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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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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价值和补偿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农民对于承包地具有财产权是肯定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是多少?或者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值多少钱? 这个问题在我国当前有特别的重要性。据报道,近10年来全国有1亿多亩耕地被征用,大约有4000多万农民失地者。预计在今后二三十年内,仍然是中国城市化的高峰时期。根据安邦[2]估计,2000—2030年还将需要占用耕地5000多万亩,失地农民将达到8000万人到1亿人。 几千万农民失去土地,他们得到多少补偿呢?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前景如何?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下面分几个问题来讨论: ⒈城市郊区的昂贵的地价 由于高额利润的吸引,近年来全国各城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引起地价的猛涨。城市地价的涨势必然带动城市郊区原来农用土地的价格急增。上世纪80—90年代,南京郊区的地价一般是几万元一亩。到2007年,南京江南郊县江宁区的楼面地价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江北的六合县在500元/平方米,即每亩分别在66万元和33万元以上。[3]我所在单位(江苏省农科院)位于南京市东郊,附近基本上是农业用地,现在地价已达到100万—200万元/亩。上海郊区青浦区赵巷镇的一幅14.4公顷的地块,挂牌后,最后以15.42亿元的“天价”成交,即10000元/平方米,一亩地在666万元以上。[3] 地价的高涨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讲,应当说是一件好事,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但是成果的受益者是谁呢?城郊农用地的承包者或农民得到了受益吗? ⒉农民得到的微薄的补偿 现在的事实是,农民不但没有受益,反而受害不浅。大批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不能说,失地农民完全没有得到补偿,但是补偿所得和地价的差距非常大。 农民承包地转化为其他用途,如住宅、工业、商业或公共设施,根据现有规定,必须由政府征收,变为国有土地,由政府有关部门(国土部门)招标拍卖。土地需求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要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各地所谓的地价,就是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政府要从所得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承包土地的农民的补偿。现行的补偿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国家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通过)47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我在这里较详细地原文摘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一些规定对于失地农民太重要了,是决定他们失地后生活和前途的,是决定他们后半生的命运的。 如果读者对于上述文字还不能有明确的概念,我举例用具体数字来说明。 如果城市郊区一个失地农民,一家承包了5亩地。当地地价(土地出让金)是50万元/亩(南京市南北郊区的平均地价)[4],5亩的出让金是25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他们这一家能得到多少补偿呢? 农民的房屋按拆迁费补偿,这里暂不讨论。本文只讨论土地的补偿。 所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一亩水稻的平均产量一般是500公斤,一公斤按2.5元计算(2008年南京杂交米2.5元/公斤),一亩稻谷的总收益是1250元,青苗费不会超过这个数。 耕地补偿费,按上述的规定计算如下:如果是水稻、小麦一年二熟(这是长江流域最普遍的种植制度),水稻一般亩产500公斤,小麦一般亩产250公斤。按南京2008年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水稻一公斤2.5元,小麦一公斤1.5元,则水稻亩产值是1250元,小麦亩产值是375元,两者合计是1625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补偿费上限——10倍计算,是16250元,不到2万元。 安置补助费是按人计算的。2007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是1.39亩,全国有666个县(区)人均耕地低于0.8亩。农民的人均耕地按1亩计算,大体是合理的,即1亩耕地安置1个人。据《土地管理法》,1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计算,是24375元(1625×15),不到3万元。 二者合计,不超过5万元。 即使在省政府批准下的最高限额的30倍计算,是48750元(1625×30),也不超过5万元。 该耕地一亩的出让金是50万元,承包农民所得的补偿,1亩是5万元。按该户农民家庭共承包5亩地计算,这5亩地的出让金是250万元;而该户农民家庭得到的补偿费加安置费不超过25万元(许多地方实际所得都低于此数)。 以上的办法是所谓“一次性买断”。后来有一些地方认为,这种办法使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而改为“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即给于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保障。由劳保部门与农民签订安置协议,对被征地人员,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江苏省的办法是: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
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5] 所谓“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是多少呢? 该省根据经济水平,将全省分成4类地区。在最好的一类地区(南京、无锡、苏州等),其规定是:生活补助费140元—160元/月,养老金200元/月。按一年计,生活补助费是1800元,养老金是2400元。 我们可以估算一下,假定该农民是中年(50岁),生活补助费发10年(到60岁)合计是18000元;到了老年(假定活到80岁),养老金发20年,合计是48000元。二者相加,预计是66000元。在4类地区(徐州、淮安、盐城等),以上两者合计预计是40000元。 总之,按“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农民失地后的终身所得也只有几万元。这个办法和农民承包土地的面积没有关系,而与各户的人口有关。因此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多人少(人均土地大于1亩)的地区,按每亩所得计算,是少于一次性补偿的。当然,其优点是农民可以得到长期的生活保障。 