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淀一网站做了1年销售,没有劳动合同。去年1月2日实在不能忍受那老板的霸道而离职。离职时,我把以前所签订的合同但没拿到提成的单子给他过目。 本按其公司规定,出纳收到客户账款后第二个月的25号支付提成。这3个合同都是我在职期间签订的。其中1个合同是我和一同事共同署名,所以临走前和老板说提成和另一位同事平分。这网站需支付给我提成共计 4170元人民币。 其中2个我独立签订的合同,1个12月到帐(因春节出纳没支付,所以我想那就和下个合同一起支付),另一个1月到帐,所以理应2月25日支付我提成。我2月21日发信给出纳,列出提成费用,并提醒她按时打入我银行账户。2月25日收到她邮件说:公司决定不再支付你提成。 我想这邮件是不是可以做证据?证明这提成是存在的?并且是这个金额的? 我现在有这3个合同的复印件。如我去海淀劳动局仲裁时,这3个合同复印件、那email回复和那公司当时发给我的销售提成表是否就可以证明4170元提成是真实存在并且还没支付给我的?还需其他资料吗? 想起我每天上下班要在路上花去近4个小时的路程,想想他们现在拒付我那软磨硬泡而来的销售款,最终却不支付给我提成。真是欲哭无泪。 我的邮箱:mybloodmoney@yahoo.cn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6 17:15:27编辑过] |