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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劳动合同法》最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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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7 10:0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围绕新《劳动合同法》的博弈仍在继续。

  “改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通过补充解释来缓和一些现实矛盾。”中央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说。据这位人士透露,针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诸多争议乃至来自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抱怨声,绝大多数都已经反馈到了国务院和人大财经委。

  成本之困

  曾经因为牵头击退欧盟厂商“围攻”而一战成名的、当选“2003年央视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的黄发静,最近却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感头疼。

  1998年,欧洲一些打火机厂商向欧盟提出“产自中国、售价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需加装安全锁”的所谓《CR法案》,该法案最终于2002年进入表决程序。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下称日丰)董事长黄发静联合15个打火机厂商,以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的名义积极应诉。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民营企业第一次以民间商会身份亮相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舞台。

  几经斡旋后,2003年7月14日,欧盟有关厂商撤回了该法案,中国400多家打火机厂以及年产值数十亿元的中国打火机行业因此受益。

  劳动力成本、环保成本、生产资料价格、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出口压力等诸多因素,哪一个对企业发展影响最为直接?黄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劳动力成本。

  “日丰的日常生产没有环保问题,原材料价格有涨,当然也就有落的时候,而且可以通过谈判适当控制成本上升。但是,新《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实施,企业却没有任何可以谈判回旋的余地。”黄发静说。在他看来,当前的全球竞争中,我国中小型制造企业主要是依靠成本优势,具备技术和附加值优势的还比较少,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可能大幅提高超过30%,将会把制造企业的利润全部吞噬掉。

  同时,黄还表示,日丰的很多工人也并不喜欢新近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理由是,此项法律推行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升高,其实主要是因为企业必须为员工支付养老、医疗等“四险一金”,而与此同时,员工也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按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很多员工在这里干几年就走了,可是他们缴纳的保险却无法转走,这让很多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怎么支持。”黄表示。

  小题大做?

  但类似黄发静这样的中小厂商对新《劳动合同法》抬升劳动力成本的担忧,却无法得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长期关注该课题的专家的认可。

  “中央连续多年出台惠民政策,实施对三农的政策补贴以后,农民打工的机会成本逐步提高,他们的比较和选择余地加大了。”这位不愿披露姓名的研究员分析说,“而加入世贸之后,由于我国在农产品(31.89,-0.40,-1.24%,吧)进口之类焦点议题上的让步,小麦、玉米、大豆等国内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基本由国际市场来决定,在国际粮食及石油价格不断升高的推动下,决定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公用设施价格不断上升,而不甚成功的医保改革也为此推波助澜,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成为必然。”

  在比较了我国和东南亚、印度、拉美等国的劳动力成本后认为,这位研究人士称,尽管国内的劳动力成本不断升高,却不会影响中国制造的竞争力。其判断依据是,“劳动力”是指能够进入劳动市场的实际总人口,东南亚等国劳动力规模并不大,且劳动力素质普遍不太高。

  “越南最多不过5000万人口,那些要到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外资企业很快就会发现,即便目前中国用工成本有所上升,但以雇用同等素质的工人衡量,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仍比上述国家更具竞争优势。”他说。

  他强调,即使东南亚各国劳动力成本真的低廉一些,也不过是影响投资吸引力和产业竞争的一个局部因素,由此看来,定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完全是必要的。

       最后博弈

  尽管不少专业人士赞成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新法规至少存在三方面的不足:操作性差、过犹不及、配套政策不够。

  “跟《商业合同法》强调保护雇主利益不同,新《劳动合同法》就该是保护员工利益。但是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规定的可执行度不高。”上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认为,“一些流动性太强的工作,往往不大适合签订书面合同,象北京这么多家庭雇有保姆,有多少跟保姆签订了雇佣合同?”

