969年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此来资助那些以教育投资者为目的的由非营利组织发起的项目,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而,投资者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三、我国投资者教育中的问题 在我国,许多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严重,而且投资者教育也流于形式、专业性不强,正如2007年下发的《通知》[1]中所述“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投入不足,重客户发展、轻客户风险评估,重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重形式、轻实质内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教育的效果,不能真正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国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教育相比较,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在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投资者教育制度还不完善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秘书长俞白桦在参加“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时表示,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还不完善,随着证券市场发生的变化,投资者教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例如,新业务的开展使投资者教育迫切性加强;市场大幅度震荡和网上交易的普及,使投资者教育难度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和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等等。另外,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制度依据还不明确,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在投资者教育中的权责关系还不明晰,因而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 (二)投资者教育体系还不健全 投资者教育部门成立时间不长,其职责定位、监管权限等还不太明确,市场缺乏投资者协会自律性组织,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还不健全,系统性的投资者教育网络需要创建并完善之,因而,整个投资者教育体系还不健全。 (三)投资者教育专业性不强 投资者教育还没有专门的教育专家进行,缺乏对证券、金融、理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熟知的相关专家,也缺少专业性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大多数的投资者教育是证券中介机构、媒体等社会组织自发开展的,教育方式没有科学的论证和有效的评估,在形式上也缺乏多样性,在教育内容上也有重复,并存在单一性。 (四)投资者本身的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入市时间较短,对证券知识缺乏系统了解,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也较低。并且广大投资者还没有充分了解投资者教育的意义,没有真正认识到投资者教育是维护他们权益的最有效方式,因而参与的积极性不太高。 投资者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应该给投资者正确的引导,这方面基金公司本身、中介机构、媒体等都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投资者教育是证券市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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