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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往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往来管理,根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工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或虽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3. 职责
各主体按本管理规定制作内部往来资料、管理内部往来事项。
4. 内容
4.1 集团内部往来的定义及分类
4.1.1 集团内部往来是指在集团内因各种经济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款项;
4.1.2 集团内部往来根据其产生的性质可以分为:
(一)因货物(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二)因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产生的往来;
(三)因劳务的提供或取得而产生的往来;
(四)因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往来;
(五)因房屋、设备以及人才租赁产生的往来;
(六)因研究和开发的转让而产生的往来;
(七)因某项许可证的使用而产生的往来;
(八)因资金拆借的关系(包括现金或实物的贷款或权益分配)而产生的往来;
(九)因提供担保和抵押而产生的往来;
(十)其他原因产生的往来。
4.1.3 因集团内部交易而产生的损益将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消,未涉及往来的交易不适用本规定。
4.2 集团内部往来的处理
4.2.1 内部往来分为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借方往来指一主体对另一主体有经济要求权,而另一主体所对应的往来则为贷方往来;
4.2.2 当集团内部发生交易产生内部往来时,借方往来所在主体应及时确认该项交易,并向贷方往来所在主体发出《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当贷方往来所在单位收到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后,确认通知书的内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把回执交回借方往来所在主体;
4.2.3 借方往来和贷方往来所在主体确认无误后,依据上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帐务处理;
4.2.4 各主体应在每月月底相互之间进行内部往来的核对,并编制相关的往来调节表(格式见附件);
5. 附则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集团内部往来调节表
编制单位: 对方单位: 差异 原因
项目 帐面金额 项目 帐面金额
一、应收款(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余额 一、应付款(含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余额
1,应收未入帐 1,应付未入帐
小计 小计
2,已收款未入帐 2,付款未入帐
小计 小计
3,未收先入帐 3,未付先入帐
小计 小计
调节后金额 调节后余额
二、应付款(含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余额 二、应收款(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余额
1,应收未入帐 1,应付未入帐
小计 小计
2,已收款未入帐 2,付款未入帐
小计 小计
3,未收先入帐 3,未付先入帐
小计 小计
调节后金额 调节后余额
集团内部往来通知书
借方往来单位:
贷方往来单位:
内部往来事项说明 金额 我方入帐科目 备注
合 计
以上事项请予以确认,加盖财务章并将回执交回。
借方往来单位盖章: 贷方往来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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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借方往来单位:
贷方往来单位:
内部往来事项说明 金额 我方入帐科目 备注
合 计
以上事项确认无误。
借方往来单位盖章: 贷方往来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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