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5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09年5月19日之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外汇局承诺将认真研究每条建议,作为立法的参考和依据。
外汇局称,发布通知并征求各方意见,旨在便利银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在正式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通知明确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此外,通知指出,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并审核相关单证。
据了解,此前境外机构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中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事实上是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
外汇局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办理涉外业务,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