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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事业单位员工辞职遭遇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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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0:2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使企业辞职员工摆脱了违约金的困扰,但那些想从事业单位辞职的人仍在为高额违约金头痛
  
  在递上一只敦实厚重的白色信封三分钟后,刘嘉从财务手中接过一张狭长、单薄的收据。
  
  和在中关村买鼠标、键盘时得到的收据没有太大区别,纸条左侧印着红色的“收据”两个字,字周围装饰着印刷模糊的花边,只是在“交来”一栏中没有填写电子配件的名称,取而代之的是“违约金”三个字。
  
  刘嘉仔细地看了看人民币小写那一栏:一个“3”后面跟着四个“0”。确认无误,他用力签下自己的名字。
  
  这是刘嘉27年人生中买的最贵的商品。他买下了他的自由。
  
  触手可及的辞职
  
  自由是奢侈品,刘嘉只有在打折的时候才买得起。半年前这个价格是8万,相当于刘嘉一年收入的1.5倍,存款的 3倍。
  
  2006年研究生毕业后,刘嘉来到北京某研究院工作,该研究院主要研制安全设备,这与刘嘉大学学习的化学工程专业没太多联系。
  
  “总体而言,还不坏,事业单位,税前收入8万左右,解决北京户口。”刘嘉算是中等行情,班上同学从大国企、着名外企到小民企都有分布。
  
  研究院主要是为矿山研究安全和预警设备,避免各种矿难的发生。刘嘉只是完成分内工作,并不多投精力。“避免矿难,重点是在管理方面,如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基本的安全设备就可以杜绝矿难了。投入这么大精力研究安全设备,是舍本逐末。”
  
  上班朝九晚五,工作任务不多,同事们大多上网打发时间。院里为此发文件,鼓励大家就自己感兴趣的项目申请科研基金。
  
  刘嘉一直酝酿着化工方面的设计,他立刻拟了一个化工项目科研的申请书,但院里的领导以资金等原因婉拒了这次申请。当他再次提交申请书时,领导告诉他:“不要做和本院主业相距太远的研究,这样不合适。”
  
  这时是2007年6月间,刘嘉一下子觉得办公室酷热难耐。同班同学中,已经有四个跳槽了,消息仿佛是约好的,同时传到刘嘉这里。一个同部门的同事,此时也辞职去香港念书,留下了空荡荡的桌子。刘嘉决定辞职,换回本专业。
  
  因为这一年多的工作经历和本专业无关,找化工专业方面的工作没有半点优势,“和应届生比起来,我只是更老一点。”刘嘉在网上海投简历,终于在6个月后,迎来了唯一的offer,一家美国企业要一个化工项目工程师,薪水比研究院要高。
  
  刘嘉兴奋地在新单位附近租了套一居的房子,并把这个消息告诉关系要好的同事,一周之内,全院都知道他要另谋高就了。在走廊上遇到他,同事都会问一句“什么时候走啊?”他微笑点头:“快了。”
  
  违约金:辞职路上的障碍
  
  刘嘉很快就后悔说“快了”。他迟迟没能离开。
  
  离职的手续并不复杂,因为是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由单位人事部门保存。离职的时候只需把档案转到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并顺便把户口卡也寄存过去就大功告成。因为刘嘉已经找到新东家,他可以直接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到新单位。最后再开一个离职证明,研究院就会成为刘嘉的前供职单位。
  
  但是办这一切手续之前,还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违约金。在与研究院签署的合同上,刘嘉浏览过违约金那一项:服务期5年,未满5年辞职者须缴纳违约金8万元。
  
  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
  
  “但多少钱和我有什么关系呢,我还打算好好干一番事业呢。”当年刘嘉花了不到一分钟翻了翻合同,就在最后一页签下自己的名字。一年半后,他明白了这次签字意味着什么。
  
  真正直面违约金的是2007年12月15日在院长办公室,在确定了刘嘉要辞职后,院长重申了8万这个数字。
  
  在来找院长之前,刘嘉并不认为单位真的会要8万。半年前去香港读书的同事只交了3万。刘嘉觉得这个数可以接受,“5万是我的心里底线。”
  
