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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政策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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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4:1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争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要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工种及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等事项,同时要写明请求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如果劳动者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想法,并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该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兼职调解委员会委员因参加调解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单位应如何对待?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由于劳动争议调解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有效手段,对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担任兼职调解委员为履行职责而参加调解活动,也是在进行工作,因此企业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有的企业对此有一些错误的做法,如作旷工处理等,兼职调解委员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认为调解程序中可能会有影响调解公正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为了保证调解活动公正合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6:31 | 只看该作者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所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是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依据。

 

  调解委员会依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首先是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是否符合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并在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次是调查。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获取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召开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l2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方案。第四,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应在30日内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在意见书上记明有关情况。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怎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l)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7:38 | 只看该作者

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对冲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对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是否一律不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来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还有社会原因造成的现象,如发生战争等,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无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当事人生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超过时效等,这些情况都可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因素。总之,如果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是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员会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都不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体现就地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但也涉及级别管辖问题,即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具体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如有的省规定,省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央和省属单位,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受理市属单位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争议案件则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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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8:10 | 只看该作者

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1 209号]的规定,考虑到方便职工的原则,对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也就是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职工当事人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知在异地的企业到受理地参加仲裁活动,被通知的异地企业可以派人参加,也可以委托职工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如果职工工作地与其工资关系所在地也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缴纳仲裁费?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交。处理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支出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申诉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争议经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外,对于职工当事人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减、缓、免交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条件?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第一,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二,双方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劳动争议。其他如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等,仲裁委员会都不予受理。第三,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些虽然是劳动争议,如一般行政处分等,但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第四,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五,提出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内。除了不可抗力及有正当理由之外,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第六,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资料。如资料不齐全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受理后指导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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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9:0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严格来讲属于不规范劳动关系,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予以受理。

 

未经过劳动合同鉴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劳动合同鉴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为了防止无效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劳动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鉴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对于未经过劳动合同鉴定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劳动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因此,上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两类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工受到企业处理或行政处分申请仲裁时,是否要提交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企业的决定不服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的通知书或证明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情况下非职工原因),职工常常得不到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果能够提供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比如其他职工的证明等,仲裁委员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也酌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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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19:51 | 只看该作者

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的规定,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

   我国公民与国外企业在我国领域外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国内工作,其与该国外企业发生争议如何受理?

    由于这类国外企业在我国国内没有住所,而且被其雇用的中国公民的工资一般也是又国外企业直接发放,因此,对此类争议的受理不能按照现有管辖规定进行。原劳动部门就此下发了《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条例》的规定精神,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出国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随着外派劳务人员的增多,其与外派劳务企业的争议也呈增加趋势。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的规定,外派劳务企业招用劳动者(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外派劳务企业与其招用的外派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因此,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前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企业破产后应将谁作为劳动争议的起诉人?

    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前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权利肯定会受到影响,但是企业破产,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被诉人应当由谁担当?根据原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后发布的《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由此可以明确,劳动者对企业破产前的行为产生争议的,可以将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作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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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0:4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争议案件已由信访部门受理或者未经仲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信访部门受理并处理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对于未经仲裁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又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对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

    有些劳动争议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由于各种原因撤诉,然后又申请仲裁,对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被吊销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因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应以谁为被诉人?

    根据原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消、歇业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被撤消或歇业后,因其拖欠职工工资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具体指哪些人?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为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享有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仲裁代理人等。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仲裁、请求保护自己权益的申诉人和被诉人,即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进来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第三个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自己主动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代理人是指代理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与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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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1:3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利害关系人追索怃恤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死亡的劳动者和自己的权益。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劳动者死亡的。对这种情况,如果死亡的劳动者没有利害关系人,其争议的事项也不涉及经济利益,仲裁委员会可以撤消该案件的处理。如果该劳动者有利害关系人或争议涉及经济利益的,仲裁委员会都要通知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劳动者的利害关系人放弃其权利的,仲裁委员会可终结该案件的处理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怎样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就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患精神病的劳动者。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在这类争议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仍是当事人身份,只是其诉权由他人代为行使。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法定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均视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具有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委托12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被委托的人包括律师、劳动者当事人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等。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与被委托的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接受委托的人在委托的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的送达有三种形式:

    1)直接送达,即交给当事人,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在场,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

    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

    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何知道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被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有关解释,,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织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劳动部进行了解释,即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当事人不论其争议是否被受理,都有一个书面的正式通知,这既是对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范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步骤。因为,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样才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关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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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2:13 | 只看该作者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采取什么形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对于需要仲裁庭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2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当事人各选1名,这2名仲裁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仲裁庭开庭审理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的,制作调解书;不同意调解解决的,可以当庭裁决,也可以另庭裁决。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仲裁程序中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为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适用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等人员,只要存在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况,应当自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对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不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作为被诉人时,都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副本后,积极准备答辩的内容,并收集和整理证明自己观点的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通过对答辩书的审查,可以了解被诉人的一些观点和理由,这是被诉人能否胜诉的关键。但是有些被诉人对提交答辩书很不重视,不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并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的事实、理由及调查的证据,依法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审理过程中无故退庭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这里对申诉人和被诉人有不同的处理。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是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而不是仲裁委员会主动受理,所以如果没有申诉人到庭,案件就无法处理,只能视为申诉人撤诉。对被诉人则按照缺席裁决处理。因为被诉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但应承担的义务却不会免除。这里的通知只须一次通知。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延期审理,否则即作出缺席裁决。对被诉人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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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2:4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仲裁程序中可否自行和解?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这有利于劳动争议在和平的氛围中解决。在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这种和解与调解不同,是在没有第三个人参与的情况下,在双方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而调解则是由调解人员主持和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在仲裁程序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申诉人和被诉人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也就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对举证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机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劳动者因为急需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而请求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对这种情况,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进行了规定。即仲裁委员会对确属紧急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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