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友告诉我他的人事工作经历。
事情经过如下:
09年2月份整个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修订并执行,考勤统计依然是人工制作。
09年2月份至5月份,考勤表格式不断修改,一改再改,主要内容涉及到加班记录的隐藏,超时的规避等等。期间很多部门对新的考勤制度存在很多不满于不解。
09年5月份做考勤统计的时候,某个生产部门的部分员工的加班统计有出入。初稿做出来之后下发到各个部门,然后自己核对自己的出勤天数,加班时数。若没有问题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依次做工资。该部门大约有10人的加班时数少了。找到他之后,他就每个人重新核对,部分人员因为没有及时核对,便跑到副总那里去告状,且扬言“不干活了”。
副总在次日的生产会议上提到此事。
他的上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说这个事情要查。后来“依据制度”(《奖惩制度》中根本没有依据的条款,采用的条款是“其他严重违纪情况”条款)罚他200元,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理由是“给那个部门的员工造成困惑”。
听了上司的话,他夜晚直接给总经理打了个电话,大致说了一下情况。总经理说次日再了解一下情况。过了几天处罚的单子就张贴在通告栏上了。处罚决定经常务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执行方式是从工资中扣除。
我的理解是:我的朋友是存在错误,但始终想不通的是:他是在过程中出现错误,该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核对的过程,有错误及时修改,但是就此罚款200元(依据公司制度是“严重违纪”),该出发是否“靠谱”?
如果靠谱,那该怎么解释?原因是什么?依据是否合理充分?该怎么罚?
如果“不靠谱”,那么总经理签字的做法是否有点草率?如果草率,那么这个总经理在此是否有点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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