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与法理情
大家都在谈论在一个企业里的优先顺序到底应该是以情优先的情理法还是以法为尊为法理情的问题,事实上二者并不矛盾,只是管理者们在制度设立与执行上出现了一些偏差而已。
在
制度的设立上应该遵循“情理法”的顺序。正如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邵平先生所说:“合规,首先要有一个合格的规”,一项制度的设立如果没有经过认真严肃的研
究,仅依靠个别人的拍脑门,那么这样的规章本身的可执行性就非常有限,强迫大家执行这样的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最后的结果往往只能是自己的颜面扫地。合格
的规首先要承认人的自私自利本性,尊重社会传统并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设立制度,也就是以情理为先导。很容易理解的是,人性与传统都属于文化方面的内容,当
文化与制度发生严重冲突的时候,失败的只能是制度。合格的规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有些企业所制定的规章明显地违背了有关法律要求,体现最多是
违反劳动法与合同法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要求,这样的制度或者不能执行,或者硬性执行后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在制度的执行上则应保持制度的刚性,制度一旦制定,
就应该成为全体企业人共同遵守的法则,执行制度一丝不苟,不徇私情,不讲理由。当然,我们所指的制度刚性执行并不意味着顽固僵化,组织在成长的过程中,必
须及时地对内外部环境进行不断的审视,如果现有制度不再适用于组织的发展,必须及时地将现有制度予以调整、完善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