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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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扬子 - 

孟尝君养士与栖息谷的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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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9:01:5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六月份法庭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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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2 20:55:3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Treeman在2005-5-12 18:16:17的发言:

.................

但是,就事论事,既然是你请大家公平讨论,至少在我的理解或者是其他家人的理解看来,应该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应该是百家争鸣的,公平讨论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要对讨论意见评头论足。

在我看来,yuweiyuwei及其后续ID的辩解,确实远不如那些“非常有意思”的回帖值得一读。古董兄读出的是是非观的丢失,不知各位朋友读出了什么?”这句话让我觉得杨子兄偏颇了,所有的回帖都是各抒己见,但是就这样让一些“回帖非常有意思的家人”都丧失了是非观,这也未免太过武断和草率,虽然你并未明说,但心知肚明。

..................

Threeman 兄批评得对,我那么写确实读起来有扩大打击一大片面的意思,确实不妥,接受批评!

1、当时让大家讨论,一方面是征求大家意见,也让当事人进行辩论澄清,同时进行查证。

如公告帖子里指出的,有家人给我发来了在剽窃内容未删除前的文稿,在服务器上也找出了剽窃者自己当初上传的剽窃内容未删除前的文稿,再结合网上搜索到的古董兄早就流传的原文,两相对比,才作出的结论。

2、我在帖子中说一些回帖“非常有意思”,确实不妥。

我有维护家园风气之心,但没有考虑到大家,包括回帖的各位未必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虽然我尽量给出了相关帖子连接,但沟通中的‘情景共享’岂是那么容易的!)。我依据大家的回复就作出“是非观”云云的结论,确实是草率和不妥的!

在此,我谨向为我的帖子中伤害的回帖的家人,表示诚挚的歉意!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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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00:32:00 | 只看该作者
扬子兄确实值得尊重,有一说一,男人自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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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5:23:02 | 只看该作者

扬子兄, 应该是南京人吧,有可能就是大厂扬子石化的.首先,对扬子兄的做人原则感到敬佩,古道热肠,;但在有的措辞上,看上去确实有点偏颇,有一定的针对性,诚如扬子兄所说!

现在事情的发展方向起了变化,本来是古董先生和Yuweiyuwei先生在文章引用方面的问题,扬子兄,家人和栖息谷作为事件的第三方, 对此作出个人的评论,现在发展为Yuweiyuwei先生和扬子兄/栖息谷成为事件对立的双方!

对于Yuweiyuwei先生的措辞,本人有几点疑惑:1)对使用古董先生的文章,不管是引用也好,还是"剽窃"也罢, 至少态度不至于这么强硬吧,和气,和平的方式不是更合适吗? 2)一再提到对扬子斑竹和栖息谷的起诉, 现在事情还没有发展的这么严重吧,而且,也没有必要到处张贴呀,关注的人当然能看到,说明你自己对这件事情抱有不确定的态度; 还有,感谢你还惦记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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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5:28:10 | 只看该作者
扬子兄也是性情中人,大家既然是家人,一家人当然不会将这些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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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17:32:1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hansrui在2005-5-13 15:23:02的发言:

扬子兄, 应该是南京人吧,有可能就是大厂扬子石化的.首先,对扬子兄的做人原则感到敬佩,古道热肠,;但在有的措辞上,看上去确实有点偏颇,有一定的针对性,诚如扬子兄所说!

现在事情的发展方向起了变化,本来是古董先生和Yuweiyuwei先生在文章引用方面的问题,扬子兄,家人和栖息谷作为事件的第三方, 对此作出个人的评论,现在发展为Yuweiyuwei先生和扬子兄/栖息谷成为事件对立的双方!

对于Yuweiyuwei先生的措辞,本人有几点疑惑:1)对使用古董先生的文章,不管是引用也好,还是"剽窃"也罢, 至少态度不至于这么强硬吧,和气,和平的方式不是更合适吗? 2)一再提到对扬子斑竹和栖息谷的起诉, 现在事情还没有发展的这么严重吧,而且,也没有必要到处张贴呀,关注的人当然能看到,说明你自己对这件事情抱有不确定的态度; 还有,感谢你还惦记着家人!!

我是四川人,现在在上海工作。扬子这个ID是因为早期用的邮箱前面是yangzh(全拼被注册掉了),读起来是扬子,就用来做网名了,呵呵。与扬子石化什么的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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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6 07:52:06 | 只看该作者

王小波作品(黄金时代、白银时代)

大家好:我本乡发个帖子,但不自怎么发,只好借下你的底盘。

我想找本激发人野性的书,因为我发现大多数人都确少这种精神,假如孔子思想少些,韩非子的思想多些,我认为我们国家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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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6 16:27:41 | 只看该作者

知耻近乎勇,力行近乎仁,余先生理直气壮的道歉令人遗憾.

有理不在声高,既然要用法律解决何必又跑来用红字来耀武扬威呢?

就算你赢了官司又怎样呢?法律能够证明您的高尚?

可惜,可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8 11:24: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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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8 16:42:27 | 只看该作者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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