我们再以南京地区为例,一亩耕地的出让金是50万元,而农民的所得是5万—7万元,只占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很小的部分(10%—14%)。土地出让金的绝大部分(86%—90%)归各级政府所有。 ⒊各级政府的所得比例是合理的吗 土地出让金的很小部分归农民所有,绝大部分归政府所有,这样的政策合理吗? 土地出让金的一定份额归政府所有,不能说完全不合理。问题是,多少比例归政府所有才是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55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后来随着财政体制的改变,土地出让金的绝大部分归各级地方政府。 土地出让金中需要由政府支出的费用,除应当给于农民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外,还需要的合理开支是: 1)耕地开发费。为保持耕地的动态平衡,耕地被占后,需要开发新的耕地。 2)农用土地在出让前的土地整理费(四通一平)。 3)土地出让业务费(这一项很有限)。 前两项究竟需要多少钱? 据报道,河南省的耕地开发费是3000元—5000元/亩。黑龙江省增加新耕地,每亩需要3000元—4000元,要求较高的每亩需要7000元—10000元。 关于土地整理费(即达到四通一平),各地的费用有差别。按甘肃省东乡县2007年发布的优惠招商办法[6],对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已达到四通一平的最低土地出让金是7000元/亩;未达到四通一平的是3000元/亩。因此,四通一平的开支大约是4000元/亩。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要求五通或六通一平),会高一些,但估计不会超过1万元。 以上估算,政府得到的土地出让金,除给予农民的补偿金外,需要自己开支的部分,宽打宽算,一亩地不会超过5万元。如土地出让金一亩是50万元,则不超过出让金的10%。这个比例随出让金多少而变。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出让农村土地,必要的开支不超过出让金的10%,但它实际分得的却是86%—90%。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是一笔很大的收入。据安邦的介绍:“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在一些大城市,土地出让金可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50%—60%;到了基层县市,就成了60%—80%。地方政府赚钱的路子,就靠卖地。” 有些地方政府(如淮安市)规定:市区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国有企业改制、工业项目发展、社会保障、补充储备资本金等。”[7] 如果是市区国有土地的出让金,上述这些用途,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将农民承包土地的出让金,也用于城市建设或工业发展,这难道是合理的吗?国家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说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农民没有义务来承担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费用。这里且不说将这笔收入用于盖楼堂馆所、搞形象工程、公款吃喝、公务员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⒋现行政策质疑 现行的承包地的补偿政策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两个方面需要质疑: (1)现行政策基本上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思路,过分地压低给予农民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2004年)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目前征地补偿的不合理都和这一条规定有关。 什么是“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当然是农业生产。 《土地管理法》上述规定的依据,可能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因此,国家只能按农业生产的价值予以补偿。 而《物权法》128条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现在既然是政府征用土地,当然是“依法批准”的。那么,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承包地就可以转让而用于非农建设(这是政府的要求,而不是农民自己的要求)。 城市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城市化的过程中,郊区的农田必然要改变用途,从农业生产改变为用于住宅、工业或商业,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发展趋势。而现行政策的规定,却按照郊区农民的土地永远是农业用地来计算补偿金,那就等于强制地假定郊区土地永远地只能搞农业生产。这难道不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政策的思路吗?是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背道而驰的。 举一个例子。某人(甲)有一张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开国大典”的纪念邮票,票面价值是1元。50多年后的今天,该邮票的市场价已经是10元。现在政府要强制收购这张邮票,再向邮票市场出售,得到了10元;但政府只付给甲1元钱,其理由是此邮票的原来价值只是1元。多余的9元归政府所得。 试问:这样的政策合理吗? (2)现行政策否定了农民(土地承包人)的财产权利,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 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在土地出让中,政府得大头,农民得小头的政策,那就是认为,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不是农民的财产,而是政府的财产;给农民一个小头,已经是对农民的照顾。于是就将郊区农村的集体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政府的财产,这样的做法符合宪法吗? 也就是说,现行政策是否定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的。因此,这样的政策不符合《物权法》,也不符合宪法(宪法严格区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也要求保护私人财产权)。 国家或政府为了城市发展或其他公共事业的需要,征用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是允许的。但是国家或政府给予的补偿必须合理。 如果承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今天某农民家庭所承包的5亩土地,市场价已经是250万元。政府强制性地从中取得225万元(90%),只付给该农民家庭25万元(往往更少),这样的10%的补偿比例是合理的吗?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补偿的标准应当基本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而不能任意剥夺农民之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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