  刘嘉认为院长应该参考这个同事的违约金数额,但院长对此的解释是:工作的时间久,拿的工资多,自然应该多交。
  
  刘嘉曾在网上看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报道,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取消违约金的规定。刘嘉拍着桌子大声责问:“新劳动合同法还有十几天就实行了,新法里规定取消违约金,你们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院长听到这句话猛地拍桌子站了起来:“我一直给别人上课,这二十多年来还第一次有别人给我上课!我倒是问问你,我跟你签的是劳动合同吗?”
  
  聘用合同,非劳动合同
  
  刘嘉这才意识到,他回到了问题的原点:他和单位签署的到底是什么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2002年国办发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据35号文件,诚如院长所言,刘嘉与研究院签署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刘嘉所在的研究院是国务院某部委下属的事业单位。从2002年开始,事业单位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200 6年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员工,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辞职、辞退、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项引发的争议,被称为人事争议。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凡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份均为“工人”。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从合同范本来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的规定,但二者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法律、监管部门都不相同。
  
  目前,事业单位普遍为新来的员工设定了违约金。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何宁湘律师说,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基数多年不变。员工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占用编制这一 “稀缺资源”,同时事业单位一般都会为员工办理户口等手续。事业单位聘用一名员工的经济成本要高于普通的企业,因此事业单位往往通过设定高额、带有惩罚性的违约金,阻拦员工的离开。
  
  某部委下属杂志社人事处工作人员林安平说,事业单位一般都参照《公务员法》,设置3~5年的服务期限。北京的事业单位以5年的服务期限居多,违约金以5~8万居多。
  
  林安平大概是对违约金感情最复杂的人。入职三年来,他一次次向要离职的同事解释,事业单位工资较低,但是通过落户口给予补偿。如果大家落了户口就走人的话,单位难以正常运作,违约金也是无奈之举。但今年,他决定跳槽,面对他的是3万元违约金。
  
  但更多想离开的年轻人当初选择事业单位并非单纯为了户口。刘嘉曾想过在单位“干一番事业”,但签约时他并不了解单位的运作方式。商务部某下属事业单位的张超,拒绝了渣打银行的offer,“最终选择了这个工作证上带着国徽的单位”。但入职后他才发现自己每天的工作就是上网,金融专业知识变得生疏。“看看单位门口的那个老头,会不会是自己若干年后的背影呢?”但5万元的违约金令他的天平迟迟难以倒向辞职这一边。
  
  “市场经济要求资源优化配置,其实,人才也应优化配置,而违约金正是人才正常流动、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劳动法专家姚增坤律师说,“如果真的想留住员工,创造留人环境,远比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更有效。”
  
  《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两难选择
  
  某出版社的职员杨拓曾一直苦苦等待2008年1月1日的到来,这一天《劳动合同法》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杨拓看来,这一条规定是她免除4万元违约金的尚方宝剑。她仔细曾查找了人事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没有发现任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事业单位员工因提前解约须缴纳违约金进行规定。
  
  这种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理所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废除违约金的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况)。解决违约金这种简单的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单位内部的协商、调解,也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和诉讼。有了法律支持,无论申请人事仲裁还是走司法程序,都有了保票。
  
  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月明律师否定了这种看法。“虽然听起来符合逻辑,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张月明律师说:“尽管《劳动合同法》将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纳入其的适用范围,但人事仲裁的处理特征更类似行政仲裁,仍然很难适用《劳动合同法》。在‘无法可依’的境地下,仲裁一般会依照合同约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数额过于不合理,员工都要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杨拓已经快把她从当当上花1.8元买的《劳动合同法》翻烂了。她曾坚信这将是她收益最大的投资,1.8元可以赢得4万元,但很显然,这1.8元还是打了水漂。
  
