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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壳企业的尴尬
“壳企业的本质是将有效资产转移,使银行债权没有对应的资产。”5月中旬,面对记者,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处长白景辉直言不讳。
引发白景辉这番言语的,是辽宁省于去年下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
据辽宁省经贸委有关人士透露,2002年10月中旬,省经贸委组织各市对壳企业(不含非工业企业)进行了为期约一个月的全面清查。
此次清查之后,辽宁省的壳企业开始以“破产销号”、“打捆消化”等方式实施集中处理。清查组还建议,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相关银行贷款实行免息缩本或予核销,以求盘活壳企业。
在什么是壳企业这个问题上,清查组达成了四点共识:企业无生产经营活动,主业停产2年以上,重新启动生产的基本条件与要素不具备;企业基本无有效资产,实物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无法变现资产占70%以上;企业无偿债能力,冗员和债务包袱沉重,实际资产负债率100%以上;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资格基本丧失——换言之,壳企业基本上已经没有应对银行债务的能力。
或许仅仅是巧合,就在此次清查之前不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组织了对辽宁省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辽宁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逃废债金额达202.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8%,问题“仍十分严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为,四大行不良资产的大量集聚,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改革先于金融改革、企业危机转嫁给了银行。
两次调查,两种立场,一方要减轻银行贷款沉淀下来的历史负担,一方又面临着“仍十分严重”的逃废债现状——银行与企业的协调难题无可回避地提上了台面。
“有关各方正在谈有关壳企业的问题,但恐怕一时很难解决。”对于协调前景,辽宁省企业工委综合调研处处长周荣强的语气并不乐观。
经贸委清查结果
有关壳企业的清查结果令人瞠目。
据辽宁省经贸委有关人士透露,全省共有壳企业416户,其账面资产总额为184.7亿元,负债总额259.8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达140.6%,涉及职工27万人。
在壳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已抵押资产53.7亿元,占29%;未抵押资产131亿元,预计可变现资产10亿元左右,其余大部分为无法变现资产。负债总额中,欠银行本息合计达168.9亿元,占负债总额的65%。
辽宁省经贸委分析,这些壳企业的形成主要基于四个成因:分立、重组、合资和长期关停。
所谓“分立”,是指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困难企业将有效资产单独划分组建新企业,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则由原企业继续承担。这样的壳企业共有50户,占12%。
“重组”是经主要债权人同意,主管部门将单个或若干个企业的有效资产重新组合成立新企业,重组前企业的债仅、债务由原企业继续承担。如此形成的壳企业共有101户,占24.3%。
而“合资”则指以企业主体或部分有效资产与境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资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继续承担。这种壳企业共有18户,占4.3%。
最后一类是“长期关停”,指因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指令关闭的“五小”企业,或产品无市场、经营无利润、企业长期亏损被迫关停的企业,共有247户,占59.4%。
清查组认为,壳企业已经影响到全省国有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以及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进程:到2002年10月末,辽宁全省1946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亏损企业1012户,亏损面50.7%,其中由于壳企业的存在影响亏损面12.5个百分点;全省国有企业转制面为31.7%,未转制企业中,25%为壳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无可变现资产,难以筹措改革成本,影响了改制目标的实现。
寻求债权银行支持
毋庸置疑,壳企业已经成为辽宁省经济运行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但问题似乎并不尽于此。
单从数量上看,据沈阳市和平区工业局有关人士透露,在去年由市里划归区属的19户企业中,壳企业就占了17户,而这部分企业被划入中小型企业,不进入沈阳市经贸委统计的壳企业名单。对此,辽宁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的一位人士也承认,目前的情况的确是大企业中的壳少,而中小企业的壳相对较多。
“非工业企业中的壳企业比例更高,”辽宁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夏榕处长说,“比如流通领域,因为国家明确规定不能破产,也就只能以壳企业的状态存在。”
大量壳企业的存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一位参与清查活动的人员称,“在很多空壳企业的负债中,利息比本金还要高”——用夏榕的话讲,壳企业“人往哪走,债往哪去”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在债务问题上,清查组建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对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员工队伍有专业技能、闲置资产可部分变现的企业,通过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和兼并等方式实现企业重组。这类企业共有75户,资产总额23.4亿元,负债总额24.4亿元,平均负债为10..3%。
对欠银行债务较多、尚有部分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通过与债权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协商,实行免息缩本、企业清算。这类企业共有30户,资产总额12.8亿元,负债总额19.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2.5亿元),平均负债率为15..8%。
对严重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加大破产力度予以销号。这类企业共有200户,资产总额106亿元,负债总额162.2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06.4亿元),平均负债率为153%。
对既不能重组、又不能销号的企业,打捆统一运作予以消化处理。这类企业共有111户,资产总额42.5亿元,负债总额53.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33.3亿元),平均负债率为126.8%。
清查组还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一是申请国家加大呆坏账销力度,争取两年内对具备破产条件并且急需破产的企业贷款全部核销;二是允许银行对没有能力还本付息的企业实行免息缩本政策,偿还一块、盘活一块。
据悉,目前辽宁省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小组,根据各市对壳企业的状况分析,初步规划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对壳企业的处理。
谁来支持债权银行?
