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涉灾法律问题问答》
(川旅协[2008]24号)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4日
第三部分 汶川地震与工伤相关的法律问题
1、问: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地震而伤亡,是否能按工伤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工作原因残废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额工伤待遇,其标准甚至远超出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虽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业保险中地震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一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工伤,理由是“地震原因”不是“工作原因”,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条款。我们认为,工伤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基本符合工伤构成条件,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放宽而不是限制。)
2、问:非上班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所在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如非工作时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属于非因工伤亡。如果构成伤残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如果因地震死亡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等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3、问: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这次地震中死亡,可以得到哪些待遇?
答: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 “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二条规定: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第三条规定:参保职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问: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又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这次地震中死亡,可以得到哪些待遇?
答:参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的待遇。
法律依据:《紧急通知》第五条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死亡,可参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的待遇,由企业计发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问: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 2007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76元。
法律依据:四川省统计局统计数据。
6、问: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7、问:如果按照其他计算标准高于《紧急通知》,按什么标准计发呢?
答:高于《紧急通知》规定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法律依据:《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参保职工死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高于《紧急通知》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计发,其中高于《紧急通知》规定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8、问:在参加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可以。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可以。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也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