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以本人理解,更正一下楼主的言语表达错误(也有可能是本人理解错误):
前面说的是“合同期限为一年或者两年”,后面又说“3个月期限的合同终止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这里不能用“续签”这个词吧。
2、试用期为“三个月”,可不可以?
回答:可以操作。具体操作方式:合同的试用期还是写两个月,待试用期快结束时,如果此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那试用期就不用改了;如果不通过,或觉得还得一个月考察,那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协商,并且保留证据。此做法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只能说尽可能地降低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3、试用期之内的如果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通不过的,解除劳动关系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试用期和劳动合同年限相对称。
4、如果试用期后要是没有什么合法的理由解除来的关系,则不给点钱恐怕是不行的。
5、其他的风险转介形式如楼上2、3楼的朋友所说,给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可行的,就是成本大点。
6、无论如何,试用期考核机制完善些,对这部分员工的管理会减轻人力资源部很多工作量。
一点拙见,合则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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