身为债权人,辽宁银行界显然无法安之若素。
令债权银行对壳企业贷款不敢有丝毫懈怠的现实压力是,历史沉淀的财务包袱,已经让它们自己都不堪重负。壳企业贷款如何处理,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据悉,辽宁省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行)待消化历史财务包袱主要包括贷款表内应收利息、待核销呆账损失、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购房补贴和摊销支出、待处理其他资产损失、累计亏损等项内容,总计642.1亿元,其中工行179.4亿元、农行226.1亿元、中行142.2亿元、建行94.4亿元。
四行需在2005年以前消化的财务包袱有506.1亿元(不含累计亏损136亿元),另需由其总行提取专项准备金500.4亿,两项合计1006.5亿元。
而从消化历史包袱的情况看,各行进展也并不平衡。建行从1999年开始对此做出安排,2001年消化10.7亿元,同期工行、中行分别消化15亿和9.3亿,农行因亏损较大未能消化;2002年前9个月,建行、工行、中行、农行分别消化4.6亿、6.3亿、8.9亿、0.6亿元。
令人无法乐观的是,2001年,辽宁省工、中、建行虽然消化了35亿元历史包袱,但当期三行亏损35.9亿,财务包袱总额并未减少。人民银行称,消化历史财务包袱的前提应是金融企业实现盈利,以增加亏损的方式消化没有现实意义。
人民银行认为,“多数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主要是通过增加新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核销呆账等方法实现的,现今清收的占比仍然很小,资产质量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据分析,由于历史包袱巨大,如果没有各自总行的统筹规划,“单凭四行自身在入世五年过渡期内消化,已没有可能”。
针对令人担忧的金融状况,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向上层的建议是:对于政策性因素形成的财务包袱,应采取逐年补贴的方式加以解决。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历史财务包袱形成的根源在于信贷风险,“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在国企改革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安全。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维权工作有所遵循。”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称,外界向国有银行转嫁风险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集聚,其根本是企业改革先于金融改革、企业危机转嫁给银行的必然结果,是外部的社会经济风险在金融领域的堆积”。而在打击逃废债的过程中,国有银行还得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辽宁四行仅维权诉讼费一项,即形成损失2亿元。
鉴于此,报告还建议,应“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关系,及时制定有关制度,防止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形成损失”。
此消彼长,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为了“防止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形成损失”,包括辽宁省数百家壳企业在内的债务人的贷款均应谨慎待之。
而针对处理壳企业过程中的银行压力,辽宁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知情人士透露,辽宁方面的对策是:“工作还要做,问题还要解决”,“虽然在债务处理方面遇到困难,但可以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同步解决壳企业问题”。
从“拨改贷”到“贷改投”?
辽宁壳企业进退维谷,究竟缘由何在?
沈阳东北蓄电池厂党委书记杜长兴称,该厂目前近3亿元的债务,主要来自“六五”以来的技术改造。据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一位高层介绍,当时的改造资金完全来自企业自身,很多都是从银行贷款,而同时企业又面临着利润上缴的压力。“沈变多年来给国家的上缴利润足够建20个大型变压器厂,但同时国家并没有为企业补充相应的资本金。”这位高层不无遗憾地表示,如今,沈变不得不在11亿元巨额债务面前停下了脚步。
这种状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回忆说,1979年,为了克服我国典型计划经济时代的“投资饥渴症”,中央政府出台了一项叫做“拨改贷”的政策。到1985年,国家基本切断了向企业拨款这一资金供应渠道。
拨改贷的目的,是约束企业在投资时注重经济效益,克服投资的盲目性。但因为经济体制问题没有解决,“投资饥渴症”并未消除,不少企业反倒从此走上了高负债经营的道路。到1995年末,国有工业企业的负债总额已达3124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61%,大大高于工业化国家的负债率和国际公认的安全负债水平。1995年,仅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息支出就高达1169亿元。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国有资产法》起草组组长刘仪舜表示,大型国有企业曾经为国家创造财富,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理应补充企业的资本金。目前应该考虑“贷改投”政策,也就是将1983年以来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改贷款和科技贷款改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在可行性方面,这个政策已经实施了一批,下一批还可以继续做下去。
党国英则针对现状提出,在拨改贷的过程中,应将银行贷款的商业行为与投资的公共财政行为相区别,应确保银行的商业行为免受行政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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