  何宁湘律师在多年的人事仲裁实践中也一直面临这个难题:国家虽然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但人事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一片空白,没有任何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调整。人事争议仲裁在实体上主要依据的是2002年国办发35号文件。虽然这只是一个行政文件,但却是关于人事争议所有处理规定的“老祖宗”。何宁湘律师对这位“老祖宗”十分无奈,“太老迈了,规定十分粗糙,缺少细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还有很多没有涉及的方面,员工提前解约的违约金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人事争议在适用法律方面会更困难。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只能是参考。而人事规定在形式上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一些政策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法官也不知该用什么裁判案件,有的法院适用劳动法,有的则适用地方政府人事规定和政策文件,有的还依据事业单位的内部文件。”何宁湘律师说。
  
  解决目前《劳动合同法》适用左右为难的情况,张月明律师认为最直接的办法是完善人事争议方面的立法。虽然国家制定统一法律规范还没有时间表,但通过司法解释来调整人事争议,法学界都认为较为可行。
  
  不久前,人事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合并传递了另一个信号: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其人事争议最终也将适用《劳动合同法》。何宁湘律师认为:如果事业单位最终通过民营化、股份制改造得以企业化,并逐步参加了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加之目前正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一样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人事仲裁的尴尬境地
  
  虽然人事争议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上摇摆不定,但对于拿不出违约金又希望带走档案和户口的刘嘉来说,人事仲裁和诉讼仍然是最后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
  
  但是还没开始申请仲裁,刘嘉就遇到了麻烦,他找不到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在网上搜索了半天,他在原人事部网站的一角,找到了关于这个单位的三行业务介绍和一个电话。
  
  电话里,工作人员告诉他,仲裁委员会在和平里西区石油与化学工业研究院的113房间。这栋大楼的房间被不同的公司租下做办公室。113房间只有十几平米,被半堵墙隔成两个开间,外间只放得下一只两人座沙发,里间放着三张办公桌。一位李姓的工作人员对刘嘉居然在网上找到他们的电话十分惊讶,“网上居然有我们的电话。”
  
  这里的工作人员只负责接收材料,确定是否立案,关于法律方面的咨询,则一概表示不了解相关法律。北京市海淀区的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提供咨询时,也说不清楚相关的实体法律和规定:“不要问我,我不知道。”
  
  “人事仲裁委员会在人事部门里是个很小的衙门,仲裁员都是律师兼职的,一般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相关法律,你能指望他们做什么呢?”何宁湘律师说。
  
  在向仲裁委员会咨询未果后,刘嘉开始找肯代理的律师。有两三位律师一听说他要申请人事仲裁,立刻就拒绝了,他们不代理“这么麻烦”的案子。还有一位律师在收下他几百元咨询费后,劝他“算了吧”。
  
  姚增坤律师代理过一些人事争议案件,他分析:“人事争议涉及法律适用复杂,熟悉相关内容的律师非常少;而且人事争议案件的报酬一般都不高,愿意代理的律师自然难找。”
  
  北京是事业单位集中的城市,人事争议要比地方城市多很多。杨拓在辞职后曾在水木社区论坛上发帖子讲述自己的辞职经过,帖子发了之后,她收到了80多封邮件,其中有20多封是向她询问违约金到底该如何处理的。大多数想辞职的事业单位员工,找不到提供咨询的对象。
  
  律师在人事仲裁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地方的人事仲裁委员会多为人事部门下属的行政机关,需要完全执行上级的指示。何宁湘律师就遇到类似案例,成都市某区人事仲裁委员会曾裁决一位中学教师因提前解约须向学校支付3万元违约金,在四川这笔违约金是少有的高。仲裁员告诉何宁湘,地方教委通过人事部门领导干预了这一仲裁,作为下级他们只得执行。
  
  “行政干预人事仲裁的比例大约在60%~80%,”何宁湘说:“人事仲裁是政策性的、行政性的,不公平的,它的存在本身就很尴尬。”
  
