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案例,我只能说--无奈!不知道中国人的合伙经营,有多少成也合伙、败也合伙?小王真可谓遇人不淑,也许长痛不如短痛,尽快结束公司或转让股份应当是小王最佳的选择。2楼3楼的意见,我以为太过书生气了!(绝无贬损之意)股东不和,于企业发展隐患大矣,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李、宋之举为金钱利益不择手段,分明是践踏公司法的(股份应是按照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决定的不是股份,而是做哪个岗位、是应拿多少工资奖金!),因此,即便小王选择只做股东不参与管理,相信他也分不到红利,以李宋的道德水准,绝对可以造假帐!股东没有选择好,合资或合伙合同没有约定好,是小王最惨痛的教训,即便损失一些眼前利益,分道扬镳肯定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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