  而与新《劳动合同法》不承认口头合同的不足相比,缺乏对雇主责任的认定,或许才是该法案的最大失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动监察部门既没有给出标准的格式合同,同时缺乏对法案执行的有效监察。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鉴于雇主、雇员双方权利的不对称,无不采用配套方法认定雇主责任。

  “但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不能是无限制地保护。”上述研究人士强调。现在规定企业员工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倍工资,可在国际上,多数是支付双倍工资,支付3倍的是少数。在国内企业大多面临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转型的关键时期,过于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过犹不及,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毕竟若企业破产或者因劳动力成本提高而裁员,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劳动者群体。

  至于黄发静提出的短期服务员工保费无法正常转移的问题,去年深圳政府有关部门的灵活处理方式,或许可以作为有益借鉴。对那些离开深圳发展的劳动者,当地政府允许他们将已缴纳的保费取出带走,而不是像现在多数地方那样,一旦劳动者转换工作而保费缴纳年头不足,已缴纳的费用就全部成为当地政府所有。

  专家认为,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有时缺乏可比性,但部分人口流动性大、临时工多的城市就应该以深圳的做法为榜样。

  “法律刚刚实施,朝令夕改不太可能,但采取解释办法来改变缓和某些备受争议的条款,机会还是很大的。”前述中央政策研究室人士一再强调。

作者:王永强 来源:中国经营报

沙发
发表于 2008-3-7 17:15:5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专家都是坐在家里拍脑袋写法律,人大代表也是见法律都举手通过的,根本不管后果如何。燃油税法案通过多少年了,到现在也没有实施的条件。没有条件为什么还通过?他们是用脚在表决吗?

新劳动合同法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其实,新劳动法最大的失误并不在所谓劳动力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它助长了劳动者好逸恶劳、对企业极端不负责任的倾向。

我作了几年的人事工作,深感中国目前的劳动者与国外相比差距实在太大。优秀民族的劳动者素质其实并不怎么优秀。尤其我们新一代的大学生,企业喜欢的不多。个个好高骛远、朝三暮四,对没有事业心,没有责任感,更谈不上勤奋踏实,艰苦奋斗了。不信,你去招聘看看,年初招10个,年底能留2个,算不错了。只要有利可图,什么企业利益,什么责任感,主人翁精神,去他娘!如果法律保护这样一批劳动者,给劳动者这样的导向,真是悲哀!

……

我非常赞成香港学者张五常先生的说法: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养懒人的法律,如果真的去执行,一定会搞垮一批企业的。为了企业生存,我们的唯一选择只能是:拖!!!!!!!!!!!

板凳
发表于 2008-3-8 08:56:18 | 只看该作者

非常贊成2樓的看法.

制定這部法律的專家顯然是不懂企業管理的.

這部法律的實施, 影響了企業的活力,同時對勞動只也是不利的.想在一個企業長期打工難了,工作機會也少了.

4
发表于 2008-3-8 09:16:26 | 只看该作者

和谐就得有人做出牺牲

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劳动法本身就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而不是维护企业利益的

不过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违法或者逃避法律空荡的地方

5
发表于 2008-3-9 21:46:49 | 只看该作者

和谐社会建设也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在变化,劳动者的地位、身份也在变化。

6
发表于 2008-3-10 13:13:4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不应该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负责全由企业来承担,这一点可以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来比较。

新劳动合同法操作性较差,如果严格执行必将导致企业、员工、政府三方都受损,应该尽快研究出符合实际的操作细则来!!

7
发表于 2008-3-13 12:50:1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回过头来想想,我们现在的BOSS 们很辛苦,我们打工的能理解你们的艰苦,可你们有没有想过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下,我们如何生活?
8
发表于 2008-4-4 23:18:4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身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劳动法本身就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而不是维护企业利益的
9
发表于 2008-4-6 15:32:55 | 只看该作者
期待
10
发表于 2008-4-7 12:27:28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已经习惯了把权利留给自己,把责任交给社会的其他群体。教育交给学校、医疗交给医院、劳动保障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学校和家长、医生和患者、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矛盾激化,最终实际都是广大民众自己承担了义务和责任。

政府同时还习惯定出超前的法律、规章,造成和现实接轨困难,从而施行“高标准、严要求、松执法”的策略,政府的所谓执法部门从而可以自由裁量,区别保护和打击对象,造成腐败和执法不公。

所以说立法者本意是好的,现实状况是复杂的,执法是根据长官意志的,受苦总是社会底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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