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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IPO放行前引入“公示期制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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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1: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截至5月28日,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已达86家。从十年磨一剑,到成功推出并顺利运行,创业板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大大激发了创业热潮与PE和VC的活跃度。然而,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首先,一些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不准确。已公开发行的苏州恒久光电因未披露部分专利终止信息而陷入“专利门”,上市被紧急叫停。头顶中国新首富光环的“海普瑞”,也被指将FDA的“许可”表述为“认证”,公司声称是“我国唯一一家通过FDA认证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但媒体却披露中国得到FDA许可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至少有5家。
其次,“影子股东”警示IPO腐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联发股份”招股说明书称“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媒体调查发现,公司三个股东之间其实存在纠缠不清的关系。据媒体调查,该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实为替管理层“代持股份”。如若属实,这不能不说是信息披露重大不实。要知道,管理层一旦大幅减持股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而管理层如若通过“代持”形式持股,自然可以隐蔽地减持股份,这本质上是对外部投资者的欺诈。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旦上市公司被媒体挖出问题,公司股价必然下跌,导致公众股东利益受损。信息披露有水分,客观上也促使IPO发行价高估,损害了一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一旦在企业挂牌交易后再发现问题,减低乃至纠正的成本就太高了,有得根本就很难纠正了。因此,在企业挂牌交易前发现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
证监会虽然建立了由社会各界精英组成的发审委,但发审委的审查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专业评估。囿于时间、精力和人数有限,我们既不能指望发审委具有火眼金睛,也不能幻想企业造假手法都是低劣易见。
侦破拟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需要更大程度地依赖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的专业跟踪和鼓励公众的检举。其一,媒体的本能就是去发现和挖掘问题,记者犹如敏锐的警犬,其专业能力将给予那些图谋不轨的企业很大震慑。这一点已得到历史佐证:从基金黑幕,到银广厦丑闻、德隆股价操纵案、蓝田股份案、亿安科技案、东方电子案等等,财经媒体都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得罪上市公司的“脏活”符合媒体自身的利益,强大的利益驱动机制能够确保媒体知难而上、不畏利益集团阻挠。其二,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企业造假手法无论多么高明,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看似完美无缺的“局”,在一些当事人的同事、亲戚、朋友甚至敌人面前,可能变得一捅即破。因此,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将成为对证监会审核的强大互补性力量。
阳光是最好的警察,舆论的监督是证券市场通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最佳路径。笔者建议,借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建立上市公司IPO公示期制度,即对那些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拟上市公司,在发布招股说明书后,应先经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接受舆论的审视和检验,然后才能进入询价和申购阶段。目前,企业从发布招股说明书到申购的时间只有一周左右时间,想让公众有充分研究、调查和质疑,显然时间太短。引入公示期,固然会延长IPO周期,但如能在最大限度上能扫除上市后遗症,是利大于弊的。
(作者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为栖息谷特约专栏专家)本文刊于2010-06-01《上海证券报》
沙发
发表于 2010-6-5 13:56:42 | 只看该作者
IPO
板凳
发表于 2010-6-22 22:11:12 | 只看该作者
感觉还可以!
4
发表于 2010-6-30 10:04:16 | 只看该作者
引入公示期,固然会延长IPO周期,但如能在最大限度上能扫除上市后遗症,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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