  违约金的私力救济
  
  兜了几个圈子后,刘嘉的第一次辞职以失败告终。同事们在走廊上见到他都尴尬的一笑,他调换了部门,搬出了宿舍。
  
  2008年6月,他在网上偶然看到一家设计院招聘化工设计师的消息,忍不住又投了简历。设计院很快给了他答复,8月就可以来上班。刘嘉再次面临违约金难题。
  
  他仔细计算了自己的存款和证券,离8万元还是差了3万元,股市依旧低迷,他的心情也成了惨绿色。他开始去水木社区的“职业生涯”版溜达,各种各样工作上失意的人在这里倾诉,看到这些帖子,他觉得自己的孤单会减轻一些。
  
  7月初,他在版上看到杨拓连载的“辞职手记”。此时的杨拓已经从事业单位辞职,正不无得意地在版上指导大家如何处理违约金以及档案等事项。
  
  杨拓的违约金是4万元,但最终只缴纳了4000元。杨拓在网上总结描述自己谈违约金的场景,“在大boss面前我声泪俱下,他人很不错,最后我电话和他协商,又降低了几k.其实应该最早和他谈,这样我估计3k可以打住。”
  
  刘嘉立刻给杨拓发信,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虽然对少交违约金并不乐观,但他打定主意要走:“我就不信我堂堂七尺男儿不值这8万元钱。”在信的末尾刘嘉请杨拓帮忙出出主意。
  
  杨拓立刻给他出了几个方案,都是经过她“精心研究”的。
  
  方案一:直接走人,遗弃档案和保险、公积金。适用于要投靠对档案没要求的外企和国企的人。但先把户口卡找借口拿到手里,以防不测。这一方案刘嘉也考虑过,可以作为底线方案。
  
  方案二:提起劳动仲裁。这一方案刘嘉尝试过,不现实。
  
  方案三:向单位打欠条,然后领走档案户口。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两年之后单位就无法通过诉讼要求还款了。这一方案的可操作性太小,基本没有哪个单位愿意打欠条,但刘嘉觉得值得一试。
  
  方案四:违约金谈不拢就磨,平时不积极工作,让领导无奈退让。这个方案太耗时间,刘嘉耗不起。
  
  方案五:找有决定权的大领导谈,多说自己的困难,请对方怜悯自己,适当时候可以送东西和钱表示感谢,最好能找和领导熟的人替自己说好话。辞职理由以学习深造为佳。刘嘉豁然开朗,“我此前装孙子装得不够,没让领导感觉到对权力的掌控感”,他决定立刻实施第五个方案。
  
  刘嘉首先从院长秘书那里得到了重要信息——每天下午5点到6点,是一天中院长心情最好的时候。此时院长不工作,也没人打扰,最适合提辞职。饭局结束时,秘书答应,哪天院长心情格外好,他就打电话通知刘嘉上去。
  
  接着,刘嘉找到也在研究院工作的院长夫人,向她诉说了自己的困境,请院长夫人帮忙说好话。院长夫人是个温和、善解人意的知识女性,她安慰刘嘉不要着急。刘嘉没有送礼,因为院长一向不吃这一套。
  
  刘嘉对违约金底线的希望仍然是5万,他手上刚好有这么多钱。“就当被打劫了,破财消灾。”
  
  7月22日,下班时候,院长秘书打来电话,“今天心情不错。”刘嘉上楼时正碰上匆匆离开的秘书,“等我走远了你再去谈,我怕院长拍完桌子出来见到我骂我。”
  
  这次刘嘉没打算争吵。杨拓建议他“声泪俱下,这样感人”。但刘嘉做不出来,不是女生,哪能说哭就哭。“我要是周星星就好了,上前扑通跪地抱住大腿就哭:英雄,放过我吧!”
  
  但一进门,刘嘉就知道自己多虑了。院长一脸严肃,没等他开口就说“你的事情我都知道了,你可以走了,我会给你一个你能接受的答复。”第二天,人事部门告诉刘嘉,违约金是3万。
  
  两周之后,刘嘉逐字逐句地阅读了新单位递给他的劳动合同书,然后在最后一页签下自己的名字。这一次,合同上没有规定违约金。
  
  出处: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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