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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扣薪辞职,质疑公司制度违法
2006年9月,北京某数字娱乐公司公司与王诩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公司制作管理中心动画师。
由于业绩突出,为人谦和,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向王诩发出了《致公司核心员工》的通知,告知其入选了公司的核心团队。
王诩说,成为核心团队成员后,按照公司规定,他可以享受比一般员工更多的福利。比如,从2012年10月1日起,公司就为这些核心员工提供很多特殊的福利套餐。其中,包括为核心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向其发放忠诚服务基金,该员工的父母可享受公司提供的健康体检等服务。此外,还优先为这些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015年3月13日,公司根据王诩的表现及业绩,又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王诩的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奖金5500元。其中,绩效工资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及王诩的考核业绩进行计算,按月发放。
同年9月,公司对王诩所在部门,即制作管理中心进行改革,将原来的项目环节负责制改为制片人负责制。同时,对制作人员在中心内部引入人才市场化流动机制,制片人对制作人员自由挑选,项目上表现优秀的得到奖励,没被任何项目选中的在空闲时间将只能拿到基本工资。
“如果公司的改革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员工,我被选拔掉毫无怨言。”王诩说,他因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没有被挑选上。
“我不认为这是自己业务能力出了问题,关键是有些人对我有成见,故意让我落选。况且,这样的改革其实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想把我们几个拿高工资的人挤走。”王诩说,由于公司根据不合法的管理制度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5000元,且未按其全额工资缴纳社保费用,故向公司提出辞职。
企业列举民主程序,否认制度违法指责
2015年10月,王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2015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欠发的工资50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000元;3.应该于2015年9月30日支付的核心员工忠诚服务基金22500元。
在仲裁请求事实理由部分,王诩指出,公司扣发其工资的依据是单位制订的《绩效管理制度》,由于该制度的制订违反民主制订程序,所以是违法的、无效的。而公司依据无效的、违法的内部制度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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